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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三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門診手
術治療時,本公司依要保書所列之「門診手術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類別及手術保險金額倍數表」(
如附表二)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三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附表三
所列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要保書所列之「門診手術保險金額」乘以「特定處置保險金額倍數表
」(如附表三)所載倍數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門診依前二項約定之給付倍數累計最高以二十五倍為限。
同一次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特定處置時,僅按
附表二或附表三所載倍數最高一項給付之。
被保險人於不同手術或特定處置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時,其各項手術暨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分別給付之。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附表二所載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給付。但該次門診
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一、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
項所列舉之手術者。
二、附表二明訂不在給付範圍或除外之項目,或為本附加條款之除外責任事由者。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第一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
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治療,若不在附表三所載項目內、或附表三明訂不在給付範圍之項目、或
為本附加條款之除外責任事由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門診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本附加條款第三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創傷縫
合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要保書所列之「門診手術保險金額」給付「門診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不同傷口位置或同一傷口位置接受二
次以上之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同一傷口位置,已申領本附加條款第四條約定之「門診手術暨
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本公司將不再給付「門診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除外責任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手術、附表三所列特定處置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