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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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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
中華民國 93 05 28
(93)南壽研字第 090 號備查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
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
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
於「南山團體一定期意外傷害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約),依本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
約之約定。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至經登記合格的醫
院或診所之醫師門診治時,本公司將按本約「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之百分
之一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且每日給付次以乙次為限,同一保險
事故之給付次最多為十次。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但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等非以直接
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的診所。診所係以治
傷害或疾病之病人為目的,而非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養似之
處所。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 三 條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之次,每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年度
以二十次為上限,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保,則其同一保險年度之給付次上限應依其
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計算之。
被保險人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下,每日僅能針對本約之「實支實付傷害醫保險
」及「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申請擇一給付,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
實支實付傷害醫保險」及「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之給付總額得超過
保險單所載的「每次傷害醫保險限額」。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的申
第 四 條 受益人申「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且載明門診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
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本公司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查,其費用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直接因本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於各項除外責任期間致成意外傷害
,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
及變
南山人壽南山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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