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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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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張
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10702608 號函
核准日期: 91 4 10
修訂文號:台財保字第 0910713153 號函
核准日期: 92 1 8
修訂文號:台財保字第 0930702820 號函
核准日期: 93 4 21
修訂文號: (93)全球壽(精)字第 062501
核備日期: 93 6 25
修訂文號: (94)全球壽(市產)字第 062901
核備日期: 94 6 29
修訂文號: (94)全球壽(市產)字第 093001
核備日期: 94 9 30
全球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
契約條款 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九五祝壽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
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本契約
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保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
二、「保險型別」記載於保單面頁,分A型與B型二種。
三、「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廢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
A型:「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的一.一倍,但不得低於「基本保額」
B型:「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的總和。
四、「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金額。
五、「參考保險費」係指根據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基本保額」計算之保險費。
六、「彈性保險費」係指依條款第九條之約定所交付的保險費。
七、「保費費用」係指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乘上保費費用率,適用之保費費用率詳附表二。
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保單投資於個別「共同基金價值」之總和加上「貨幣帳戶」「質借帳戶」之本息。
九、「共同基金」係指本公司所提供給要保人選擇之個別共同基金,詳如條款第十二條。
十、「質借帳戶」係指當要保人申請保單借款時本公司自要保人之共同基金價值中贖回相當金額置入此帳戶以
為質押,本帳戶為一計息帳戶,其利率如條款第三十條之約定。
十一「貨幣帳戶」係指本公司提供予要保人選擇之計息帳戶以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利率計息
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宣告之利率不得低於零。
樣張
前項所稱之貨幣帳戶包含二種幣別,分別為「台幣貨幣帳戶」與「美元貨幣帳戶」,不同貨幣之宣告利
率會有不同。
十二、「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予要保人選擇之「共同基金」與「貨幣帳戶」之總稱。
十三、「共同基金價值」係指該共同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乘以「單位贖回價格」
十四、「淨保險費」係指要保人實際交付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十五「投資分配比例」係指按要保人於要保書所記載之投資分配比例總和為百分之百要保人得以申請變更
該投資分配比例,若有任何變更則以變更後之投資分配比例為準。
十六「保單費用扣款日」係指保單面頁所載契約生效日及其未來每個月相同的日期如當月份無該日期則以
下一個月的第一天為保單費用扣款日。
十七、「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包含以下二項:
(一)本契約的每月「保險成本」
(二)每月保單維護費用(如附表二)
十八「保險成本」係依被保險人的「到達年齡」與性別於每個「保單費用扣款日」依下列方式計算「保
險成本率」乘以「危險保額」除以十二。
十九、「保險成本率」係指每一曆年初依財政部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率,但不得
高於以臺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的百分之九十(如附表三)。
二十「到達年齡」指本契約生效時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加上經過的保單年即每達一保單週年日即加計一
歲。
二十一、「受益權單位數」係指擁有該指定共同基金之持分數,其計算方式詳見條款第十一條。
二十二「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之基金經理公司計算本險所提供投資標的購買價格與贖回價格的營業日且為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匯率計算基準】
購買海外基金或投入於「美元貨幣帳戶」之匯率計算基準,係以申請文件到齊當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
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的收盤賣出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賣出海外基金或自「美元貨幣帳戶」提領之匯率計算基準,係以申請文件到齊當日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
金庫及中央信託局等四行庫的收盤買入匯率之平均值計算。
要保人依第十三條約定申請投資標的轉換時,如轉換前後之投資標的皆屬相同計價貨幣單位者,則無貨幣單位
轉換之需。
第五條【首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
本契約對首期淨保險費投資分配的時間點提供下列二項選擇:
一、 要保人可於要保書選擇於契約撤銷期間過後才開始進行投資。
二、 要保人可於要保書選擇於保單核保通過並且第一期保險費已交付後進行投資。
前項第一款,若保單於撤銷期間過後未撤銷者,本公司於契約撤銷期間過後次一評價日將淨保險費及自本契約
保險責任開始之翌日至投資之日前一日所產生之利息依「投資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資標的。其利息按第一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新台幣活期儲蓄存款年利率計算。
契約撤銷期間如條款第六條第一項所述。
樣張
第六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
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前項之契約撤銷,本公司應退還要保人之金額如下:
一、 如要保人於要保書選擇於契約撤銷期間過後才開始進行投資,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二、如要保人於要保書選擇於保單核保通過並且第一期保險費已交付後進行投資者,本公司將退還契約撤銷當
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以文件到齊之次一評價日計算)加上本公司已扣除之保費費用與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
第七條【契約不停效保證】
若於第一保單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者,本公司將保證本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持續有效。
一、交付之保險費總額不低於「參考保險費」
二、無部份解約。
三、無保險單借款。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通知要保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與日期之外彈性繳納保險費,但每次交付的金額需符合
