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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樂活變額年金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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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 (96)全球壽(市產)字第 102204
備查日期: 96 10 22
備查文號: (97)全球壽(市產)字第 081802
備查日期: 97 8 18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0981030001
備查日期:98 10 30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0981201007
備查日期:98 12 1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0990121008
備查日期:99 1 21
全球人壽樂活變額年金保險 給付項目:
契約條款 年金給付(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達
一百一十歲為止)、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之「保證期間」分為 10 年、15 年及 20 年等三種,本公司依要保人所選擇並記載於保險單面頁者為
準。
二、「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分期給付「年金金額」的方式共分
為年給付、半年給付、季給付及月給付四種,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四、「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期間內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第十三條調整係數之利率
利率本公司將參考相關資產配置計劃之投資報酬率及本公司合理利潤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本公司於
每月月初(第一營業日)公告「宣告利率」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transglobe.com.tw)
五、「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預定利率」不得高於「年
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六、「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七、「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該期間不得低於十年。
八、「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開始給付年金之日期。
九、「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當時自訂每期預計繳交之「保險費」
每期繳交之「保險費」,係分為年、半年、季及月等四種,本公司將明列於要保書供要保人選擇。
「保險費」可彈性繳交,但每次所繳交之「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
十、「保單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需之行政及銷售費用如核保發單業務及服務人員成本本公司於
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由其所繳交的「保險費」中直接扣除。其費用率詳如【附件一】
十一、「投資相關費用」及「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轉出費用」之收取詳如【附件一】
十二、「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實際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用」後之餘額。
十三「保單行政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並依第十條約定時點及順序扣除其費用額度
詳如【附件一】
十四「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之營業日且為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但「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其「評價日」為該結構型債券所連結之標的
所屬報價市場共同之營業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之投資工具總稱,詳如【附件二】。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
查後,得依第十四條之約定增加、關閉或終止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
十六、「結構型債券發行日」係指各結構型債券發行之日期,並記載於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上。
十七、「結構型債券到期日」係指各結構型債券到期之日期,並記載於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上。
十八「結構型債券到期金」係指按約定之「結構型債券到期金」計算公式計算之金額「結構型債券到期金」
計算公式詳如【附件三】
十九、「結構型債券投資期間」係指各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日」起算至該「結構型債券到期日」之期間,並記
於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上。
二十、「結構型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係指發行或保證結構型債券之機構,詳如【附件三】
二十一、「結構型債券淨投資金額」係指各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日」前一日之「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於
各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日」當日依第四條約定轉換為與該結構型債券相同計價幣別等值之金額。若有
自結構型債券帳戶價值中部分提領轉出或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則自該結構型債券帳戶價值中部
分提領轉出或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結構型債券淨投資金額」將依部分提領轉出或扣除「保
單行政管理費」之金額相對於部分提領、轉出或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前的結構型債券帳戶價值所
減少之比例做調整。計算「結構型債券到期金」亦以此調整後之「結構型債券淨投資金額」為基準。
二十二、「結構型債券市價相對價格比率」係由「結構型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提供,並公布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transglobe.com.tw)
二十三「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係指依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約定將欲投入每一結構型債券之金額投入該
結構型債券前之各暫存帳戶。
二十四、「利率參考機構」係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利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
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五「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係指「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以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計算利息之利
率,為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與各「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相同幣別之活期儲蓄存款年利
率,並公布於本公司網站
(http://www.transglobe.com.tw)
二十六「保單費用扣款日」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契約生效日及其未來每個月相同的日期當月份無該日期,
則以次月的第一個「評價日」為「保單費用扣款日」
二十七、「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指依各「投資標的」之特性計算所得之價值,其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二】
二十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下列三項數值加總所得之金額:
()各項「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之總和。
()各項「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之總和。
