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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南山人壽健康樂活即期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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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南山人壽健康樂活即期年金保險(樣本)
年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106 ) 南壽研字第 022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0-060
傳真:412-8886
電子信箱〈E-mail〉:NS-Service@nanshan.com.tw
第一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本契約保證給
付年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年度末。
二、年金金額:
()保證年金金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生存年金金額:
係指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且其「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末的生存
期間內,本公司分期給付之年金金額。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保
證年金金額」。若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係指自其身故後至其身故當年之保
單年度末尚未領取之「生存年金金額」。
四、保險年齡:
係指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加計自本契約生效日起已經過之週年數計之,但未滿一週年者不
計入。
第三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
承保。
第四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五 契約的終止及保險單借款之限制
本契約生效後,即進入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約或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六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如仍有未支領之
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
用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七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保證年金金額」外,本公司
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
生還時,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年金的給付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按下列約定方式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期間屆
滿: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六十五歲(不含):自第一保單週年日及之後每年相當日〈無相
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年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被保險人「保險年
齡」達六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二、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自「保險年齡」達六十五歲之日及本契約生效日
二者中較晚之日次月起之每月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月給付「保證年
金金額」予被保險人,至保證期間屆滿。
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按前項約定方式給付「保證年
金金額」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至保證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仍
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按月給付「保證年金金額」之百分之一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保單年度末。
第一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時仍生存,本公司以「保證年金金額」之百分之一繼
續給「生年金金額至被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保險年齡一百十歲度末
二者中較早發生者為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三項每月領取之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改為按年給付,並將各保單年度每月應
給付之金額,按年利率2.10%計算其貼現值並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
年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於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
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2.10%按年複利折算。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
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應將已繳保險
費無息退還要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者,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
額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
年金金額的差額。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
差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其利息按本契約之預定
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十一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
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
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
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
第十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十三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十四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一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十五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
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六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繳費期間:躉繳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總保費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年齡 費 率
30 14,729 30 14,735
31 14,937 51 20,158 31 14,943 51 20,167
32 15,150 52 20,481 32 15,156 52 20,490
33 15,366 53 20,810 33 15,372 53 20,820
34 15,588 54 21,147 34 15,594 54 21,157
35 15,815 55 21,491 35 15,821 55 21,501
36 16,046 56 21,842 36 16,052 56 21,852
37 16,281 57 22,200 37 16,288 57 22,210
38 16,522 58 22,565 38 16,529 58 22,575
39 16,768 59 22,936 39 16,775 59 22,946
40 17,019 60 23,315 40 17,026 60 23,325
41 17,275 61 23,699 41 17,282 61 23,709
42 17,537 62 24,089 42 17,544 62 24,099
43 17,805 63 24,486 43 17,812 63 24,496
44 18,078 64 24,890 44 18,086 64 24,901
45 18,357 65 25,303 45 18,365 65 25,314
46 18,641 66 24,564 46 18,649 66 24,575
47 18,932 67 23,809 47 18,940 67 23,820
48 19,229 68 23,037 48 19,238 68 23,049
49 19,532 69 22,250 49 19,541 69 22,262
50 19,842 70 21,447 50 19,851 70 21,459
南山人壽健康樂活即期年金保險
(每佰元保證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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