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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安心無憂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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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安心無憂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權( 3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 4 條、
7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第 13 至第 15 、第 19 條、
24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5 條、第 13 條至第 15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9 )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條、
12 條、第 16 至第 18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19 條至第 20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2 條、第 23 )
()保險單借款( 24 )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27 條、
28 )
()請求權消滅時效( 29 )
2 頁,共 16 銷售日期:107 9 10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29590
核准日期:107 4 23
修正文號: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7 9 10
全球人壽安心無憂終身壽險(實物給付型)
給付項目:生命禮葬服務、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生命禮葬服務之區域以臺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
「本公司對本商品因被保險人身故應負之生命禮葬服務責任,自第三保單年度()始。」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本契約所稱「滿期日」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本契約所稱「繳費期間」,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四、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記載之本契約保險金額,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保險金
額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依照本契約之保險金額、被保險人之性別、投保年齡
及繳費期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保險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
額;於繳費期滿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每千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一
六、本契約所稱「生命禮葬服務」係指本契約投保時指定計劃,並由合作廠商提供之實物給付項目。各計劃
規格及對應之保險金額,請詳附表二。
本商品生命禮葬服務之區域以臺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各項服務之規
格,以附表三「禮儀服務內容表」之提供用品欄所載為準。
七、本契約所稱「合作廠商」係指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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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
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生命禮葬服務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
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要保人可於墊繳日後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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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
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
之所有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
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
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
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
單解約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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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
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故,申領第十三條之生命禮葬服務時,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後 24 小時內,開始提供
命禮葬服務,不適用前項十五日內給付之約定。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
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已
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
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生命禮葬服務】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三保單年度()以後身故者,經受益人申請後,公司應依本契約投保時指定之
計劃內容,通知合作廠商對被險人提供生命禮服務本公司不受理將生命禮葬服務變更為現金給付之
申請。
遇下列情形,本公司不再生命禮葬服務責任,改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遺體已另行安葬處理。
二、被保險人因失蹤而受死亡宣告。
三、辦理險金清保
四、受益人因被保險人身申領生命禮葬服務時
本契約仍有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尚未償還
五、保險人投保年齡發生錯誤,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如有必要時公司得異動契約附表列之禮儀服內容,但異後之禮儀服內容不得低於訂時本