(
)尚未配置於「投資標的」或「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之「淨保險費」
二十九「到達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
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投保年齡之計算請詳閱第三十一條條文。
三十、「投資分配比例」係指按要保人於要保書所記載之「投資分配比例」,其總和須為百分之百。要保人經本
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該「投資分配比例」,若有任何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投資分配比例」為準。
三十一「三行庫」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款定義之內容有變動,本公司將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一個月內於網
(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公告或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
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第四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基準】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與各項金額之給皆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本契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計算則以「投
資標的」計價幣別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欲投入結構型債券之「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其匯率計算日為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日」前一「評價日」
且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轉出「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三行庫」「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計價幣別收盤買入即期匯率
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二)轉入該結構型債券:依「三行庫」該結構型債券計價幣別收盤賣出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三)若「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與該結構型債券為相同計價幣別者,則無貨幣轉換之適用。
欲投入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淨保險費」依第五條第二款約定之投資分配時間點之前一「評價
日」之「三行庫」該「投資標的」計價幣別收盤賣出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三、給付結構型債券之收益分配或到期金、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解約金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其貨幣兌換匯率係以給付各該金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
約定之計價日當日之「三行庫」該外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四、要保人依第十五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其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轉出:依第十五條所約定轉出計價日當日之「三行庫」該外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
準。
(二)轉入:依第十五條所約定轉入計價日當日之「三行庫」該外幣收盤賣出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
準。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若為相同計價幣別者,則無貨幣轉換之適用。
五、「保單行政管理費」,依第十條所約定之個別帳戶價值計價幣別及「保單費用扣款日」當日之「三行庫」該
外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六、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貨幣兌換匯率,以屆滿當日之「三行庫」該外幣收盤
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第五條【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
一、欲將「淨保險費」投入結構型債券者,其規範如下:
本契約首期「淨保險費」及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的續期「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契約撤銷
期期滿後之次一「評價日」。本公司將首期「淨保險費」及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的續期「淨保險費」
依「利率參考機構」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之新台幣活期儲蓄存款年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至契約撤
銷期期滿日之本利和,依「投資分配比例」分別投入各「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
二、欲將「淨保險費」投入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者,其規範如下:
本契約首期「淨保險費」及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的續期「淨保險費」之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契約撤銷
期期滿後之次一「評價日」。本公司將首期「淨保險費」及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前繳交的續期「淨保險費」
入新台幣貨幣帳戶,並於契約撤銷期期滿日將該帳戶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依「投資分配比例」
及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分別投入個別「投資標的」
要保人如於契約撤銷期期滿後繳交續期保險費,其續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為本公司收到續期
保險費並經確認後之次一「評價日」,並「投資分配比例」及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計算基準分別投入個別「投
資標的」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契約效力的停止及恢復】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彈性繳交,但每次繳交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所規定之上下限範圍,且
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將於收到保險費並經確認後之次一「評價日」,依「投資分配比例」及第四條與第五條約定將「淨保險
費」分配至各「投資標的」中。
「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足以支付當期的「保單行政管理費」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力。被保險人如在寬限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如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後之次一「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年金累積期間」且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並繳交至少一期之「保險費」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單附加費用」後,於本公司同意復效後之次一「評價日」,依「投資分配比例」
及第四條與第五條之約定投入各「投資標的」
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未經過期間比例收取當期未到期「保單行政管理費」以後仍依第十條之約定於每「保
單費用扣款日」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應以本公司持有該「投資標的」之收益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
「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所持該「投資標的」總價值之比例,於「年金累積期間」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
