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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愛你一生長期看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1A)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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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全球人壽愛你一生長期看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1A)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
本險無解約金、無展期定期保險及無減額繳清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
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傳真:02-2506-1719
電子信箱(E-mail): 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備查文號:(101)華壽商二字 0836
備查日期:101 4 27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4.3.26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2166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4 7 1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全球人壽愛你一生長期看護終身健康保險附約(101A)(以下簡稱本附約)依終身保險主約(以下簡稱
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本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
人醫院。
五、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六、本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審合格
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醫師。
「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功能障礙
項情形之一者。
() 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
診斷判定達九十一日()以上,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
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存有三項()以上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
斷判定前述生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九十一日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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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
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 認知功能障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達九十一日()以上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
指按「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百九
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零所稱病症,如附表一)並有分辨上的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
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 c a le , CDR評估達中度()以上(2 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以上(即總分低於 18 )經專科醫師診斷判
定前述認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九十一日之限制。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情況下,判定有下列三項分
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附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
第七款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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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約停止效力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但保險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申請效者
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
付一次為限。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
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
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給付第一「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之
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達當時保險金額之五十倍,或被保險人
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者,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費的豁免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且在繳費期間內,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自本附約次期繳費日起豁免未
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一、被保險人如依第九條約定開始領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且於「長期照顧狀態」持續期間
中。但被保險人若未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或未繼續領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即
停止豁免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因第二條所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各款完全殘廢之ㄧ時。
本附約豁免保險費期間內,不得變更本附約的險種、保險金額及繳費年期。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第十一條:
本公司依第九條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後「長期
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第十八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再符合第九
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第九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本公司就暫
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文件後五日內補足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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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八條及第九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第十條「保險費的豁免」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或長期照顧狀態。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成完全殘廢或長期照顧狀態。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完全殘廢或長期照顧狀態。
四、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致成長期照顧狀態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
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
人。
附約的終止
第十四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於主契約撤銷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或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效力亦自動終止。
要保人依第一項、第四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不受前項之限制,本公司對該被保險人仍負保險責任。
一、本附約之保險費已屬繳費期滿。
二、被保險人符合第十條之「保險費的豁免」
三、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主契約因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定傷病保險金而終止。
四、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主契約因累積保險金給付達主契約約定之上限而終止。
五、被保險人所投保之主契約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而終止。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五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
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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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第十六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七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依第八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醫師開具
之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簡易智能測驗(MMSE)或其他專業評
量表。(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九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並應於嗣後
每一給付日的五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
受益人依第八條及第九條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被保險人之狀
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
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六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第十九條:
要保人申請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要保人申請完全殘廢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
閱被保險人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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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附約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四條附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註或發
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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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9-CM
編碼
疾病名稱
290 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Senile and presenile organic psychotic c onditions
290.0 無併發症之老年期失智症
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 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290.10 無併發症之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1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Presenile d 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12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Presenile d e 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13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或妄想現
Senile de me nt ia wit h delusional or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0 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Senile de me nt ia wit 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21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3 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Senile dement ia with delirium
290.4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 tic dementia
290.40 無併發症之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 tic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41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譫妄
Arteriosclero tic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2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Arteriosclero tic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43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Arteriosclero tic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8 其他特定之老年期精神病態
Other 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9 老年期精神病態
Un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
294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慢性)
Other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chronic)
294.0 失憶徵候
Amne stic s ynd rome
294.1
其他特定之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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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 ie d elsewhere
294.10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無行為障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 ie d elsewhere without
beha vior disturbanc e
294.1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有行為障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 ssified elsewhere with
beha vior disturbanc e
294.8 其他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Other 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
294.9 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Un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 ynd romes (chronic )
331.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 sease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ICD-10-CM),
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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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完全殘廢項目
項目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
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終身不能從事任
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
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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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元/每萬保額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元/每萬保額
年齡\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年齡
\
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7 427 302 235 7 725 508 408
8 435 307 240 8 739 518 416
9 443 313 244 9 754 529 424
10 452 319 249 10 769 540 433
11 460 325 253 11 785 551 441
12 469 331 258 12 801 562 451
13 478 338 263 13 818 574 460
14 488 344 268 14 835 586 469
15 497 351 274 15 853 598 479
16 514 363 283 16 881 618 495
17 524 370 289 17 900 631 506
18 535 378 295 18 919 644 517
19 546 386 301 19 939 658 528
20 558 394 307 20 959 672 539
21 570 403 314 21 980 687 551
22 583 412 321 22 1,002 702 563
23 595 421 328 23 1,024 718 576
24 609 430 336 24 1,046 734 589
25 622 440 343 25 1,069 750 602
26 636 450 351 26 1,093 767 615
27 650 460 359 27 1,117 784 629
28 664 470 367 28 1,142 801 643
29 679 481 376 29 1,167 819 658
30 695 492 385 30 1,193 837 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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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660 63 2,640
64 1,716 64 2,717
65 1,776 65 2,800
半年繳 = 年繳 × (保額/)× 0.52 月繳 = 年繳 × (保額/) × 0.088
= 年繳 × (保額/)× 0.262 四捨五入取至元
Q3 102.03.30
全球人壽愛你一生長期看護終身健康保險附(1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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