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年 09 月 13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逕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欲前往台、澎、金、馬以外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出
入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出入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
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按
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契約保險金額給海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
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海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GOPA-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