前項要保人所分配之收益,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本公司將於該收益分配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收益
分配日前五個工作日通知本公司該收益分配於收益分配日(計價日)之處理方式,其可選擇之處理方式為下
列兩者之一:
(一)將該收益分配依第四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新台幣後以現金給付。
(二)將該收益分配投入與其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若要保人未於收益分配日前五個工作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則將該收益分配投入與其相同幣別之貨幣
帳戶;若本契約無與該收益分配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則分配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若收益分配以現金給付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主動給付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以當曆月第一營業日「三行庫」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其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本公司得變更前項收益分配之處理方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結構型債券到期金之選擇】
當個別結構型債券到期時,要保人處理到期金的方式有以下選擇:
一、以「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方式領回該筆到期金,本公司將以該「結構型債券到期日」為計價日。
二、將該筆到期金重新分配至「投資標的」
(一)欲重新分配至結構型債券者,則應於申請文件中指定欲重新分配之結構型債券,該筆到期金於扣除
結構型債券申購手續費後,投入與該筆到期金相同幣別之「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中,於欲重新分
配之「結構型債券發行日」當日,將「結構型債券發行日」前一日之「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
依第四條約定轉換之金額投入欲重新分配之結構型債券前述結構型債券申購手續費以不超過「結
構型債券到期金」之百分之五為限,詳如附件一
(二)欲重新分配至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者,則應於申請文件中指定欲重新分配之非結構型債券
「投資標的」,本公司將以該「結構型債券到期日」為計價日,並將該筆到期金重新分配至要保人
所選擇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應於「結構型債券到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文件通知要保人行使前項選擇之權利,要保人應於「結構
型債券到期日」之前五個工作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期限內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則將該
「結構型債券到期金」投入與其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若本契約無與該「結構型債券到期金」相同幣別之貨幣
帳戶,則分配至新台幣貨幣帳戶。
第十條【保單行政管理費的扣除】
本公司於每「保單費用扣款日」,先依非結構型債券之個別「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分攤贖回扣除「保單行政
管理費」,若非結構型債券之個別「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總和不足抵扣「保單行政管理費」時,則不足之金額
再依個別「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比例分攤扣除之,若個別「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之總和仍不足抵
扣時,則不足之金額再依個別結構型債券帳戶價值比例分攤贖回扣除之。
第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將於「年金累積期間」,每季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及其保單狀況,包括下列項目:
一、投資組合現況;
二、期初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及各「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
三、當期部分提領金額;
四、當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五、當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
六、期末各「投資標的帳戶價值」及各「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
七、期末解約金;
八、期末保險單借款之本息。
第十二條【年金給付的開始】
要保人投保時應於要保書載明「保證期間」並選擇一特定「到達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但「年金給付開始日」不得早於本契約第十保單週年日且須在被保險人「到達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之
前。要保人不做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本公司以被保險人「到達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
開始日」。
要保人亦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開始日」「保證期間」;變
後的「年金給付開始日」須在申請日一年之後,且須在被保險人「到達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之前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第十三條【年金金額的計算】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年金生命表」
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
而得之。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
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第一年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時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
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
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四條【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的增加、關閉及終止
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依下列方式調整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
一、增列新的「投資標的」
二、閉特定之「投資標的」此特定之「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即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
准或備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
「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關閉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
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未來「投資分配比
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者,本公司將尚未投入該「投資標的」
之續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之新台幣存放至其「新台
幣貨幣帳戶」中。
終止特定之「投資標的」: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接
獲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
除該終止之「投資標的」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之「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
比,以作為終止之標的帳戶價值的轉換以及未來「投資分配比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
的」者,本公司將尚未投入該「投資標的」之續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
之匯率轉換為等值之新台幣存放至其「新台幣貨幣帳戶」中。
