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頁,共 16 頁
第十二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其總和須為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
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
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依下列兩款方式給付:
一、現金收益者(投資標的名稱如附表三):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若要
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戶,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人民幣貨幣帳戶。
二、非現金收益者(投資標的名稱如附表三):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
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匯款方式給付收益時,應扣除匯款相關費用後給付(匯款相關費用如附表二),且本公司應於
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
各投資標的如有現金收益分配且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向本公司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申請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並應於申
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依附表四所列之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
換費用後,於該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表一。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終止或關閉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
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
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前項第二款約定終止
該投資標的。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
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若因要保人未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
接獲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
於本公司網站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