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
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
期保險費如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
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
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亦同時停止效力,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主契約
有效期間內,填妥復效申請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 七 條 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續保並交付續保保
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並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保險人
之續保年齡最高不得逾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
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售本附約或有前項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
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
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或
未依本條第一項約定交付續保保險費者,本附約效力於保險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第 八 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
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
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
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 九 條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附約。
二、 本附約於主契約終止、撤銷、解除時,其效力亦自動終止。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之原因終止效力時,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按日數比例退
還未滿期之保險費,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