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不接受特定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之申購時,本公司應於接獲該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書面通知之翌日起算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接獲通知後於指定期
限內,以書面回覆本公司欲變更之「投資標的」及分配比例。逾期未回覆時,本公司得逕剔除該「投資標的」
後,就要保人所指定之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投資分配比例」重新計算相對百分比,以作為
未來「投資分配比例」之依據。如要保人未指定其餘「投資標的」(不含結構型債券),本公司將尚未投入該
「投資標的」之續期「淨保險費」及該「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第四條約定之匯率轉換為等值之新台幣存放至
其「新台幣貨幣帳戶」中。若本公司接獲要保人書面回覆前,前述該「投資標的」不接受申購情形已解除,本
公司將其後之續期「淨保險費」依要保人原約定之「投資分配比例」分配至該「投資標的」並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
因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轉換】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以書面申請將特定「投資標的」或「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之部分或全部帳戶
價值轉換至其他可供投資分配之「投資標的」
有關各「投資標的」申請轉出及轉入之規定,詳如【附件二】
第十六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次一「評價日」為計價日,將「保單帳
戶價值」於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若有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前項解約金需先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計算至本公司接到通知當日)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七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本
公司之規定且每次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有關各「投
資標的」及「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申請部分提領之規定,詳如附件二
前項減少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或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於部分提領、轉換或解約時的計價方式】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個別「投資標的」或「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部分提領、轉換或解約,
其計價方式詳如【附件二】
第十九條【轉換時費用扣除的時點】
要保人於同一次申請轉換之「投資標的」若有不同的計價日,則本公司將各「投資標的」依【附件二】所列個
別計價日分別計算實際可轉出金額後,由第一筆可轉出金額中扣除該次申請之各項費用(詳【附件一】總和,
若不足則由次一筆可轉出金額中扣除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依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申領文件收齊日之次一「評價日」為計價日計算所得之
「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於收到第一項通知後,
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
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司所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將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定之「投
資分配比例」,於歸還日之次一「評價日」分配至各「投資標的」。本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
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應
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第二十二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申請「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
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三條【年金的給付與申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申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
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本契約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達一百一十歲為止。
「保證期間」年金部分,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本公司將依其最近一次已支領之年金金額計算「未支領之年
金餘額」,其計算之貼現利率適用第十三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
要保人得選擇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一次領回屆滿當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給付該「保單帳戶
價值」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前述「保單帳戶價值」之計價日為「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若該「年金累
積期間」屆滿日非「評價日」,則為該「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次一「評價日」。
本公司應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可行使前項選擇之權利。要保人應於「年金
累積期間」屆滿日三十日前回覆,要保人未做選擇時,本公司則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開始給付年金。
第二十五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的申領】
要保人申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下列各項金額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一、依第八條之約定給付「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二、依第九條之約定給付「結構型債券到期金」。
三、依第十六條之約定給付解約金。
四、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五、依第二十四條之約定給付「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保單帳戶價值」之全額提領。
六、依第三十一條之約定因年齡錯誤退還「保單帳戶價值」與費用總額。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須以扣除本契約
,計算「年金金額」
第二十七條保險單借款
年金開始給付前,要保人得在「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
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
單帳戶價值」總額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償
還借款本息,若逾期仍未償還,本公司則依本契約全部「投資標的」及「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之最近一次共
同「評價日」,先依非結構型債券之個別「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分攤贖回抵扣當時全部之借款本息,若非
結構型債券之個別「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總和不足抵扣當時全部之借款本息時,則不足之金額再依個別「結
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比例分攤抵扣之,若個別「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之總和仍不足抵扣時,則不足
之金額再依個別結構型債券帳戶價值比例扣抵之若仍不足以抵扣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並自催告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若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
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第二十條之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契約效力
