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人民幣暫存帳戶年利率,逐日以
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三、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五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四、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
三。
十五、本契約所稱「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六、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七、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
積期間內,其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加計下列二者之每日淨額,
並以該投資標的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
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2.
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
十八、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人民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
第十二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九、本契約所稱「投資獲利金額」係指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累計已繳之保險費,並扣除本公司累計已給付之加
值回饋金之餘額,且其值不低於零。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第三條【各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式之一,將應交付本公司之款項金額全額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
外匯存款帳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人民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於結購人民幣後,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民幣存款帳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
第四條【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時,由要保人或受益人支付匯出銀行及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
費用,另匯入銀行與本公司之間的相關費用則由本公司負擔:
一、要保人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交付保險費時,依第九條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或清償欠繳之保單管理費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