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第 二第 二
第 二 條
條條
條
定義
定義定義
定義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之壽險附約保險金額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之壽險附約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之壽險附約保險金額
係指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之壽險附約保險金額,
,,
,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
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
倘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
所所
所
變更
變更變更
變更,
,,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附約保險單之金額為本附約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附約保險單之金額為本附約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附約保險單之金額為本附約
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本附約保險單之金額為本附約「
「「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
」。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
「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保險年齡
保險年齡」,
」,」,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
係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計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經過之週年數計
之
之之
之,
,,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但未滿一週年者不計入。
。。
。
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本附約所稱
本附約所稱「
「「
「醫院
醫院醫院
醫院」
」」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
、私立及醫療
私立及醫療私立及醫療
私立及醫療
法人醫院
法人醫院法人醫院
法人醫院。
。。
。
第 三
第 三第 三
第 三 條
條條
條
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附約撤銷權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
。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
,,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
起生效起生效
起生效,
,,
,本附約自始無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附約自始無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
,,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費費
費;
;;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
,,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但附約撤銷生效前,
,,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
,視為未撤銷
視為未撤銷視為未撤銷
視為未撤銷,
,,
,本公
本公本公
本公
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
。
第 四
第 四第 四
第 四 條
條條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
。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
,以同意承保
以同意承保以同意承保
以同意承保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
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前項情形
前項情形,
,,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
,本公司仍負保
本公司仍負保本公司仍負保
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險責任險責任
險責任。
。。
。
第 五
第 五第 五
第 五 條
條條
條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被保險人於本附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
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
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診斷確定殘廢,
,,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
。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
交付
交付交付
交付,
,,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
付時付時
付時,
,,
,半年繳者
半年繳者半年繳者
半年繳者,
,,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月繳或季繳者月繳或季繳者
月繳或季繳者,
,,
,則不另為催告
則不另為催告則不另為催告
則不另為催告,
,,
,自
自自
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
定受領保險費定受領保險費
定受領保險費時
時時
時,
,,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
故時故時
故時,
,,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主契約停止效力時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
,,
,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
。。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
,,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且主契約有效期間內,
,,
,申請復效
申請復效申請復效
申請復效。
。。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後,
,,
,自翌日上午
自翌日上午自翌日上午
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
零時起零時起
零時起,
,,
,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
。。
。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
達本公
達本公達本公
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
。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
。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
絕者
絕者絕者
絕者,
,,
,視為同意復效
視為同意復效視為同意復效
視為同意復效,
,,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
,開始恢復
開始恢復開始恢復
開始恢復
其效力
其效力其效力
其效力。
。。
。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
,於交齊可保證明
於交齊可保證明於交齊可保證明
於交齊可保證明,
,,
,並清償
並清償並清償
並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
,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開始恢復其效力
開始恢復其效力。
。。
。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
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保險期間及續保保險期間及續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
,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
,,
,以逐年使本
以逐年使本以逐年使本
以逐年使本
附約繼續有效
附約繼續有效附約繼續有效
附約繼續有效,
,,
,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
。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四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四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四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四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
。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
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
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
,,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
。
本附約續保時
本附約續保時本附約續保時
本附約續保時,
,,
,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
,但不
但不但不
但不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
。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
,,
,本附約效
本附約效本附約效
本附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
。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的三十日內,
,,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並由
並由並由
並由
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
。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第二項約定情形者
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第二項約定情形者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第二項約定情形者
但有前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第二項約定情形者,
,,
,不
不不
不
在此限
在此限在此限
在此限。
。。
。
第
第第
第 九
九九
九 條
條條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
,,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
,如有故意隱匿
如有故意隱匿如有故意隱匿
如有故意隱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