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保險費總和定義所稱保險金額,係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
礎,各自計算。
每萬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四。
十四、「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定義為:
(一)繳費期滿日前:係指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後所得之金額。
(二)繳費期滿日(含)後:係指保險金額。
依本款計算每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時,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
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重新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五、「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與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本
公司將參考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宣告
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之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七、「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健康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八、「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九、「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金額
對應之期初、期末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二十、「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二十一、「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二、「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二十三、「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但如被保險人出院後,
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二十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十五、「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二十六、「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二十七、「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十八、「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十九、「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
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上述約定比例如有變更時,則以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比例為準。
三十、 「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
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起十五日。
三十一、「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係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一給付年度自分期定額給
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度。
三十二、「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與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
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