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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空中乘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商品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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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空中乘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
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00-662
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71856656
核准日期:
87
8
18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
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9.7.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109
8
31
附加條款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第一條:
「空中乘客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效力經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傷害保險後始生效力。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
本附加條款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進入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至完全離開終止乘客身分為止此期間內
之行為。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空中航空器且飛行高度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領有合法營業執
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對大眾開放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另按所附加之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空中大
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
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
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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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
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
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附加條款給付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影響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契約之其它給付。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按該表所列給
付比例乘所附加之契約之保險金額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空
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所附加之契約之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同一足者,僅給付一項「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
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空中大眾運
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申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條款給付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不影響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契約之其它給付,但
與第三條「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合計給付最高以所附加之契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失蹤處理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份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
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附加條
款所約定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先行給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空中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
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六條:
受益人申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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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身故診斷書。
三、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七條:
受益人申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失能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
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八條: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即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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