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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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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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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D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癌症保險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癌症身故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備查文號:(97) 華壽商二字第 1403
備查日期:97 7 22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7.9.17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8 1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
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被保險人於投保或申請加保本契約生效日後第三十一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
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
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但續保者,被保險人在續保
日前已持續有效逾三十日時,該被保險人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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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稱之「癌症」而身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
金。
被保險人如於投保或申請加保本契約後三十日()以內,經診斷罹患癌症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
責任,但要保人得要求本公司無息退還本契約該被保險人當年度已繳之保險費,並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
人的保險契約效力。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
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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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
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第五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癌症
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後該被保險人本契約的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癌症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五條
受益人申領「癌症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因癌症死亡之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醫院出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文件及病理組織切片檢查、血液學或其他足以證明為罹患「癌症」之相關
檢驗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證明文件)。
身故後診斷為癌症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檢驗,確定為癌症並符合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者,本公司仍依本契約約定給付
「癌症身故保險金」。
未滿期保險費的退還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五條約定之保險事故致本契約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時,本公司退還要保人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及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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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益人,如要人未將前變更通知保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本公司為癌症身故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契約的續保
第十九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三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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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一、貴我雙方同意自 日起簽訂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K T E C C
R
經驗分紅金額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二、一保經驗如其值時同意經驗
分紅將採 方式退;如時,抵沖經驗
紅。
三、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險種如下:
四、度應新台 人未 經驗
計算公式不生效力。
.
.
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五十人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雙方洽訂。
2.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1) 10人以上()之團體
上限費率: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年齡
0-4 5-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男性
8 5 7 8 9 15 39 84
女性
6 4 4 6 7 11 26 48
年齡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
男性
160 274 430 603 882 1276 1827 2418 3279
女性
89 137 226 323 462 691 1013 1313 1948
下限費率: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年齡
0-4 5-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男性
2 1 2 2 3 4 12 25
女性
2 1 1 2 2 3 8 14
年齡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
男性
48 81 128 179 262 379 543 718 974
女性
27 41 67 96 137 205 301 390 578
(2) 10人以下之團體
上限費率: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年齡
0-4 5-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男性
8 5 7 9 10 16 42 90
女性
6 4 5 6 8 12 28 51
年齡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
男性
172 295 462 648 948 1371 1964 2598 3524
女性
96 147 243 347 496 742 1089 1411 2093
下限費率:
單位:元/每十萬保額
年齡
0-4 5-9 10-14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男性
2 1 2 2 3 4 12 25
女性
2 1 1 2 2 3 8 14
年齡
40-44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70-74 75-79 80
男性
48 81 128 179 262 379 543 718 974
女性
27 41 67 96 137 205 301 390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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