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年 06 月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第 一 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
附加於「南山人壽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依本
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本契約後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
契約之約定。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契約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至經登記合格的醫
院或診所之醫師門診治療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之百分
之一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且每日給付次數以乙次為限,同一保險
事故之給付次數最多為十次。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
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
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本附加條款所稱「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的診所。診所係以治療
傷害或疾病之病人為目的,而非專供復健、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或類似之
醫療處所。
「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第 三 條
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門診日額津貼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年度
以二十次為上限,如被保險人係中途加保,則其同一保險年度之給付次數上限應依其
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