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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收入保障定期壽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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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字號: (92)全球壽()字第 121503
備查日期: 92 12 15
全球收入保障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
附約條款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予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一條【附約的構成】
本收入保障定期壽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
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本附約須附加在主契約上,以主契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
保險費及利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繳息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
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以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
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附約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
力停止。
第六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附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
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時。
二、被保險人死亡時。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解約金而因前項第一款之原因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
金,其歷年解約金額如附表。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繳息當時本公司核定之利率計算。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附
約第十一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
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按本附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一條【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身故之當月起,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至本附約收入補償期間屆滿為止,本
附約效力終止。「收入補償期間」係指自被保險人身故起至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
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而申請理賠時得選擇按保險金額現值一次給付,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金額現值」係指尚未給付之每月保險金額以年複利百分之四計算所得之現值總和。
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致成完全殘廢確定之日起算,依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所得之保險金額現值一次給付,本附約
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給付與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但在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以後因而致死或殘廢者,
本公司按一般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給付之。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本附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五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
第十六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繳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但其給付方式按第十一條規定所計算得之保險金額現值一次給付。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本附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要保人仍可依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第十七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附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八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予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十九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
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保險單借款利率計
算。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
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
人。
第二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
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1•雙目失明者﹝註1﹞。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聲帶全部剔除者。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
單  位:元 / 每月每千元保額
性別:男性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51015202530
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4 27 66 102 140 176 221 354 440 548
15 34 74 111 150 188 235 363 450 562
16 40 81 119 157 198 248 368 458 573
17 43 84 122 163 205 258 370 463 581
18 44 85 123 165 210 266 369 465 587
19 44 85 124 167 215 275 368 466 592
20 44 85 125 170 221 286 366 468 598
21 44 85 126 174 227 297 366 470 604
22 44 86 128 178 236 311 365 473 610
23 44 86 130 183 246 327 364 475 618
24 44 87 133 190 257 344 364 479 626
25 44 88 137 199 271 364 364 482 634
26 44 90 143 208 286 387 366 488 643
27 45 94 149 220 304 413 367 492 654
28 46 97 157 233 324 442 368 499 665
29 47 102 166 249 347 475 370 505 677
30 49 108 178 267 373 512 373 512 690
31 53 115 190 287 402 552 376 519 703
32 56 124 204 308 433 597 378 526 717
33 60 133 221 333 468 646 381 534 730
34 65 143 239 360 506 700 382 541 745
35 70 155 257 389 548 759 389 548 759
36 75 167 278 421 593 823 389 554 772
37 81 181 301 455 643 893 389 560 785
38 88 195 325 493 697 969 387 564 797
39 95 211 352 534 755 1,052 384 568 809
40 102 228 380 578 820 1,143 380 578 820
41 111 247 412 627 890 375 579 830
42 120 267 446 680 968 368 579 839
43 129 289 483 738 1,052 359 578 847
44 140 313 524 801 1,144 348 574 854
45 152 339 569 871 1,245 339 569 871
46 164 367 617 947 323 561 874
47 177 398 670 1,031 304 550 875
48 192 431 729 1,122 281 537 874
49 208 468 792 1,223 255 521 870
50 226 509 863 1,334 226 509 863
51 245 553 941 485 853
52 266 602 1,027 457 840
53 289 657 1,121 425 822
54 315 717 1,225 387 800
55 343 783 1,340 343 783
56 375 857 750
57 409 938 709
58 448 1,026 661
59 491 1,124 604
60 537 1,231 537
全球收入保障定期壽險附約- QDR/QDD
總保費費率表
QDR 93_01
保險期間:同繳費期間
單  位:元 / 每月每千元保額
性別:女性
繳費別 55 60 65
年齡 51015202530
歲滿期
歲滿期
歲滿期
14 12 27 41 56 72 91 152 193 247
15 14 29 44 59 76 96 154 196 252
16 15 31 46 62 79 101 156 200 257
17 16 32 48 64 83 106 157 203 262
18 17 33 49 66 86 111 159 205 266
19 18 34 50 68 89 116 159 207 270
20 18 34 50 70 93 122 159 208 273
21 18 34 51 72 96 128 160 210 277
22 18 34 52 74 100 135 160 212 281
23 17 34 53 77 105 143 160 214 286
24 17 35 55 81 111 152 161 217 290
25 17 36 58 85 118 162 162 220 296
26 17 37 61 90 126 174 164 222 301
27 18 39 65 97 135 188 165 226 307
28 19 42 69 103 146 203 167 230 314
29 20 45 74 111 158 220 169 234 320
30 22 49 80 120 171 238 171 238 328
31 24 52 86 130 185 259 173 242 335
32 26 56 93 141 201 281 174 246 342
33 28 60 100 153 218 306 175 250 349
34 29 65 108 166 236 333 177 254 356
35 32 70 117 180 257 363 180 257 363
36 34 76 127 195 279 396 180 260 370
37 37 81 137 212 304 432 180 263 376
38 40 88 149 231 332 472 179 265 383
39 42 96 162 251 362 516 179 268 389
40 46 104 177 273 395 564 177 273 395
41 50 113 193 298 433 175 275 401
42 54 123 211 326 474 173 276 407
43 59 135 231 357 519 169 276 413
44 64 148 252 390 569 165 277 418
45 71 162 276 428 624 162 276 428
46 78 178 301 469 156 274 431
47 86 195 329 514 148 270 434
48 95 213 361 564 138 265 434
49 104 232 394 618 127 258 434
50 113 252 431 678 113 252 431
51 122 274 472 240 426
52 132 299 517 226 420
53 143 326 566 209 411
54 155 357 623 190 400
55 168 393 686 168 393
56 185 434 377
57 205 480 360
58 227 531 338
59 253 588 312
60 280 65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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