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每月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www.transglobe.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八條【投資標的特殊情事之評價】
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
本契約於「結構型債券發行日」前,發生下列情事之ㄧ者,本公司或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得停止開放申購
或拒絕發行該結構型債券:
(一與結構型債券相關之金融市場發生市場暫停或市場中斷,該市場無法依其正常方式運作,或市場條件
失序。
(二)無法取得市場報價。
前述情形,本公司將返還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日」前一日各該「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轉換為等值新
台幣金額,加計已扣除「保單附加費用」或結構型債券申購手續費(詳如【附件一】後之數額返還予要
保人前述各該「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轉換為新台幣之匯依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日」前一日「三
行庫」各該外幣收盤買入即期匯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
本契約於「結構型債券投資期間」內,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要保人部分提領該結
構型債券帳戶價值時,如該結構型債券發生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因特殊情事(例如交易
所暫時停止交易)暫停揭露「結構型債券市價相對價格比率」之情事,本公司依前述暫停計付之情事消滅
後之第一個「評價日」之該結構型債券帳戶價值計算應付之數額,於本公司收到該款項數額後給付之,本
公司不負擔利息。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
本契約任一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評價時,如遇該「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因特殊情事(例如交易所
暫時停止交易)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時,該「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保險費扣除相關費用後之分配時: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個「評價日」將資金投入該「投資標的」
(二)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須通知要保人延緩給付,但不給付延
遲利息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個「評價日」計算本契約項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單帳戶價值」
並自該「評價日」起一個月內償付。
(三)要保人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轉換;並於該特殊情事消滅後之次一
個「評價日」計算欲轉換之「投資標的帳戶價值」
本款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特殊情事,須經「投資標的」核准之主管機關核准之。
第二十九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帳戶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
的」發行機構或「結構型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
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本「投資標的」之
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保證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條【保險單紅利】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契約所載最高投保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以發現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加上累積扣除之「保單附加費用」、「保單行政管理費」、「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及「結構型債券暫存
帳戶」轉出費用無息退還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年金給付開始日」改變者,本公司得依真實「到達年齡」調整其「年金給付開
始日」,並通知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錯誤,而致本公司短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
的差額。
四、因投保年齡錯誤,而溢發「年金金額」者,本公司應重新計算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
額,並於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按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
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
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
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件一】費用結構
全球人壽樂活變額年金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單位:新台幣元或%
一、前置費用
「保單附加費用」
係指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本公司由其所繳交的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之
費用。
以不超過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的5%為限。
二、保險相關費用
「保單行政管理費」 「年金累積期間」於每「保單費用扣款日」收取之費用,每次費用須
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元與「保單帳戶價值」的0.085%二項之和。
2、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
年金給付期間無「保單行政管理費」
三、「投資相關費用」
(一)「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共同基金:以「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用五折為上限。
基金連結標的:以投入金額之1%為上限。
貨幣帳戶:無。
結構型債券:
1.若投入該結構型債券之資金來自於「淨保險費」者,則於投入「結
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前,無須扣除結構型債券申購手續費。
2.若投入該結構型債券之資金來自於共同基金、基金連結標的、貨幣
帳戶及結構型債券之轉出金額或「結構型債券到期金」者,則於投
入該「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前須先扣除結構型債券申購手續費,
該費用扣除通路服務費後以不超過轉出金額或「結構型債券到期
金」之5%為限。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
基金連結標的:投資機構收取。
貨幣帳戶:無。
結構型債券:無。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
基金連結標的: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不超過0.1%,反映於「投資標的」
單位價值中,要保人不需另外負擔。
貨幣帳戶:無。
結構型債券:投資機構收取。
(四)「投資標的」管理費
共同基金:投資機構收取。
基金連結標的:每一保單年度最高不超過1.0%,反映於「投資標的」
單位價值中,要保人不需另外負擔。
貨幣帳戶:無。
結構型債券:投資機構收取。
(五)「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無。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四次免費。
自第五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不得高於新台幣五百元(自轉換的金額
中扣除)。
(七)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之通路服
費、各項行政、管理、投資等費用
投資機構收取。
四、後置費用
(一)解約費用 無。
(二)部分提領費用 每一保單年度四次免費。
自第五次起每次收取部分提領費用不得高於新台幣壹仟元(自提領的
金額中扣除)。
五、其他費用
「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轉出費用
「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轉出之金額其欲投入非結構型債券之「投
