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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AX)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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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61810550 號函
核准日期:86 8 20
備查字號:(92)全球壽()字第 122401
備查日期:92 12 24
全球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AX) 給付項目: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
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
診醫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
金、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義乳重建手
術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第二條【名詞的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士、農、工、商、漁、林、牧社、協會、職會、聯體、或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惡性細胞不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
,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惡性腫瘤,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為
惡性腫瘤者。(參見附件一)
本契約所稱「癌症的診斷確定」係指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為「癌症」而言。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診斷及治療癌症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
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復健、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從未罹患癌症,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才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時起依照
要保人於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就個別被保險人所選擇投保的保險金項目別及單位,按本契約第十七條至廿四條約
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四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契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為生效日,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則溯自該交付之日為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但續保件不受上述九十日的限制,惟續保前復
效或加保未滿九十日者,保險責任仍自復效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第五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
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投保單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單位總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退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之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投
保單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投保單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停止後,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前,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以公立、教學醫院或本
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醫
院的體檢書。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契
約始能恢復效力。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恢復效力之日起第九十一日開始。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及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
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
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保險效力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前的保險期間,經醫院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返還自契約生效日或
復效日起已收受該被保險人部份的保險費,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癌症以外之原因身故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該被
保險人當期已繳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
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危險顯著減少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之原因終止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
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單位的個人防癌健康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
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十五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
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須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七條【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本公司按附表二計算給付「第一次
罹患癌症保險金」。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每一被保險人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以癌症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為直接
原因,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其實際住院日數,按附表二計算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
金」。
但被保險人因義乳重建手術而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不給付此項保險金。
第十九條【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前條情形住院治療者,於出院後本公司依其「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按附表二計算給付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領取「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者,在該次「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日數期間再住院、死亡或終
止契約者,其未經過日數所領取之「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應由申請的保險金或未經過期間保險費中扣除之。
第廿條【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在醫院門診接受以癌症或癌症引起
的併發症為直接原因的化學或放射線治療者,本公司按附表二計算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第廿一條【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以癌症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為直接
原因,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及義乳重建以外之外科手術者,本公司按附表二計算給付「癌症外
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廿二條【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白血病),且經醫院或醫師診斷必須
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時,本公司於手術後按附表二計算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
「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每一被保險人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三條【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女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乳癌,且接受義乳重建手術時,本公司
於手術後按附表二計算給付「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一被保險人每側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時,以癌症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為直接
原因而致身故者,本公司按附表二計算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按本條規定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五條【身故後診斷為癌症】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且符合本契約各項規定者,本公司之保險責任回溯自該被保險人
最後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廿六條【保險金的申領(一)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經要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廿七條【保險金的申領(二)
受益人申領「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
療保險金」、「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經要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一、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之癌症診斷證明書;復發治療者應檢具重新檢查且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之癌症診
斷證明書。
二、醫院出具的癌症住院醫療證明書,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或癌症外科手術醫療證明書,或骨髓移植手術
醫療證明書,或義乳重建手術醫療證明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被保險人本人如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並開具診斷證明書。
本公司認為有調查必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本。
第廿八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本公司認
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第廿九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保險事故
發生後亦同。
第卅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視
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本契約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其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第卅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卅二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卅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卅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
單者,不生效力。
第卅四條【經驗分紅】
本公司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三。
第卅五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分類號碼
病名
分類號碼 病名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79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140
唇惡性腫瘤
180
子宮頸惡性腫瘤
141
舌惡性腫瘤
181
胎盤惡性腫瘤
142
主唾液腺惡性腫瘤
182
子宮體惡性腫瘤
143
齒齦惡性腫瘤
183
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
144
口底惡性腫瘤
184
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45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85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
146
口咽惡性腫瘤
186
睪丸惡性腫瘤
147
鼻咽惡性腫瘤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惡性腫瘤
148
下咽惡性腫瘤
188
膀胱惡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咽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
惡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50
食道惡性腫瘤
190
眼惡性腫瘤
151
胃惡性腫瘤
191
腦惡性腫瘤
152
小腸惡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2
神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惡性腫瘤
153
結腸惡性腫瘤
193
甲狀腺惡性腫瘤
154
直腸、直腸乙狀結腸連接部及肛門之惡性
腫瘤
194
其他內分泌腺與相關結構之惡性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不明之惡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惡性腫瘤
196
淋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惡性腫瘤
157
胰惡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惡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惡性腫瘤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159
消化器與腹膜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位置之
惡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惡性腫瘤
200
淋巴肉瘤及網織肉瘤
161
喉惡性腫瘤
201
何杰金病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202
淋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惡性腫瘤
163
胸(肋)膜惡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線、心臟及中隔之惡性腫瘤
204
淋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不明確
位置之惡性腫瘤
205
骨髓樣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惡性腫瘤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惡性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2
皮膚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3
皮膚之其他惡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
0
期)
174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232
皮膚原位癌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234
其他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註:上開病名如有變更或增列,以行政院衛生署最生公布者為準
附表二
一、每一投保單位保障內容:
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
癌症身故保險金
Aq
第一次罹患癌症保險金
Ai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
Ah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每日)
Ac
(最高以住院天數為限)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
Ao
(限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
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Ap
(每次動手術定額給付保險)
白血病骨髓移植保險金
Am
(定額給付,終身給付一次)
義乳重建(每側)
Ab
(定額給付,每側終身給付一次)
二、各類別員工投保單位數:
1.
第一類員工:
單位,家屬
單位
2.
第二類員工:
單位,家屬
單位
3.
第三類員工:
單位,家屬
單位
附表三
經驗分紅保單年度終了時本公司得依實際理賠及各項作業成本支出之情況,
提供經驗分紅,其計算如下:
經驗分紅=分紅比率
[X%]
×
當年度盈餘
分紅比率
[X%]
:視各投保單位人數多少及投保年度而定
當年度盈餘=保費收入-理賠金額-營業費用-前期虧損-特別準備金
註:
1.
若當年度盈餘為負值,則歸入下一年度之前期虧損項。
2.
營業費用包括:稅金、行政成本、業務津貼、預留風險成本……等。
3.
理賠金額包括賠款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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