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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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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本附約需附加訂約始有效)
主要給付項目:海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海外殘廢保險
中華民國 95 06 28
(95)南壽研字第 100
號函備查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用附加於本
公司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約)且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後,
始生效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約上,並構成本約之一部份。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
約之約定。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海外停期間」係指被保險人欲前往台、澎、、馬以外地區,經中
華民國管出入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境後,至經中華民國管出入境之政府單位查
驗證照入境止之期間。海外停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海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於海外停期間內,遭受本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除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外,
另依本附加條款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約保險額給海外身故保險。但被保險人於
投保時為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則前項海外身故保險
,變為「喪葬費用保險」。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
月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總和限本公司)得超過主管機關
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
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或加保書面
所載之投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
上限為止。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九十二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九十二十月一日起投保之簡人壽保險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額應合併計算。
第三項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約投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投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額與扣除投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賠之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分擔其責任。
海外殘廢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約有效且於海外停期間內,遭受本約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約附表一所二十八項殘廢程之一
者,本公司除依本約給付殘廢保險外,另依本附加條款給付海外殘廢保險,其
額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約保險額乘以該表所之給付比計算。
被保險人於海外停期間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約附表一所二項以上殘廢程
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海外殘廢保險之和,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
約保險
為限。但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海外殘廢保險殘廢項
目所屬殘廢等級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癈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附加前)的殘廢,
附表一所較嚴重項目的海外殘廢保險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海外殘廢
保險,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海外殘廢保險,應扣除之。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海外殘廢或海外身故保險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該被保險人投保之本
約保險額為限。
條 保險的申
受益人申海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海外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海外停期間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請求海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者,另檢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請求海外殘廢保險者,另檢具殘廢診斷書。
受益人申海外殘廢保險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責。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
海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益人同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之受
益人,本約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保險受益人變時,海外身故保險或喪葬費用
保險受益人亦隨同變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海外給付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總保費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其總保費如下表(每萬元)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最低總保費 最高總保費
0.9 3.4 0.9 3.2
被保險人數10人以下 被保險人數10()以上 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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