以下約定:
一、 每次不得低於新台幣參仟元。
二、 當時累計交付之彈性保險費不得高於基本保額之十倍,且不得高於本契約之最高投保金額。
本公司將於收到該保險費後之次一評價日依要保人所選擇之「投資分配比例」將淨保險費分配至各投資標的。
第九條【參考保險費與彈性保險費】
要保人交付之保險費歸類標準如下:
一、 參考保險費如第二條名詞定義所載。
二、 要保人累積交付的保險費未超過前面各保單年度(包括當年度)所累積的參考保險費歸類為參考保險費。
三、 要保人累積交付的保險費超過前面各保單年度(包括當年度)所累積的參考保險費歸類為彈性保險費。
第十條【契約狀況報告】
本公司應通知要保人其保單狀況,每季至少一次,包括下列項目:
一、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
二、當時之身故保險金額;
三、如有保單借款,則包含保單借款之本息。
第十一條【受益權單位數之累計】
個別共同基金「受益權單位數」之累計為:
一、 首期淨保險費及依條款第五條第二項所載之利息分配至該共同基金所購買之「受益權單位數」;加上
二、 續期淨保險費分配至該共同基金所增購之「受益權單位數」;加上
三、 自另一共同基金贖回部份「受益權單位數」,轉投資至本共同基金所增購的「受益權單位數」;加上
四、 自「貨幣帳戶」提領轉入本共同基金所增購的「受益權單位數」;加上
樣張
五、 因償還保險單借款而自「質借帳戶」分配至本共同基金所增購的「受益權單位數」;扣除
六、 任何用以支付「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所贖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扣除
七、 任何用以支付部份解約所贖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扣除
八、 任何轉投資至其他共同基金所贖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扣除
九、 任何因申請保險單借款而轉入「質借帳戶」所贖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扣除
十、 任何申請轉入「貨幣帳戶」所贖回之「受益權單位數」
第十二條【共同基金】
本契約所稱「共同基金」係指本公司所提供給要保人選擇之個別共同基金,如下。
一、大聯全球成長趨勢基金(海外基金)
二、大聯全球科技基金(海外基金)
三、大聯國際醫療基金(海外基金)
四、大聯短期債券基金(海外基金)
五、大聯全球債券基金(海外基金)
六、大聯美國收益基金(海外基金)
七、保德信金滿意基金(國內基金)
八、保德信瑞騰基金(國內基金)
九、保德信債券基金(國內基金)
十、富蘭克林坦柏頓成長基金(海外基金)
十一、群益馬拉松基金(國內基金)
十二、日盛上選基金(國內基金)
十三、百利達美國基金(海外基金)
十四、百利達日本小型公司基金(海外基金)
十五、百利達亞洲可換股債券基金(海外基金)
十六、瑞士銀行(盧森堡)美國小型股基金(海外基金)
十七、瑞士銀行(盧森堡)歐洲中型股基金(海外基金)
十八、瑞士銀行(盧森堡)美元債券基金B(海外基金)
十九、瑞士銀行(盧森堡)歐元貨幣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德盛小龍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一、德盛東方入息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二、德盛德利國際債券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三、德盛德利歐洲債券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四、德盛德利全球生物科技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五、霸菱東歐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六、霸菱拉丁美洲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七、霸菱高收益債券基金(海外基金)
二十八、建弘廣福基金(國內基金)
二十九、建弘電子基金(國內基金)
三十、建弘大中華基金(國內基金)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調整共同基金之提供:
一、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新增共同基金供要保人做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
樣張
二、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減少特定之共同基金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此減少之共同基金
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惟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同意減少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共同基金之暫時關閉或終止(如共同基金所屬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或其他原因
關閉或終止該共同基金),而暫時關閉或終止該共同基金做為要保人投資標的配置的選擇,本公司並應於
接獲共同基金經理公司書面通知之翌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在接獲要保人書面回覆前,
本公司得將預定投入該共同基金金額或該終止之共同基金帳戶價值金額投入「台幣貨幣帳戶」累積計息。
前述該共同基金暫時關閉情形解除後之續期淨保險費,本公司依該共同基金暫時關閉前要保人所選擇之
「投資分配比例」分配至該共同基金,且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基金終止之情形,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後,於通知十五日內向本公司申請投資
標的轉換;若逾期未提出申請,本公司將於書面通知寄出日起算三十日或基金終止日二者較早者,主動將該共
同基金帳戶價值全數轉入「台幣貨幣帳戶」,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通知要保人之同時於本公司網站上公佈。
因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項情形發生之轉換,本公司不計入轉換次數,亦不收取轉換費用。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不同投資標的之間的轉換。
要保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申請之投資標的轉換,若轉出之投資標的在三次(含)以內者,本公司不收取轉換費
用,自第四次起每次申請轉換時,本公司每次將自轉出之金額中扣除轉換費用。
前項轉換費用不得高於新台幣五百元。
第十四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除第七條約定之情形外,當「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期的「每月保單費用
扣除額」時,本公司將寄發催告通知要保人,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
險費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並經要保人清償停效期間之每月保單維護費用,本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
復效力。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應將解除契約之次一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第十七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解約金係以當
時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當時未還清之保險單借款本息。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公司
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公司以要保人檢具保險單及終止申請書送達本公司
之次一評價日計算解約金。
第十八條【部份解約】
樣張
