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本公司將於該收益分配日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收益分配
日前五個工作日通知本公司該收益分配於收益分配日(計價日)之處理方式,其可選擇之處理方式為下列
兩者之一:
(一)將該收益分配依本契約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
(二)將該收益分配投入與其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
若要保人未於收益分配日前五個工作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則將該收益分配投入與其相同幣別之貨幣
帳戶;若本契約無與該收益分配相同幣別之貨幣帳戶,則分配至新臺幣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為結構型債券者,若收益分配以現金給付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主動給付;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以當曆月第一營業日三行庫牌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
均值計算。
二、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者:
(一)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之個人帳戶,如各投資標的收益實際分
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若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戶或當
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新臺幣貨幣帳
戶。
(二)非現金收益者: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
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
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投資標的為非結構型債券者,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五日內主動給付
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契約辦理保險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