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
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
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
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
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十六、「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七、「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八、「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
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十九、「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
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
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上述約定比例如有變更時,則以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比例為準。
二十、「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額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
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一、「分期定額給付年度」係指第一給付年度及其後每滿一年之給付年度。第一給付年度自分期定額給
付開始日起算,每滿一年後則為下一給付年度。
二十二、「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每屆滿一年後與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
相當之日。若當年該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之末日為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
二十三、「分期定額保險金」,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分期定額保險金每年最低四千美元。
二十四、「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或分期定額給付年度週年日當月公告並
用以計算該分期定額給付年度分期定額保險金餘額利息之利率,該利率本公司將參考運用此類商品
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公告者,以前一月之分期定額
保險金利率為當月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本契約之分期定額保險金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五、「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自分期定額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保險金至尚未領
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給付完畢為止之期間。
二十六、「尚未領取的分期定額保險金及利息」,係指受益人於分期定額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尚未領取的分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