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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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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
中華民國 96 08 31
(96)南壽研字第 165號函備查
一、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20-060
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附加於「南山人
壽團體一定期意外傷害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約)依本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本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分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約之約定。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的給付
第二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至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
門診治時,本公司將按本約「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保險限額」之百分之一給付「意外傷
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且每日給付次以乙次為限,同一保險事故之給付次最多為十次。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
法人醫院。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的診所。診所係以治傷害或疾病之病
人為目的,而非專供健、休養、戒毒、戒酒、護、養似之醫處所。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給付之限制
第三條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之 次 每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年度以二十次為上限
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保則其同一保險年度之給付次上限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計算之。
被保險人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下每日僅能針對本約之「意外傷害醫
保險「意外傷害門診
日額津貼保險,申請擇一給付,且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意外傷害醫保險」及「意外傷害
門診日額津貼保險之給付總額得超過保險單所載的「每次實支實付意外傷害醫保險限額」
GMR_Enhan_ 1 頁,共 2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的申
第四條
受益人申「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醫診斷書且載明門診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本公司必要時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其費用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五條
被保險人因本約所約定各項除外責任原因或保事項致成意外傷害,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
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其指定及變。但如
被保險人員之配偶、子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而未申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
保險人員;如被保險人員於身故前已得申前述保險而未申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員的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GMR_Enhan_ 2 頁,共 2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本附加條款之成本由本公司自吸收,故無提供總保費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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