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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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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 95 09 13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481 號函逕修
一、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二、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三、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公司免付費保戶服務電話 0800-020-060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公司南山人壽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欲前往台、澎、金、馬以外地區經中華民國管理出
入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出入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止之期海外
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按
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契約保險金額給海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
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但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
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海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
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GOPA-1/3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投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海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給付殘廢保
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給付海外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該表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海外停留期間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
付各該項海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契約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
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海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
的海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癈,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附加前)的殘廢可領本契約
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海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
殘廢,視同已給付海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得請領之
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海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
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
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本契約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海外殘廢保險金者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三條及第四
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六條
受益人申領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必要時本公司
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海外停留期間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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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請求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
戶籍謄本。
六、請求海外殘廢保險金者,另檢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海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
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七條
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本契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時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亦隨同變更。
GOPA-3/3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0.9 3.4 0.9 3.2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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