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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女性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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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字號:(92)全球壽()字第 121502
備查日期:92 12 15
備查文號:(94)全球壽(市產)字第 122801
備查日期:94 12 28
全球人壽女性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
契約條款 身故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繳費滿期保險金
滿期祝壽金 健康檢查保險金 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
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 妊娠期醫療保險金
生育保險金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給付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之「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本保險之婦女(以下簡稱被保險婦女)及該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以後分娩
所生產之嬰兒(以下簡稱被保險嬰兒)
本契約所稱之「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事院、
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教學醫院之名冊如附件。
本契約所稱之「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之「系統性紅斑狼瘡」S.L.E.)係指經教學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其國際疾病分類代
碼(ICD.9.CM)如附表一:
一、需具有下列臨床表現和實驗室檢查結果呈陽性反應累計達四項者。
1頰皮疹
2口腔潰瘍
3關節炎
4漿膜炎
5腎功能病變
6白血球減少(<4,000/mm3
或淋巴球減少(<1,500/mm3
或溶血性貧血
或神經病變
二、需達到下列兩項實驗室檢查結果呈陽性反應
ANA
2下列四項中的一項以上
1 狼瘡細胞
2 dsDNA 抗體
3 Sm 抗體
4VDRL 偽陽性
本契約所稱之「先天性重大殘缺」係指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其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9.CM)如
附表一,關於先天性重大殘缺之定義,如有疑義,其解釋應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為準。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二、特定神經管缺陷:係指經教學醫院神經科、神經外科醫生或產前超音波診斷,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
一者:
1、脊柱裂:脊椎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出來。
2、腦膨出: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因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高胱胺酸尿症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3、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無法將半乳糖轉化而造成血中
半乳糖上昇。
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裂造成
溶血性貧血,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科或心臟科專科醫師
診斷確定為下列九種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一孔道。
2、開放性動脈管:胎兒出生後,接連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一孔道。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礙。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礙。
6、法洛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9、生狹窄。
六、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造成外分泌腺管纖維化
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胸腔
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唇顎裂: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不全,經教學醫院整型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不包含單
純唇裂)
八、先天性耳聾:係指新生兒兩耳先天性耳聾,經教學醫院耳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永久完全喪失聽力,即周波
數在五○○、一○○○、二○○○、四○○○赫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 abcddB(強音
單位)時,其a+2b+2c+d之六分之一的值在 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
希望者。
九、先天性失明:係指新生兒先天性兩眼視力障礙,經教學醫院眼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矯正後視力永久在萬國
式視力表○‧○二以下。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
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
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
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
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以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
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人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
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午零
時起恢復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
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婦女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
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
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十條【契約轉換】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不具被保險婦女可保性證明,依本公司當時之規定,申請將本契約轉換為終身
壽險或養老壽險或經本公司同意之其他種類人壽保險。
轉換後新保險契約的當年度保險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契約的保險金額。且需補繳經本公司核定契約轉換前與契
約轉換後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差額。
轉換後新保險契約的保險費以原投保年齡及轉換當時財政部核定的費率計算之。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婦女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
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婦女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婦女生還時,受益人
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三條【繳費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付「繳
費滿期保險金」
第十四條【滿期祝壽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九十五歲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祝壽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滿期祝壽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繳費滿期保險金、滿期祝壽金及健康檢查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繳費滿期保險金」「滿期祝壽金」及「健康檢查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婦女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下列各款完全殘廢情事之一,並經登記合格醫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
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予被保險婦女。
一、雙目失明者。(註一)
二、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言語(註二)或咀嚼(註三)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四)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五)
註一:失明的認定:
(一)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二)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三)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二: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二)聲帶全部剔除者。
(三)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註三: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
能攝取之狀態。
註四: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註五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如被保險婦女同時有第一項兩款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款之「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全
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婦女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條【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於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始罹患疾病,並因該傷