要保人得申請部份解約,部份解約後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
如保險型別為A型者,部份解約後之基本保額為其原基本保額扣除部份解約的金額,並且不得低於本公司最低
承保金額。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除契約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公司將以文件收齊日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
給付之保險金。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若申請「全殘廢保險金」且須依附表一「全殘廢程度表」之(註5)觀察六個月始能確定理賠與否者,本公司
將以全殘事故日起屆滿六個月之次一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應給付之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本公司
將依本契約第十九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
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本公司應依本契約第十九
條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
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本契約恢復效力。本公司將按計算身故保險金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依要保人指
定之「投資分配比例」,於歸還日之次一評價日分配至各投資標的。
第二十一條【保險範圍與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九五祝壽金」,按照下列規定給付:
保險型別A型的「保險金額」為保單帳戶價值的一.一倍,但不得低於基本保額。
保險型別B型的「保險金額」為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和。
一、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型別給付「保險金額」。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型別給「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三、九五祝壽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五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九
五祝壽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九五祝壽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九五祝壽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樣張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如為受益人之一者,其他受益人不適用前款但書之規定。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而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之責任。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一項各款情事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依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
本公司的次一評價日,計算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之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或保險單借款本息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
償上述欠款後給付。
第二十七條【基本保額之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
要保人申請增加基本保額時,需經本公司核准後始得增加。申請增額後之本契約基本保額不得超過本保險最高
承保金額。
要保人申請減少基本保額時,其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第二十八條【基本保額增加的選擇權】
被保險人按標準體承保者本公司應於要保被保險人在簽約時之同意後逐年增加原基本保額之百分之十,
且毋須檢具被保險人之可保性證明文件,若要保人於繳費期間中途不願意增加基本保額,得於契約週年日一個
月前另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當年度基本保額之增加。
要保人增加基本保額後,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及每月保險成本係按增加後之基本保額及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計
算,參考保險費係按增加後之基本保額及被保險人之原承保年齡計算,其保單費用扣款日與原契約相同。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契約終止增加基本保額:
一、 要保人連續兩年聲明不增加基本保額。
二、 被保險人年齡屆滿六十歲。
三、 本契約之基本保額已達原簽約時之基本保額之兩倍或本公司最高承保限額。
四、 要保人已辦理減少基本保額或契約轉換。
樣張
第一項增加基本保額比例,本公司得視通貨膨脹情況調整,但最高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
五,且調整後之比例對所有被保險人一體適用之。
第二十九條【契約轉換(繳清保險)
要保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帳戶價值(申請繳清保險文件到齊日
次一評價日)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本公司當時正在販售之「終身壽險」
如果變更為「繳清保險」後之危險保額增加者,本公司得要求要保人提出可保性證明,或降低繳清保險金額使
其危險保額同辦理當時之額度,並將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退還給要保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除借款本息後的淨額辦
理。
第三十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八十時,本
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百分之九十,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借款本,若未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抵
扣。但於寄發通知後到要保人償還之前,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之,本
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核定的利率計算。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時,本公司將自要保人之共同基金中提取借款金額的一.一倍置於「質借帳戶」中,該
質借帳戶為一計息帳戶,其利息按四行庫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當要保人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時,本公司於次一評價日,將「質借帳戶」中之相對金額,依投資分配比例分配
至投資標的帳戶中。
第三十一條【保險單紅利】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單。
第三十二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
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年齡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超出本公司之最高與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以發覺當時之保單帳戶價值加
