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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
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28 日(93)南壽研字第 090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96)南壽研字第 165 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南山人
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依本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本契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至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
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之一給付「意外傷
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且每日給付次數以乙次為限,同一保險事故之給付次數最多為十次。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
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的診所。診所係以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
人為目的,而非專供復健、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三條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年度以二十次為上限
,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保,則其同一保險年度之給付次數上限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被保險人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下,每日僅能針對本契約之「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門診
日額津貼保險金」,申請擇一給付,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
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之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載的「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