資標的」者,每次皆須扣除「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轉出費用,該費
用每次以不超過轉出金額之3%為限。
註:本公司得於所定收取費用最高上限範圍內為調整,並於費用調整生效日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但若屬對保
戶有利之費用調整,則不在此限。
全球人壽樂活變額年金保險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申購手
續費上
經理費
(每年)
保管費或
管理費
(每年)
贖回
費用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A 股美元 共同基金6.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國際科技基金 A 股美元 共同基金6.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A 股美元 共同基金6.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短期債券基金 A2 股美元 共同基金6.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全球債券基金 A2 股美元 共同基金6.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 股美元 共同基金6.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基金-富達目標基金 2010 共同基金5.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基金-富達目標基金 2020 共同基金5.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基金-日本基金 共同基金5.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達基金-歐洲基金 共同基金5.2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保德信金滿意基金 共同基金0.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保德信瑞騰基金 共同基金0.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保德信債券基金 共同基金0.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保德信亞太基金 共同基金0.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A 共同基金5.75%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群益馬拉松基金 共同基金1.5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百利達美國基金 L 共同基金0.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百利達日本小型公司基金 L 共同基金0.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百利達亞洲可換股債券基金 L 共同基金0.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瑞銀(盧森堡)美國小型股票基金 共同基金6.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瑞銀(盧森堡)歐洲中型股票基金 共同基金6.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瑞銀(盧森堡)美元債券基金 共同基金6.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瑞銀(盧森堡)歐元基金 共同基金4.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A 類股份 共同基金5.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共同基金3.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 共同基金3.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 共同基金5.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安聯目標傘型基金之目標 2015 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安聯目標傘型基金之目標 2020 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德盛安聯目標傘型基金之目標 2030 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霸菱東歐基金美元 共同基金5.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美元 共同基金5.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季配 共同基金5.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第一金電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第一金大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日本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
JF
亞洲基金
共同基金1.5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 JF 龍揚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 JF 價值成長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全球 α 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新興 35 基金 共同基金2.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摩根富林明歐洲策略價值基金-摩根
富林明歐洲策略價值(歐元)A (
共同基金5.00%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註三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種類
申購手
續費上
經理費
(每年)
保管費或
管理費
(每年)
贖回
費用
)
標準普爾 50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500 Index Fund )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那斯達克 100 指數基金
(PowerShares QQQ Nasdaq 100)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標準普爾全球 10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Global 100 Index Fund )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寶來台灣卓越 50 指數基金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標準普爾歐洲 35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Europe 350 Index Fund )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泛太平洋(不包含日本)指數基金
(iShares MSCI Pacific ex-Japan Index
Fund)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MSCI 日本指數基金
(iShares MSCI Japan Index Fund)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國 1-3 年政府票券指數基金
(iShares Barclays 1-3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國 7-10 年政府債券指數基金
(iShares Barclays 7-10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美國投資級公司債券指數基金
(iShares iBoxx $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基金連結標的
1.00%
註二
已由淨值中扣除 已由淨值中扣除
新台幣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日圓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美元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歐元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港幣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澳幣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紐幣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結構型債券
註四
結構型債券
結構型債券發行機構之通路服務費,以不超過「結構
型債券淨投資金額」的 10%為限。結構型債券之通路
