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ICH 備查版 第 3 頁,共 12 頁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或原位癌症,並於醫院住院接受癌
症診療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要保書所載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癌症住
院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要保書所載日數為限。
前項所稱實際住院日數包含被保險人實際入住醫院及出院當日。但被保險人出院當日,因同一癌症
於同一日再度入住醫院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實際住院日數。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原位癌症以外之癌症者,本公司按要保
書所載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但第一項情形,被
保險人嗣後又罹患原位癌以外之癌症者,本公司依第二項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時應扣
除依第一項已給付之「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重大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重大傷
病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前項「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
或診所以門診方式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門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
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
付金額以要保書所載之「意外傷害門診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門診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門
診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費用之 75%給付,
惟仍以前項所約定之限額為限。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第八條
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列免自繳保險費之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
傷害事故住院,而於一年內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本契約所列重大手
術項目之一且已施行者,除本契約應享之各項給付外,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重大手術期間內所發
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手術費用支
出超過本契約約定重大手術保險金給付上限部分核付,但以不超過要保書所載之「專案補助重大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