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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殘廢保險金及生活補助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以身故保險金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
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新台幣
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
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
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二、三級殘廢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自其申請之日起算,每屆滿一年仍生
存者,本公司分期給付生活補助保險金如下,最長以四年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1.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1.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三、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1.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2.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3.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4.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生活
補助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生活補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生活補助保險金,應
扣除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符合附表二所列之重大燒燙傷之一
者,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得選擇按下列
「日額給付型」或「實支實付型」之方式擇一申請保險金,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一、日額給付型:
(一)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住院當日),每日以
新台幣伍佰元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醫院留院觀察,超過六小時者,視同住
院給付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加護病房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給
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另按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日數,每日以新台幣壹仟元給付「加護病房日
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必須進住燒燙傷病房者,本公司除按第(一)
款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另按其實際進住燒燙傷病房日數,每日以新台幣壹仟元給付「燒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