害或疾病接受附表二所列之特定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二之比例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七十五歲以後始接受上述特定手術治療時,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僅按百分比例較高之項目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患系統性紅斑狼瘡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給付「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本項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妊娠期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的有效期間始懷孕,如經診斷罹患子宮外孕或妊娠毒血症時,本公司
按保險金額乘以下表之比例給付「妊娠期醫療保險金」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始懷孕
不給付本項保險金。但於被保險婦女之懷孕日期無法確定時,如推定懷孕日期發生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後
的一個月內時,仍例外給付本項保險金。
疾病名稱 給付比例
子宮外孕
妊娠毒血症
第二十三條【生育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懷孕,且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前的有效期間內分娩者,本公司依分娩之嬰兒數
每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生育保險金」
於前項約定期間如分娩之胎兒為死產時,以妊娠達二百一十日以上者為限,比照前項約定給付本項保險金。
被保險婦女於第十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者,如本項保險金之累積給付金額未達保險金額的百分
之五時,本公司應給付其差額。
第二十四條【健康檢查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婦女於本契約有效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每屆滿三週年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付「健
康檢查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生效日以後出生且於出生後九十日(含)內經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且契約仍有
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如被保險嬰兒繼續生存滿九十天以上時,
本公司再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被保險嬰兒於本契約生效日以後出生且於出生九十日以後始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且契約仍有效時,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壹次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但被保險婦女於保險年齡年滿四十五歲以後所分娩生產之嬰兒或被保險嬰兒於保險年齡年滿七歲以後始診斷確
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時,則不給付本項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生育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育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出生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七條【各項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妊娠期醫療保險金」及「先天性重大殘
缺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被保險嬰兒的戶籍謄本及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診斷證明書(申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及妊娠期醫療保險金時需檢具)
五、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申領系統性紅斑狼瘡醫療保險金及先天性重大
殘缺保險金時需檢具)
第二十八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或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婦女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被保險人(婦女)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被保險婦女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婦女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八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
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三十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
第三十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
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三十二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
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
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被保險婦女保險年齡年滿九十五歲的
滿期日。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除身故、全殘廢保險金外,不再給付其他各項保險金。如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
於本契約期滿時給付的「滿期祝壽金」,如仍有剩餘,再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附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的淨額辦理。
第三十三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
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四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予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婦女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
將被保險婦女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保險婦女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
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保險單借款利率計
算。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繳費滿期保險金及滿期祝壽金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
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各項醫療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健康檢查保險金及生育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
婦女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婦女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婦女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
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一、 系統性紅斑狼瘡
二、 先天性重大殘缺
1.特定三染色體症
巴陶氏症 (Patau's syndrome)
愛德華氏症 (Edward's syndrome)
唐氏症 (Down's syndrome)
2.特定神經管缺陷
脊柱裂(Spina Bifida)
腦膨出 (Encephalocele)
脊髓或脊髓膜膨出 (Meningocele)
3.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
苯酮尿症 (Phenylketronuria)
高胱胺酸尿症 (Cystinuria)
半乳糖症 (Galactosaemia)
4.重症β地中海型貧血(Cooley's anemia)
5.特定先天性心臟病
心室中隔缺損 (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
開放性動脈管(Patent ductus arteriosus)
心房中隔缺損 (Atrial Septal defect)
肺動脈瓣膜狹窄(Pulmonary Stenosis)
主動脈瓣狹窄(Aortic Stenosis)
法洛氏四合症 (Tetralogy of Fallot)
大動脈轉位(Transposition of great arteries)
三尖瓣閉鎖(Tricuspid atresia)
主動脈弓縮窄(Coarctation of aorta)
6.纖維性囊腫 (Cystic Fibrosis)
7.唇顎裂(Cleft palate with cleft lip)
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9.CM)
710.0
758.1
758.2
758.0
741.9
742.0
741.9
270.1
270.0
271.1
282.4
745.4
747.0
745.5
747.3
746.3
745.2
745.1
746.1
747.1
277.0
749.2
(附表一)
(附表二) 特定手術名稱及給付比例表
(特定手術需為醫療行為之必要,同一次手術,同一部位二項以上取較高給付比例)
特定手術名稱 給付比例
1. 剖腹生產 1%
2. 子宮全摘出手術(含部份切除) 2.5%
3. 子宮懸吊術 1.5%
4. 子宮破裂縫合術 0.5%
5.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5%
6. 子宮脫出手術 1%
7. 子宮輸卵管造口吻合術 2.5%
8. 陰道式子宮根治手術 5%
9. 子宮肌瘤手術 2.5%
10. 乳房全切除術(每一側) 2.5%
11. 根治女陰切除術(合併淋巴清掃) 5%
12. 輸卵管切除術 1%
13. 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1%
14.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1.5%
【附表】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1‧雙目失明者﹝註1﹞。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聲帶全部剔除者。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函
