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治療者,於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七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
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意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按要保書附表所列之「意外傷害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日
額」乘以門診日數,給付「意外傷害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要保書附表所列之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如附表二)所載倍數給付「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每一保單年度每一被保險人給付倍數累計最高以一百倍為限。
同一次住院手術治療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僅按附表二所載給付倍數最
高一項給付之。且被保險人於同一項手術中之同一手術位置,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接受二次或以上之住
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治療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本公司分別
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治療,若不在附表二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倍數,並
核算給付金額。但該次住院手術治療若為附表二所載項目以外之注射、穿刺、縫合手術及處置、附表
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契約之除外責任事由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
責。
保險金的申領
第六條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申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保險金」者,需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另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
事故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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