服務費各項行政管理投資等費用已反應於「結
構型債券市價相對價格比率」要保人不需另外負擔。
註一基金連結標的係指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有
連結標的之詳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當時之商品說明書。
註二在購買或贖回該「投資標的」,證券交易商會收取固定比例之交易手續費,針對每一次下單均有最
低交易手續費金額之限制。為便於保戶了解,本公司僅於保戶購買時收取 1%為上限手續費(一般小
額投資人的議價空間較小,約為 3%,如總交易未達經濟規模金額時,本公司將自行負擔超出之手
續費用,且不會轉嫁於保戶。
註三:在贖回摩根富林明歐洲策略價值基金-摩根富林明歐洲策略價值(歐元)A (分派),基金公司
收取每受益單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作為贖回費用,故其基金之買賣價格將有所不同。
註四:計價貨幣依發行時連結之結構型債券而定。
【附件二】投資標的說明
一、「投資標的」簡介:
類別 分類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
的幣別
是否有單
位價值
是否有
配息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聯博-全球成長趨勢基金 A 股美元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科技基金 A 股美元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國際醫療基金 A 股美元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富蘭克林坦伯頓成長基金 A 美元 富蘭克林坦伯頓基金集
百利達美國基金 L 美元 法國巴黎資產管理盧森堡公司
百利達日本小型公司基金 L 日圓 法國巴黎資產管理盧森堡公司
瑞銀(盧森堡)美國小型股票基金 美元 瑞銀股票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瑞銀(盧森堡)歐洲中型股票基金 歐元 瑞銀股票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 歐元 德利投資信託公司
德盛安聯目標傘型基金之目標2030
新台幣
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霸菱東歐基金美元 美元 霸菱資產管理公司
霸菱拉丁美洲基金美元 美元 霸菱資產管理公司
富達基金-富達目標基金 2020 美元 富達投資集團
富達基金-日本基金 日圓 富達投資集團
富達基金-歐洲基金 歐元 富達投資集團
摩根富林明 JF 新興日本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 JF 亞洲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 JF 龍揚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全球 α 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新興 35 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歐洲策略價值基金-摩根
富林明歐洲策略價值(歐元)A (
)
歐元
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
保德信亞太基金 新台幣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聯博-短期債券基金 A2 股美元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全球債券基金 A2 股美元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聯博-美國收益基金 A2 股美元 美元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百利達亞洲可換股債券基金 L 美元 法國巴黎資產管理盧森堡公司
瑞銀(盧森堡)美元債券基金 美元 瑞銀債券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 歐元 德盛安聯資產管理公司
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 歐元 德盛安聯資產管理公司
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美元季配 美元 霸菱資產管理公司
德盛東方入息基金-A 類股份 美元 德盛安聯資產管理公司
德盛安聯目標傘型基金之目標2015
新台幣
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德盛安聯目標傘型基金之目標2020
新台幣
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富達基金-富達目標基金 2010 美元 富達投資集團
類別 分類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
的幣別
是否有單
位價值
是否有
配息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海外
貨幣
瑞銀(盧森堡)歐元基金 歐元
瑞銀貨幣市場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保德信金滿意基金 新台幣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馬拉松基金 新台幣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電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台幣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大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台幣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 JF 價值成長基金 新台幣
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
保德信瑞騰基金
新台幣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
債券
保德信債券基金
新台幣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標準普爾 50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500 Index Fund)
美元
柏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那斯達克 100 指數基金
(PowerShares QQQ Nasdaq 100)
美元 PowerShares Capital Management LLC
標準普爾全球 10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Global 100 Index Fund)
美元
柏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寶來台灣卓越 50 指數基金
新台幣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標準普爾歐洲 350 指數基金
(iShares S&P Europe 350 Index Fund)
美元
柏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泛太平洋(不包含日本)指數基金
(iShares MSCI Pacific ex-Japan Index
Fund)
美元
柏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MSCI 日本指數基金
(iShares MSCI Japan Index Fund)
美元
柏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美國 1-3 年政府票券指數基金
(iShares Barclays 1-3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美元
柏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美國 7-10 年政府債券指數基金
(iShares Barclays 7-10 Year Treasury
Bond Fund)
美元
柏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1)
美國投資級公司債券指數基金
(iShares iBoxx $ Investment Grade
Corporate Bond Fund)
美元
柏克萊國際投資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新台幣貨幣帳戶 新台幣 (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日圓貨幣帳戶 日圓 (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港幣貨幣帳戶 港幣 (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澳幣貨幣帳戶 澳幣 (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貨幣帳戶
紐幣貨幣帳戶 紐幣 (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類別 分類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
的幣別
是否有單
位價值
是否有
配息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
結構型債
結構型債券( 3)
美元、
歐元、
英鎊、
港幣、
澳幣、
紐幣、
日圓等
依本公司當時提供之結構型債券而定
