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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富利人生躉繳變額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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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
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97)南 010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
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之本契約保額,倘爾後該保額有
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總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三、「基本保費」,係指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約定,且為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交之
保險費。本契約基本保費之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規定之最低數額。
四、「保障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據被保險人之性別、保險年齡、體況計算之保險費
率乘以基本保險金額而計得之數額。
五、「保單行政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
按月扣除本契約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六、「保單管理費用」,係指本公司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第五保單年度末止,依本
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按月扣除相當於本契約附表一所示比例之金額。
七、「轉換費用」,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
資標的之轉換時,本公司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依本契約附表一所示。
八、「解約費用」,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須償付解約金或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所扣除之費用,或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時所收取之費用,其收
取比例依附表一所示。
九、「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用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的投資項目(如附件所示)及
本公司日後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其他投資項目者。
十、「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十一、「投資標的淨值」,係指由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計算出交易日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所得之數額前述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
資標的之總資產扣除總負債而所稱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
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與本契約附表一所列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
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此外,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亦視為投資
標的總資產之一部份。
十二、「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十三、「投資標的價值」,係指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乘以該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
十四、「保單帳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
之總和。
十五、「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十六、「收益給付」,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止,就基本
保費按日依三家銀行自本契約生效日當月(含)起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
期存款平均利率單利計算之金額。
十七、「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八、「指定銀行」,係指辦理本契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業務之銀行或保管業務
之銀行。本契約所稱指定銀行現為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適用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或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者),但
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十九、「交易日」,係指以下三者兼具之日:(1)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相關規定
所規定之該投資標的之評價日(2)為中華民國銀行營業日且(3)為本公司之
營業日若該日非為以上三者兼具之日則以下一個交易日為本契約所稱之「交
易日」。
二十「保單足月日」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其後每月與本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
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以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
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二十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 三 條 貨幣單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與返還、各項費用及給付支付保險單借款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之計算,均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
其保單帳戶價值等定期揭露事項。
第 四 條 匯率計算
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其匯率之計算,依下列約定行之:
一、計算買入(或轉入)之投資標的價值:附表三所定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
定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
二、計算賣出(或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所賣出(轉
出)投資標的淨值當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
三、本公司每月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
用時:依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本契約指定銀行牌告即期買入匯
率計算。
四、投資標的轉出(賣出)及轉入(買入)屬於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無匯率轉換之
適用。
第 五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基本保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基本保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基本保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
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
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繳交相當於基本保費之保險費扣除欠繳之保
單行政費用、保障費用(如有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
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本公
司將依第二十條約定購買投資標的,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月未經過期間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
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以後仍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辦理。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
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
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
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第 九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金係指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金額其解
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
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以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
面通知之日為契約終止日本公司應於接到被保險人通知後一個月內按附表三所示交
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
計算,不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約定。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 十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
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
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
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
。於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發生應給付可分配收益者本公司應按本契約第二十條第三
項約定辦理。本契約之終止不因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而受有任何之影響。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本契約即行終止,前述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係指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
帳戶價值與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之總和。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
本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身故保險金者,其身故保險金按基本保險金額及所
繳之基本保費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
其身故保險金之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為本契約約定之基本保險金額不包含投資部分之保單
帳戶價值。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
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
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
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
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
計算。
第十三條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給付方式
