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優先效力】
本全球人壽收益分配方式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
批註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商品」之名稱詳附表。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屬現金收益者且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
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
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要保人得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依投資標的分別約定投入該投資標的
相同幣別貨幣帳戶之比例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比例。
若本契約未提供與收益分配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則前項所稱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貨幣帳戶改為本契
約約定幣別貨幣帳戶。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
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依前項約定投入該投資標的之比例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若有投資標的未約定或約定比例加總未達100%之剩餘比例部分,本公司將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帳戶。
如各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現金方式收益分配金額。若要保人未提供現
金給付之匯款帳戶或當次現金方式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本契約所訂之約定幣別最低現金收益分配金額者,本公司
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本契約約定幣別之貨幣帳戶。
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六項給付收益時,以本契約約定幣別為貨幣單位,且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
十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
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