契約附表三所載之規格公司於異動述內容分別於合作廠商通知此情形開始及終止之五個工作
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並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前述禮儀服務
之異動,合作廠商於實際提供時,未達本附表所載之格者就該規格異動項目本公
合作廠商所訂關於附三給付內與實際給付內容間之價格差額改以現金給付予受益人,再按價格差額的
百分之十給付補償金予受益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若發生合作廠商無法提供生命禮葬服務之情本公司將分別於合作廠商通知此情形
始及終止之五個工作日內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並於收到上述通知後三十日內另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前述
無法
生命禮葬服務期間,若發生符合本條第一項約定之
,本
條第
約定給付故保險金,取代生命禮葬服務責任,並應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伍仟元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且依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計算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低於本契約保險金額者其生命禮葬服務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改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本公司不再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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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禮葬服務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生命禮葬服務,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第一及第二保單年度故者本公司
身故
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六後所得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
於第保單
(
)
故,
並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五項約
者,
本公
按保
故保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
按保
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生命禮葬服務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命禮葬服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三、生命禮葬服務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生命禮葬服務時,應另按實物給付說明書之約定提供相關文件辦理實物給付作業。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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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及生命禮葬服務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生命禮葬服務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或生命禮葬服務者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
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或請求履行實物給付時,其保險金額或請
求履行權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
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
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本公司不負第三條生命禮葬服務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的保險金額為
本公司不負第十三條
生命禮葬服務任。
第二十三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
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本公司不負第三條生命禮葬服務責任。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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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八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一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
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或較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已繳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保人不得要
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三款情形,若為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本公司不再負第十三條生命禮葬服務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生命禮葬服務的使用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生命禮葬服務的受益人即為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時為本契約及作廠商相關文件所載之「請履行者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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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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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
單位:元/每千元保險金額
性別
年齡
男性
女性
7 年期
7 年期
10 年期
45
89
80
58
46
90
81
59
47
92
83
60
48
94
85
62
49
95
86
63
50
97
88
64
51
98
89
66
52
100
91
67
53
102
93
69
54