核准日期: 90 12 14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1 28
全球人壽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給付項目:
附加條款 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
第一條【附加條款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本公司同意得附加於主保險契
並構成該契約的一部份後始生效力。
如前項所述之主保險契約,嗣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加條款自該變更生效日
起即行終止。
第二條【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至被保險人七十五歲為止,不論疾病或意外致成附表
所列之二、三級殘廢之一者,自確定殘廢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後如其殘廢狀態持續存在者,本公司依主保險契
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按月給付「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被保險人,第二級殘廢給付七十五個月,第
三級殘廢給付五十個月。合計給付期間最高以一百個月為限。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
支領之餘額,以預定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其現值,一次給付予被保險人之身故受益人。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三級殘廢程度中不同殘廢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的「二三級殘廢
生活扶助保險金」
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以前)的殘廢,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同一被保險人合計所有得以申請之「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每月給付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第三條【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證明文件。
第四條【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三級殘廢生活扶助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1
十手指缺失者。(註
2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3
十足趾缺失者。(註
4
註:
1.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而言。
2.●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
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3.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自遠位指節間關節缺失,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
活動而言。
4.足趾缺失係指自蹠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失者。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函
核准日期: 90 12 14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1 28
全球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項目:
附加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一條【附加條款訂定及責任的開始】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本公司同意得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並構成
該契約的一部份後始生效力。
如前項所述之主保險契約嗣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本附加條款自該變更生效日起
即行終止。
第二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所附加之主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至被保險人七十五歲為止,致成附表所列重大燒燙傷
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之給付終身以一次為限。同一被保險人合計所有得以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
五百萬元為限。
第三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
第四條【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948.1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10 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20 除外)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30 除外)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40 除外)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50 除外)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60 除外)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70 除外)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80 除外)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948.90 除外)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國際分類號碼 分 類 項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臉及頰之燒傷,深度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壞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 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函
核准日期: 90 12 14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1 28
全球人壽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 給付項目:
附加條款 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自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後始生效力。適用於本公司銷售以下商
品:
一、終身壽險
二、新還本型終身壽險
三、萬得福還本終身壽險
四、及本公司當時經財政部核准之各種終身型壽險主契約新商品。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構成】
「全球人壽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構成本公司各種終身壽險主契約(以
下簡稱本契約)的一部份。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面頁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
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疾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
院接受診療者。
「每日住院給付金額」同一被保險人就投保本公司所有有效並適用本附加條款之壽險契約每日可申領之金額
其金額為當年度身故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本公司得視當時經濟狀況調整該限額。
第三條【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本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後且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
司按「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每次給付「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先扣除其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五作為處理費用,但以不超過
新台幣一仟元為限。
本公司給付同一被保險人之「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各種終身壽險合計當年度身故保險
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或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
第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
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五條【本契約給付各項金額之調整】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計已給付各項老年照護住院醫
療保險金額。
要保人於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給付各
項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給付各項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
險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加條款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若被保險人身故其未領取之「老年照護住院醫療保險金」(仍應扣除本附加契約第三條所載之處理費用)的受
益人為本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單  位:元 / 每萬保額
性別:女性
繳費別
年齡 10 15 20
14 710 474 387
15 716 479 391
16 723 484 396
17 731 490 399
18 737 493 405
19 745 499 409
20 752 504 412
21 758 508 417
22 763 513 420
23 771 518 424
24 778 522 429
25 784 527 433
26 791 532 437
27 798 537 440
28 805 543 445
29 812 545 450
30 821 553 455
31 829 559 461
32 838 566 467
33 847 573 473
34 856 578 478
35 867 585 484
36 877 593 490
37 887 600 498
38 899 608 503
39 910 616 511
40 922 625 517
41 933 633 524
42 945 641 531
43 957 650 539
44 971 661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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