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 一足五趾缺失者。
二三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四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二五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第
五
級
二六 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者。 (註 11)
15%
二七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
者。
第
六
級
二八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5%
註: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
能發出者。
(2) 聲帶全部剔除者。
(3)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
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5.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
明圖。
6.
(1) 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
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8. 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9. 聽力喪失的認定
(1) 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 聽力永久完全喪失係指周波數在五○○、一○○○、二○○○、四○○○赫(Hertz)
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
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10. 脊柱顯著運動障礙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椎以下前後屈、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
運動之中,二種的運動被限制在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以下者。
11. 鼻部殘廢的認定
(1) 鼻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的情況。
(2) 機能永久遺留顯著障礙係指兩側鼻子呼吸困難或嗅覺永久完全喪失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