1:基金連結標的係指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s, ETFs,有關基金連結
標的之詳細資料請參閱本公司當時之商品說明書。
2:貨幣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予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係以該貨幣帳戶保管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
之該幣別之活期儲蓄存款年利率計息,該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不得低於 0
上述貨幣帳戶之計息方式,係以公告之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前述「以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係以約
定之宣告利率除以 365 作為每日單利計息之基準。
3:有關結構型債券之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三】結構型債券說明或本公司推出該結構型債券當時之商品說
明書及結構型債券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二、「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之計算:
(一) 有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係依該「投資標的」之單位價值,乘以本契約所有該「投資標的」之單
位數而得。
「投資標的」之單位價值,係指以該「投資標的」於「評價日」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
的「投資標的」單位總數後所得之值
淨資產價值,等於該「投資標的」之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再扣除該「投資標的」之經理費用
及保管費用後之淨價值。
總資產價值,係以「評價日」「投資標的」報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當日之收盤價格為計價基礎。
總負債包含應付取得或處分該「投資標的」資產之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稅捐或其他法定費用。
(二) 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
1.「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投資標的帳戶價值」「結構型債券淨投資金額」乘以「結
構型債券市價相對價格比率」後,再扣除當日減少之金額(部分提領、轉換、解約之申請金額
及每月「保單行政管理費」)而得。
2.「投資標的」為貨幣帳戶者,其「投資標的帳戶價值」為下列二者之累積淨額加總後,並按每
日該二者之累積淨額以該「投資標的」每月公告之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2)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部分提領、轉換、解約之申請金額及「保單行政管理費」
三、「投資標的」轉換、部分提領或解約:
() 要保人進行「投資標的」轉換或「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應於申請書上載明轉出之「投資標的」「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及各「投資標的」「結
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之申請轉出金額,並載明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分配比例。
要保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之「投資標的」轉換,若轉出之「投資標的」在四次(含)以內者,
本公司不收取轉換費用,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轉換時,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之金額中扣除轉換費
用(每次不得高於新台幣五百元)。
自「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轉出之金額,其欲投入非結構型債券之「投資標的」者,每次皆須扣
「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轉出費用該費用每次以不超過轉出金額之 3%為限詳如
附件一
欲轉入結構型債券者,須先將申請轉出金額扣除結構型債券申購手續費後,投入與原轉出之「投
資標的」相同幣別之「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並於該「結構型債券發行日」當日將前一日該「結
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依第三條約定轉換為與該結構型債券計價幣別相同之金額後,投入該結
構型債券。前述結構型債券申購手續費以不超過轉出金額之 5%為限,詳如
附件一
2.「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應於申請書上載明部分提領之「投資標的」或「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及各「投資標的」
或「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之申請部分提領金額。
要保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之「投資標的」部分提領,若「投資標的」之部分提領在四次(含)
以內者,本公司不收取部分提領費用,自第五次起每次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每次將自部分提
領之金額中扣除部分提領費用(每次不得高於新台幣壹仟元)。
() 計價日:
投資標的分類 轉出/部分提/解約計價日 轉入計價日
共同基金 T+1 T+1
基金連結標的 T+1 T+1
貨幣帳戶 T T+1
結構型債券 T+1 不適用
「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 T T+1
註:T表本公司收到申請文件齊全之日。
() 部分提領或轉換時的計價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有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可提領或轉出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計價日當日個別「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為依申請金額除以當日個別「投資標的」單位價
值所得之值。
2.無單位價值之「投資標的」:
(1)貨幣帳戶:可提領或轉出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2)結構型債券:可提領或轉出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計價日當日個別「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應減少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3.「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可提領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計價日當日「結構型債券暫存帳戶價值」應減少之金額為申請金額。
上述每次申請部分提領及轉換時之最低金額,依當時公司之規定。
【附件三】結構型債券說明
本商品目前不提供結構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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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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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金額的計年金金額的計
年金金額的計算】
「年金給付開始日」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年
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
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
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除以1
「預定利率」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
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第一年每期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三千元時
本公司改依「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
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保單帳戶價值」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一百二
十萬元所需之「保單帳戶價值」,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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