103
94
70
55
105
96
72
56
107
98
73
57
108
99
75
58
110
101
76
59
112
103
78
60
114
105
79
61
115
107
81
62
117
109
82
63
119
111
84
64
121
112
86
65
123
114
87
66
125
116
89
67
127
118
91
68
129
121
93
69
131
123
94
70
133
125
96
繳費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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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生命禮葬服務計劃規格及對應之保險金額
計劃
規格
保險金額
計劃一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210,000
計劃二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
塔位(台北-真龍殿生命紀念館)
座落地址:真龍殿17(新北市三芝區圓山村木屐寮38-2)
層別:中(3A56)
商品規格:無瑕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1,218,000
計劃三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北-真龍殿生命紀念館)
座落地址:真龍殿17(新北市三芝區圓山村木屐寮38-2)
層別:高低(127)
商品規格:無瑕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 2 個骨灰位)
1,118,000
計劃四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北-福田妙國生命紀念)
座落地址:福田妙國6(新北市萬里區磺潭里員潭22-3)
層別:中(356)
商品規格:琉金一區典雅型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 2 個骨灰位)
670,000
計劃五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北-福田妙國生命紀念)
座落地址:福田妙國6(新北市萬里區磺潭里員潭22-3)
層別:高低(278)
商品規格:琉金一區典雅型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630,000
計劃六
禮儀服務(詳如禮儀服務內容)
塔位(台北-福田妙國生命紀念)
座落地址:福田妙國1(新北市萬里區磺潭里員潭22-3)
層別:中(3567)
商品規格:菩蓮典雅型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1,135,000
計劃七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北-福田妙國生命紀念)
座落地址:福田妙國1(新北市萬里區磺潭里員潭22-3)
層別:高低(1289)
商品規格:菩蓮典雅型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1,035,000
計劃八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座落地址:寶山紀念墓園2(台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二段南國巷225)
層別:中(356789)
商品規格:寶恩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2個骨灰位)
685,000
計劃九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座落地址:寶山紀念墓園2(台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二段南國巷225)
層別:高低(12101112)
商品規格:寶恩
容量:一個骨灰(可彈性最多放至 2 個骨灰位)
635,000
計劃十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座落地址:寶山紀念墓園1(台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二段南國巷225)
層別:中(35678910)
商品規格:寶安廳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位。
3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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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
規格
保險金額
計劃十一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座落地址:寶山紀念墓園1(台中市太平區長龍路二段南國巷225)
層別:高低(1211121314)
商品規格:寶安廳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位。
376,000
計劃十二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嘉義-嘉雲寶塔)
座落地址:嘉雲寶塔8(嘉義縣水上鄉牛稠112-4)
層別:中(3A56)
商品規格:富貴區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位。
569,000
計劃十三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嘉義-嘉雲寶塔)
座落地址:嘉雲寶塔8(嘉義縣水上鄉牛稠112-4)
層別:高低(1278)
商品規格:富貴區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位。
529,000
計劃十四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花蓮-龍巖蓮園)
座落地址:龍巖蓮園5(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華城路一段100)
層別:中(3A567)
商品規格:晨光樓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位。
380,000
計劃十五
禮儀服務(如禮儀服務內容表)
塔位(花蓮-龍巖蓮園)
座落地址:龍巖蓮園5(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華城路一段100)
層別:高低(1289)
商品規格:晨光樓個人骨灰位
容量:一個骨灰位。
360,000
備註:
一、計劃二至計劃十五者,無須另向合作廠商繳交塔位之永久管理費。
二、塔位位置,由請求履行者於合作廠商實際提供生命禮葬服務時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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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禮儀服務內容表(下表中式、西式,請求履行者僅得指定其中一式)
【中式火化喪葬服務】
流程
服務項目
提供用品
臨終諮詢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事宜解答,全年無
休。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及準備用品。
.提醒家屬臨終者往生後應辦理文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提供完整的往生服務流程說明與本公司會員權益說明。
