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0990305001 號
備查日期:99 年 3 月 5 日
全球人壽新好利多養老保險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
算十日內
)
。」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0-662
)
(本公司網址:
http://www.transglobe.com.tw
)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本公司」係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並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本契約所稱「躉繳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所繳納之保險費。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額」者,以
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躉繳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躉繳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躉
繳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
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及欠繳利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
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且
本契約於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及欠繳利息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恢復效
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
受益人。
第七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