前條第二項情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辦理,本契
約即行終止:
一、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應按比例無息返還要保人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障費用。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計算方式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辦
理。
三、如有受益人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本契約喪葬費用保
險金時,本公司應將基本保費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
用後之餘額返還予要保人。
如有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約定之事由者優先自前項應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
除,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扣除時,將再自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扣除之。
第十四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四所示全殘廢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但受益人因前開事由,而於要保人繳交基本保費後、購買投資標的前,申請殘廢保險
金者,其殘廢保險金按基本保險金額及所繳之基本保費扣除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
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後之餘額計算。
第一項診斷確定殘廢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保單
帳戶價值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四所列兩款以上全殘廢等級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款「殘廢保險
金」。
第十六條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 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
有效時,本公司按滿期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滿期時之總保險金額中之保單帳戶價值係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計算。
第十八條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加值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自第六保單週年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時,本公司按保單
週年日(不含)前十二個保單足月日之保單帳戶價值之平均值乘以千分之二所得之金
額給付「加值給付」,並依附表三所示之交易日全數依要保人最近指定之基本保費之
投資組合購買投資標的單位。
第二十條 投資標的之購買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決定欲投資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
投資比例不得少於基本保費之百分之五,且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於收受基本保費加計收益給付,或依第七條收受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依附
表三所示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並按要保人於投保時決定之投資標的及投資比例
購買投資標的。
要保人所投資的投資標的之可分配收益,視為其投資金額之一部分倘於投資標的除
息基準日,要保人之投資組合中仍有該投資標的本公司將於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給
付該投資標的可分配收益日直接購買原投資標的。
第二十一條 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契約生效後,本公司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
投資標的單位,以支付附表一所列之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
本公司扣除每月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時,係按扣除當時各投資標
的佔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分配之費用再分別自各投資標的扣
除相當之單位數。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之餘額
不足支付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時,本公司仍依第一項
約定,按日數比例扣除該月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費用至前述餘額為
零為止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時本契約停止效力本公司並應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依本契約為各項給付時,如有每月應付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及保障
費用未扣除,本公司得先扣除前開費用後再給付。
第二十二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
比例,本公司應悉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辦理投資標的之轉出及轉入。
但所決定之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本公司有權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
低投資比例之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如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過十二次
時,要保人應按附表一支付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
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
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前開書面
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二十三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有因故解散清算或因合併而消滅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時,本公司應於知悉前述情事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本公司將該消滅之投資標
的於前開期限屆滿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或投資標的清算取消後分配之
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若本
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時
公司將該消滅之投資標的於前開期限屆滿之第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價值或投資標
的清算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
型基金。
第二十四條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贖回之金額及贖
回後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亦不得
低於本公司規定之最低金額本公司有權依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變更投資標的贖回相
關規定,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每次贖回之金額下限之變更而本公司前開之書面通知變
更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應於接到前項贖回通知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三所示交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除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部份贖回之解約費用計算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但要保人於每一保單年度第一次依
前二項約定辦理部分贖回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就下列二款規定額度內取其大者,
免扣除解約費用:
一、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五。
二、保單帳戶價值大於基本保費之金額。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計付要保人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就要保人申請贖
回之部分即行終止。
要保人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殘廢
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應得之人,本契約
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
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七條 特殊情事之處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或依第三十條約定抵扣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人設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
資標的發生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故暫停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或拒絕買回之情事本公
司將先行給付、返還或抵扣可確定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再以該投資標的於前述暫停
計付之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
買回價金後給付、返還或抵扣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
因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等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期限
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逾期未回覆且前開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購得投
資標的單位數之事由仍未解除者,本公司將該無法購得之投資標的分配投資之數額,
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若本公司所
提供之投資標的中無相同投資標的貨幣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時本公司將
該分配之數額改轉入本公司指定之新台幣計價之類貨幣市場基金或貨幣型基金。
本公司購買投資標的時如要保人決定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
淨值之情事,本公司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交易日之
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購買之單位。
第二十八條 投資風險
投資標的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依投資標的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不論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或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為各項
給付,其投資標的價值均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直接承擔損益並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負履行之義務。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承擔投資之包括法律、匯率、投資標的相關市
場變動及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信用等風險。
第二十九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含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各項費用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