.介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整合性週邊服務。
遺體接運
.全省二十四小時 0800-099098 往生接體服務專線,全年無休。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安排接體車一輛及接體人員
一名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之殯儀館中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若將遺體接運回喪家,則代
訂活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存,或立即舉行入殮儀式。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之契約認證、請求履約等相關手續,免去家屬親自至公司處理的
行程。
接體車一輛(限同
一縣市) (備註三)
遺體袋一個
陀羅尼經被一式
設立靈堂
.誦經人員為逝者豎靈誦經,安置逝者靈位。
.為家屬規劃、設立孝堂,讓家屬於居喪期間早晚奠拜。
.專業禮儀人員提供居喪期間應注意事項之說明。
四呎三寶架一式
15 吋肖像放大照
含藝術框
豎靈用品一組(
帛、魂幡、桌前嫻
一對爐、
蠟燭一對、電燭燈
對、環香一組、
金銀冥紙一份)
入殮
.引導家屬舉行入殮儀式。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人一組(合計至少 1 人)協助入殮儀式完整進行。
.禮儀人員於儀式間督導相關人員順利進行流程。
.禮儀人員從旁協助家屬進行奠拜儀式。
壽衣一套(男女中
式五件七層、旗袍
、鳳仙裝或西裝任
選一套) 西式火
化棺一具入殮紙
錢一組、蓮花水被
一式壽內用品一
治喪協調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入殮、奠禮、火化及晉塔等時辰。
.為家屬詳細說明契約之服務內容明細,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之流程。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家屬應提供孝眷名
)
.家屬提供逝者平生事略資料,以供奠禮現場司儀撰讀祭文及逝者生平事略。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錶框處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針對逝者宗教、當地特定風俗民情及家屬需要提出專業之治喪事宜建議,並解答及解
決家屬提出之問題。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備。
.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帶孝。
治喪手冊一份
雙折式訃聞 100
孝誌供應
奠禮準備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調並定案。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之建議與溝通。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請家屬確認。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收據實報實銷)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組(至少 1 人)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誤。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時程表。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屬解答任何治喪事
宜相關問題。
奠禮花山一式(
各地習俗設置,以
18 呎托 3 為限)
外牌一式
燈光一組
地毯一組
布幔全圍(館內)
布幔四格(館外棚
架需為合作廠商承
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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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服務項目
提供用品
椅套全包(館內)
椅子含椅套 50
(館外)
麥克風音響一組
家屬輓聯六對
受賻處擺設一組
家公奠禮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館內)
.協同誦經人員引導家屬舉行接靈位儀式,準備進行奠禮。
.請司儀或誦經人員引導家屬行告靈禮。
.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奠禮誦經,為逝者超渡。
.五人西樂隊一組現場演奏,營造整體氣氛。
.專業司儀一名主持家公奠禮,順利進行整場奠禮。
.派請兩名專業襄儀協助司儀掌握現場狀況,進行奠禮相關拜奠儀式。
.在家奠儀式中引導家屬及親戚依序奠拜。
.在公奠儀式中引導公奠團體依序奠弔。
.由專業襄儀指導親友自由拈香。
.引導家屬瞻仰遺容。
.引導家屬大殮封棺後行安釘禮。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進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家屬全心拜奠逝者。
祭品:三牲(葷或
)五味菜碗
果、茶或酒一份
孝服借用二十套
(限孝男孝女
媳、內孫輩之麻苧
類孝服、黑袍或白
袍租用)
供花一對、獻花圈
一式
禮儀用品一組(
禮簿、謝簿、簽名
簿、筆、謝卡)
會葬花一包
金銀冥紙一份
發引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遺體靈位至火化場。
.弔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家屬自行取回。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化場。
西式靈車一輛(限
同一縣市)(備註
)
推棺車一輛
棺被一式
火化封罐
.禮儀人員陪同至火化場,並擺設祭品。
.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火化前奠拜。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火化爐。
.靈柩進火化爐之後由誦經人員引導家屬進行除服儀式。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骨封罐儀式。
.家屬提供骨灰罐,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後領回。
黑花崗骨灰罐乙只
描金刻字一式
遺像一式
包巾一式
返主除靈
.安排一名誦經人員至喪家進行返主儀式。
.誦經人員進行除靈、洗淨儀式,並提供淨符。
淨符
安奉晉塔
.提供晉塔紙錢一份,由家屬自行送靈灰至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安息。
禮車一輛(限同一
縣市) (備註三)
晉塔紙錢一份
花一對
後續關懷
.核對確認各項費用,由禮儀人員向家屬說明費用明細並結清。
.請家屬親自填寫客戶滿意度調查表,表達受服務之滿意度及相關建言之提出。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核處理結果。
於百日對年將近時寄發卡片提醒家屬並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解答相關流程之進行
準備物品及應注意事項。
.提供三年、合爐及四時祭饗等相關資訊免費諮詢服務,解答相關流程之進行、應準備
項目及應注意事項。
關懷函一式
百日提醒函一份
對年提醒函一份
備註:
一、凡未註明規格、等級者,係依可容納 80 ()以下等級之禮廳規格,由合作廠商本乎誠信提供之。
二、服務範圍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服務對象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不得轉讓。
三、如跨縣市運送,合作廠商將依照該公司訂定之接體車禮車靈車跨縣市收費標準收取跨縣市之費用,由受益人支付予
合作廠商。例如:告別式在桃園市,最後要安奉晉塔於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四、禮儀服務內容表內所稱公司係指合作廠商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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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式火化喪葬服務】
流程
服務項目
提供用品
臨終諮詢
.設立二十四小時臨終諮詢專線,提供臨終時禮儀、證件辦理及相關事宜解答,全年無
休。
.提供臨終逢喪應進行之禮儀流程及準備用品。
.提醒家屬臨終者往生後應辦理文件等各種注意事項。
.提供完整的追思喪禮服務流程說明與本公司會員權益說明。
.介紹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整合性週邊服務。
遺體接運
.全省二十四小時 0800-099098 本島接體服務專線,全年無休。
.專任專業禮儀人員一名,協助家屬處理各種初終禮儀事宜。
.安排接體車一輛及接體人員一名前往接送遺體至喪家、或家屬指定之殯儀館中安置。
.協助辦理殯儀館入館手續,將逝者遺體安置在冰庫室中。
.若將遺體接運回喪家,則代訂活動式冰櫃,將逝者遺體妥善冷藏保存,或立即舉行入
殮儀式。
.協助家屬辦理本公司之契約認證、請求履約等相關手續,免去家屬親自至公司處理的
行程。
接體車一輛(限同
一縣市)(備註四)
遺體袋一個
入殮禱告
由專業人員為逝者淨身、更衣。
協同神職人員引領家屬舉行入殮儀式,禮拜禱告。
由放板工人、入殮工人、封口工人一組(合計至少 1 人)協助入殮儀式完整進行。
禮儀人員在現場督導相關人員順利進行流程。
壽衣一套
西式火化棺一具
十字被
頭腳枕
入殮用衛生紙
瞻仰遺容花朵 60
治喪協調
.禮儀人員建議家屬選擇奠禮、火化及晉塔等時間。
.為家屬詳細說明契約之服務內容明細,及家屬要求履約時應有之權益。
.根據家屬需求協議溝通奠禮舉行之流程。
.根據家屬需求提供應準備治喪期間相關用品、事宜之建議。
.禮儀人員與家屬代表及神職人員就治喪期間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協調,使治喪過程順利
進行。
依據逝者身份及孝眷情況協助家屬撰寫訃聞,經家屬確認後印製(家屬應提供孝眷名單
)
.為逝者將遺相放大,並錶框處理(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處理骨灰罐描金刻字及遺像(家屬提供逝者底片或照片)
.針對逝者宗教及家屬需要提出專業之治喪事宜建議,並解決及解答家屬提出之問題。
.代訂奠禮禮廳、火化爐等硬體設備。
.並協助家屬辦理火化許可證。
.協助家屬選定孝服款式並指導穿戴方式。
程序單 100
雙折式訃聞 100
奉獻金新台幣 6000
元整(備註一)
奠禮準備
.奠禮現場整體設計與家屬溝通協調並定案。
.整體設計包含現場硬體裝飾、燈光、音響、弔唁品擺設等相關物品之建議與溝通。
.奠禮相關明細用品準備完全,並請家屬確認。
.代結算各項政府規費(於日後依收據實報實銷)
.由禮儀人員指導佈置人員一組(至少 1 人)佈置奠禮整體會場。
.與家屬最後確認奠禮現場佈置無誤。
.與家屬重新確認奠禮當天時間及時程表。
.於治喪期間專任禮儀人員提供二十四小時全時段的諮詢服務,為家屬解答任何治喪事
宜相關問題。
奠禮花山一式(
各地習俗設置以 18
呎托 3 為限)
外牌一式
高架花籃一對
20 吋放大照含藝
術框(彩色或黑白)
燈光一組
地毯一組
布幔全圍(館內)
或布幔四格(館外
棚架需為合作廠商
承辦者)
椅套全包(館內)
或椅子含椅套 50
張(館外)
十字花一式
走道花二對
講台一座
電子琴一台
麥克風音響一組
16 頁,共 16 銷售日期:107 9 10
流程
服務項目
提供用品
受賻處擺設一組
追思禮拜
.禮儀人員協助家屬辦理遺體認領手續,接運遺體至入殮室入殮(館內)
.由神職人員主持追思告別儀式,引導家屬及教友為逝者祝禱。
.追思儀式完成後,禮儀人員協同神職人員引導家屬瞻仰儀容。
.禮儀人員現場全程督導流程進行,並協助家屬處理相關事宜,讓家屬全心為逝者追思
祈禱。
孝服租用二十套
(黑孝服或白袍)
禮儀用品一組(
禮簿、謝簿、簽名
簿、筆、謝卡)
會葬花一包
發引
.由四位移靈人員使用特製之推棺車將靈柩送上靈車。
.安排進口西式靈車一輛接送逝者遺體至火化場。
禮儀人員督導佈置人員整理復原奠禮現場(弔唁品及喪家之物品由家屬自行取回)
.禮儀人員引導發引隊伍至火化場。
西式靈車一輛(
同一縣市)(備註
)
推棺車一輛
棺被一式
火化封罐
.由神職人員引導家屬、教友為逝者在火化前禱告。
.禮儀人員陪同家屬目送靈柩進入火化爐。
.由禮儀人員協助家屬全程參與撿骨封罐儀式。
.家屬提供骨灰罐,工作人員撿骨、裝罐、封蓋包裝並由家屬確認後領回。
紅花崗骨罐乙只
描金刻字一式
玉相一式
包巾一式
安奉晉塔
.安排高級禮車一輛接送靈骨至家屬指定之晉塔地點永久安息。
禮車一輛(限同一
縣市) (備註四)
鮮花一對
後續關懷
.核對確認各項費用,由禮儀人員向家屬說明費用明細並結清。
.於服務後禮儀人員將提供關懷函,說明後續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設立客戶申訴專線,處理受服務期間所發生之任何問題。
.客訴問題經查證後向家屬說明稽核處理結果。
.全省免費專線諮詢後續相關節日追思會之相關儀式、流程內容及應注意事項。
關懷函一式
百日提醒函一份
對年提醒函一份
備註:
一、西式火葬之追思禮拜如以公奠禮方式舉辦,有司儀、禮生之需求者,提供一名司儀、二名禮生,但不提供奉獻金。
二、凡未註明規格等級者,係依可容納 80 ()以下等級之禮廳規格,由合作廠商本乎誠信提供之。
三、服務範圍以台灣本島為限,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及其他離島地區,服務對象以被保險人本人為限,不得轉讓。
四、如跨縣市運送,合作廠商將依照該公司訂定之接體車禮車靈車跨縣市收費標準收取跨縣市之費用,由受益人支付予
合作廠商。例如:告別式在桃園市,最後要安奉晉塔於台中寶山紀念墓園。
五、禮儀服務內容表內所稱公司係指合作廠商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 元/每千元保險金
男 性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
年齡 年齡
45 89 66 45 80 58
46 90 68 46 81 59
47 92 69 47 83 60
48 94 71 48 85 62
49 95 72 49 86 63
50 97 73 50 88 64
51 98 74 51 89 66
52 100 76 52 91 67
53 102 77 53 93 69
54 103 78 54 94 70
55 105 80 55 96 72
56 107 81 56 98 73
57 108 83 57 99 75
58 110 84 58 101 76
59 112 85 59 103 78
60 114 87 60 105 79
61 115 89 61 107 81
62 117 90 62 109 82
63 119 92 63 111 84
64 121 93 64 112 86
65 123 95 65 114 87
66 125 97 66 116 89
67 127 99 67 118 91
68 129 101 68 121 93
69 131 103 69 123 94
70 133 105 70 125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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