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
(以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
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五、「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前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癌症
疾病,且於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疾病。
六、「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係指因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無力繳納保險費,經要保人審核有關證
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本公司彙整,而由政府機關補助特定保險費之下列被保險人:
(一)免繳學雜費學生(係指低收入戶持有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含重度、極重
度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費生)。
(二)原住民身份學生。
七、「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重大傷病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門診
保險金限額」、「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限額」及「重度重大疾病保險金額」係指要保人與本
公司就各該項保險金給付,所約定之金額。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癌症、重大傷病、重度重大疾病、接受重大手術,或因
傷害門診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原位癌症,並於醫院住院接受癌
症診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要保書所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
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要保書所載日數為限。
前項所稱實際住院日數包含被保險人實際入住醫院及出院當日。但被保險人出院當日,因同一癌症
於同一日再度入住醫院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實際住院日數。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以外之癌症者,本公司按要保
書所載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但第一項情形,被
保險人嗣後又罹患原位癌以外之癌症者,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扣
除依第一項已給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