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三十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償還借款本息時
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之。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
立即抵扣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於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第三十一日本契約效力即
行停止。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
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最高承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基本保費扣除
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後之餘額,無息退還要
保人。但上述情形錯誤原因係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
保人已扣除之保單行政費用、保單管理費用、保障費用,再加上依附表三所示交
易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收益給付加值給付 (如有)
後之餘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障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障費
用。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障
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障費用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障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障費用與應繳保障費用
的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基本保費扣除保險
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本公司已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及本公司已給付之加值給付後之
餘額;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障費用。前述
退還之金額其利息按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保障費用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
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
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
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
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
受益順序及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 附約保險費之繳付方式
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其附約保險費須由要保人另行繳交不得由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
中扣除。
第三十五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時,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
之。
第三十六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
第九款、第十七款、第十八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
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附表一之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之費用及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內容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八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
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
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按月扣除不超過與保障費用價值
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金額本契約每萬元為單位計算之保障費用請詳附表二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按月扣除不超過相當於新台幣
一○○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
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第五保單年度末止,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按月扣
除不超過相當於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八三三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
為每月保單管理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
前通知要保人。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過十二次時,
每次收取不超過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
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或依第三十條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時,自返還或抵扣之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
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第6年
及以後
最高解約費用率 5% 4% 3% 2% 1%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
營運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
為準惟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
而額外收取該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
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附表二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
(下頁接續)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101 348.3900 283.7393
77 48.7620 29.4060 102 371.9310 307.0545
78 53.3078 32.5028 103 396.1313 331.4903
79 58.2645 35.9220 104 420.9188 357.0225
80 63.6668 39.6990 105 446.2253 383.6258
81
69.5505 43.8668 106 471.9803 411.2783
82 75.9510 48.4605 107 498.1140 439.9553
83 82.9065 53.5170 108 523.5585 468.4185
84 90.4583 59.0835 109 548.5380 496.9410
85 98.6520 65.2095 110 833.3333 833.3333
備註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
附表三:
交易日一覽表:本公司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係依以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為準。
投資標的
項目
投資標的貨幣
為新台幣者
投資標的貨幣
非為新台幣者
投保時繳交
之基本保費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
第一個交易日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第六保單年
度起之加值
給付
第六保單年度起之每一個
保單週年日後第一交易日
第六保單年度起之每一個
保單週年日後第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之購買
復效時之保
險費
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
受保險費之日後第一個交
易日
本公司同意復效且實際收受
保險費之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首期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
第二個交易日
撤銷權行使期限屆滿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每月保單行政費
用、保單管理費
用及保障費用之
扣除
第二個保單
足月日以後
保單足月日後第二個交易
保單足月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保單帳戶價值之部分贖回
身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的給
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
價值之給付方式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易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
滿期保險金 滿期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滿期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依第八條解除契約而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二個
交易日但受益人已申請身
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殘廢保險金者則改以收
到理賠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二個交易日
解除通知發出日後第一個
交易日但受益人已申請身
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或殘廢保險金者則改以收
到理賠申請文件之日後第
一個交易日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二
個交易日
收齊申請文件之日後第一
個交易日
被保險人依第九條第五項行使
撤銷同意權者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
後第二個交易日
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
後第一個交易日
轉出
審核完成日後第二個交易日 審核完成日後第一個交易日
投資標的轉換
轉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
公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
之日後第一交易日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
司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
日後第一交易日
因年齡錯誤時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二個
交易日
本公司發現錯誤後第一個交
易日
註一:「實際收受保費之日」,指本公司實際收到保費並確認收款明細之日。
註二:【舉例說明】:本公司於 3 1 日受理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之轉換(以投資標的貨幣非為
新台幣者為例)
交易日 3 1 3 2 3 3 3 4
1、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通知本公司
32日轉出之投
資標的淨值
投資標的價值
及匯率之計算
受理要保人
之申請並完
成審核之日
投資標的淨
(用於計算
轉出之投資
標的單位數)
2、以本日之匯率計
算轉出之投資標
的之新台幣價值
以本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匯
率,計算轉入
之投資標的單
位數
注意事項: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之日悉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之規定為準。
附表四 (全殘廢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
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
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件:
投資標的一覽表
投資標的名稱
(註 1)
簡稱 種類 貨幣單位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是否配息
(註 2)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友邦巨輪債券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友邦巨輪債
券基金
類貨幣
市場基
新台幣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
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 JF
龍揚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摩根富林明
JF 龍揚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
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富達基金-歐元
債券基金
富達歐元債
券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日本
基金
富達日本基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
小型企業基金
富達歐洲小
型企業基金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
基金
富達歐洲基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歐洲
高收益基金
富達歐洲高
收益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世界
基金
富達世界基
股票型
基 金
歐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達基金-美國
基金
富達美國基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富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美國政府基金
富蘭克林坦
伯頓美國政
府基金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富蘭克林顧問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
基金 A2
聯博-美國收
益基金 A2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成長
趨勢基金 A
聯博-全球成
長趨勢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科技
基金 A
聯博-國際科
技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美林美國精選價
值型基金 A2
美林美國精
選價值型基
A2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美林環球資產配
置基金 A2
美林環球資
產配置基金
A2
平衡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美林美國政府房
貸債券基金 A2
美林美國政
府房貸債券
基金A2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美林新興歐洲基
金 A2
美林新興歐
洲基金 A2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貝萊德(盧森堡)公
景順日本小型企
業基金 A
景順日本小
型企業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日圓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景順策略債券基
金A
景順策債基
金A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景順健康護理基
金A
景順健康護
理基金 A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景順債券基金 A
景順債券基
金A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景順投資管理亞洲
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亞洲債券 A1
寶源亞洲債
A1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美國小型公
A1
寶源美國小
型公司 A1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新興亞洲 A1
寶源新興亞
A1
股票型
基 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美元債券 A1
寶源美元債
A1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寶源環球基金系
列-新興市場債
A1
寶源新興市
場債券 A1
債券型
基 金
美元
寶源投資管理(盧
森堡)有限公司
註:1、投資標的之級別或股別(class of shares)依實際銷售時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惟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
2、基金配息之方式(如每月配息、每半年配息或視經理人決定)及是否配息係按投資標的公
開說明書所載為準。
南山人壽富利人生躉繳變額壽險
一、本契約收取之費用如下:
保障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按月扣除不超過與保障費用價值
相當之投資標的單位或金額。本契約每萬元為單位計算之保障費用請詳附表。
保單行政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按月扣除不超過相當於新台幣
一○○元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為每月保單行政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
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保單管理費用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第五保單年度末止,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按月扣
除不超過相當於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的百分之○・○八三三之投資標的單位以作
為每月保單管理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
前通知要保人。
轉換費用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為投資標的之轉換所收
取之費用。於每一保單年度累計辦理投資標的之轉換次數總計超過十二次時,
每次收取不超過新台幣五○○元之轉換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前開上限範圍內
變動之權利並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
解約費用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或依第三十條以保單帳戶價值抵扣未償還之借款本息時,自返還或抵扣之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費用,惟本公司保有於下表所列上限範圍內變動之權利並
通知要保人: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第6年
及以後
最高解約費用率 5% 4% 3% 2% 1% 0%
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於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時已先
扣除之費用(
由投資標的所
屬公司收取)
受益人服務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各投資標的之保管費、經理費、受益人服務費及其實際金額,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
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並可參閲銷售當時之商品簡介內容;倘有其他相關營
管理費用或法定費用,則依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各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保有變更之權利,亦保有得不予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扣除而額外收取
費用之權利,其實際金額及其收取情形以當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知者為準。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0 4.2975 3.9300
1 0.7260 0.6780 31 1.0890 0.4785
2 0.5640 0.4680 32 1.1475 0.5160
3 0.4380 0.3300 33 1.2225 0.5573
4 0.3540 0.2460 34 1.3125 0.6015
5 0.2940 0.2100 35 1.4145 0.6488
6 0.2640 0.1860 36 1.5278 0.6983
7 0.2460 0.1680 37 1.6508 0.7508
8 0.2400 0.1560 38 1.7805 0.8055
9 0.2340 0.1440 39 1.9200 0.8648
10 0.2220 0.1440 40 2.0708 0.9300
11 0.2160 0.1440 41 2.2350 1.0020
12 0.2280 0.1620 42 2.4150 1.0838
13 0.2820 0.1860 43 2.6130 1.1753
14 0.3960 0.2220 44 2.8283 1.2803
15 0.5640 0.2580 45 3.0630 1.4003
16 0.7620 0.2940 46 3.3158 1.5368
17 0.9450 0.3248 47 3.5880 1.6928
18 0.9660 0.3608 48 3.8813 1.8683
19 0.9788 0.3848 49 4.1978 2.0603
20
0.9848 0.3975 50 4.5420 2.2628
21 0.9863 0.4020 51 4.9185 2.4705
22 0.9840 0.3998 52 5.3310 2.6790
23 0.9803 0.3938 53 5.7848 2.8860
24 0.9758 0.3863 54 6.2850 3.1050
25 0.9735 0.3803 55 6.8385 3.3518
26 0.9743 0.3780 56 7.4513 3.6435
27 0.9803 0.3825 57 8.1293 3.9953
28 0.9923 0.3953 58 8.8800 4.4213
29 1.0133 0.4170 59 9.7080 4.9155
30 1.0448 0.4448 60 10.6185 5.4698
備註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
(下頁接續)
附表: 保障費用費率表
單位:每月每萬元基本保險金額(元)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保險 保障費用 保障費用
年齡 費 率 費 率 年齡 費 率 費 率
61 11.6160 6.0758 86 107.5313 71.9438
62 12.7065 6.7245 87 117.1410 79.3373
63 13.8960 7.4115 88 127.5248 87.4403
64 15.1958 8.1503 89 138.7275 96.3143
65 16.6178 8.9565 90 150.7913 106.0208
66 18.1748 9.8475 91 163.7610 116.6228
67 19.8788 10.8398 92 177.6803 128.1818
68 21.7440 11.9505 93 192.5873 140.7608
69 23.7863 13.1910 94 208.5023 154.4138
70 26.0235 14.5733 95 225.4418 169.1970
71 28.4723 16.1085 96 243.4193 185.1653
72 31.1513 17.8088 97 262.4520 202.3725
73 34.0770 19.6860 98 282.5378 220.8600
74 37.2758 21.7620 99 303.6113 240.6068
75 40.7723 24.0593 100 325.5893 261.5783
76 44.5928 26.5995 101 348.3900 283.7393
77 48.7620 29.4060 102 371.9310 307.0545
78 53.3078 32.5028 103 396.1313 331.4903
79 58.2645 35.9220 104 420.9188 357.0225
80 63.6668 39.6990 105 446.2253 383.6258
81
69.5505 43.8668 106 471.9803 411.2783
82 75.9510 48.4605 107 498.1140 439.9553
83 82.9065 53.5170 108 523.5585 468.4185
84 90.4583 59.0835 109 548.5380 496.9410
85 98.6520 65.2095 110 833.3333 833.3333
備註 此保障費用費率所使用之預定危險發生率係以臺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
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90% 2002TSO)所計算之標準體保障費用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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