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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
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按要保書附表所列之「意外傷害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日
額」乘以門診日數,給付「意外傷害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要保書附表所列之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如附表二)所載倍數給付「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每一保單年度每一被保險人給付倍數累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次住院手術治療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附表二所載給付倍數最
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住
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治療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分別
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治療,若不在附表二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倍數,並
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若為附表二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手術及處置、附表
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
責。
保險金的申領
第六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申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者,需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另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
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七條
本附加條款之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如被保險成員之
配偶、子女或父母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如被保
險成員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予被保險成員的法定繼承人。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一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