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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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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本附約需附加訂約始有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殘廢保險金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八 月二十一 日
奉財政部(90)南壽研字第 043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92)南壽研字第 124號函備查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公司
南山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且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
力。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
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停留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欲前往台、澎、金、馬以外地區,經中
華民國管理出入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離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理出入境之政府單位查
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
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第 三 條 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外,
另依本附加條款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契約保險金額給海外身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
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海外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
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
資料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投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四 條 海外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海外停留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
者,本公司除依本契約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另依本附加條款給付海外殘廢保險金,其金
額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契約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於海外停留期間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
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海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契約保險金額
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海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
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癈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附加前)的殘廢,
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海外殘廢
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海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第 五 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海外殘廢或海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
契約保險金額為限。
第 六 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海外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海外停留期間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請求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六、請求海外殘廢保險金者,另檢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海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
負責。
第 七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
益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時,海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亦隨同變更。
海外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南山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0.9 3.4 0.9 3.2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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