上已扣除之保費費用與累積扣除之每月保單費用扣除額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於發覺當時無息退還累計溢扣之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最近一期扣除之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
危險保額,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為危險保額加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於發覺當時通知要保人補足其累計差額;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最近一期扣除之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危險保額本公司應
給付之保險金額為危險保額加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合,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息應按四行庫牌告之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三十三條【性別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性別在要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性別錯誤致溢扣保險成本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累計溢扣保險成本部份。
樣張
二、性別錯誤致短扣保險成本者,要保人應補足其累計差額;如性別錯誤係於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者,本公司
得按最近一期扣除之保險成本與應扣保險成本的比例計算危險保額,本公司應給付之保險金額為危險保額
加保單帳戶價值之總合。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
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全殘廢保險金」與「九五祝壽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三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
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樣張
【附表一】全 殘廢程度表
完全殘廢指下列七項殘廢程度之一:
1.雙目失明者﹝註1﹞。
2.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3.一手腕關節缺失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4.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5.永久喪失言語﹝註2﹞或咀嚼﹝註3﹞機能者。
6.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7.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
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4﹞。
註:
1.失明的認定: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而言。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
●聲帶全部剔除者。
●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
攝取之狀態。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樣張
【附表二】
1. 保費費用率:各年度參考保險費或彈性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以不超過下列數值為限。
保單年度 參考保險費 彈性保險費
1
50% 5%
2
50% 5%
3
20% 5%
4
15% 5%
5
10% 5%
6 年及以後
8.5% 5%
2. 每月保單維護費用:每張保單每月以新台幣 120 元為上限。
3. 轉換費用
3.1 每年三次免費。
3.2 自第四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用不得高於新台幣五百元(自轉換的金額中扣除)
4. 解約或部份解約費用:無。
5. 共同基金之各項發生費用彙整:
5.1 申購手續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5.2 買回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5.3 基金管理費用:反應於基金淨值中(由要保人自行承擔),包括投資經理費、管理費、基金憑證
受益人服務費等等費用。
樣張
【附表三】最高保險成本率
(每萬元危險保額)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到達年齡 男性 女性
14 6.831 3.798 55 100.332 71.541
15 9.261 4.572 56 109.251 76.491
16 12.546 5.508 57 119.250 81.216
17 17.010 6.642 58 130.365 85.689
18 18.306 7.074 59 142.659 90.576
19 19.107 7.362 60 156.177 96.687
20 19.476 7.542 61 170.964 104.850
21 19.494 7.641 62 187.056 115.884
22 19.233 7.695 63 204.534 130.275
23 18.765 7.740 64 223.569 147.258
24 18.171 7.830 65 244.350 165.717
25 17.532 8.010 66 267.075 184.563
26 16.938 8.334 67 291.942 202.689
27 16.470 8.838 68 319.158 219.393
28 16.191 9.567 69 348.966 235.530
29 16.137 10.431 70 381.600 252.369
30 16.317 11.331 71 417.330 271.179
31 16.758 12.177 72 456.390 293.211
32 17.469 12.852 73 499.041 319.518
33 18.459 13.311 74 545.643 350.271
34 19.710 13.644 75 596.547 385.452
35 21.186 13.959 76 652.122 425.007
36 22.851 14.391 77 712.719 468.909
37 24.678 15.075 78 778.725 517.212
38 26.649 16.101 79 850.608 570.384
39 28.818 17.496 80 928.854 628.965
40 31.248 19.242 81 1013.940 693.522
41 34.011 21.339 82 1106.361 764.604
42 37.161 23.769 83 1206.603 842.787
43 40.743 26.523 84 1315.215 928.764
44 44.658 29.520 85 1432.755 1023.246
45 48.780 32.697 86 1559.799 1126.935
46 52.974 35.973 87 1696.887 1240.560
47 57.114 39.258 88 1844.568 1364.841
48 61.119 42.507 89 2003.292 1500.543
49 65.151 45.810 90 2173.509 1648.458
50 69.399 49.266 91 2355.642 1809.369
51 74.061 53.001 92 2550.123 1984.059
52 79.353 57.114 93 2757.276 2173.203
53 85.437 61.668 94 2976.867 2377.053
54 92.412 66.537 95 3208.545 2595.735
全球人壽卓越變額萬能壽險(VUL)
保險型別 A 保險型別 B型
單位:元/每萬保額 單位:元/每萬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14 58 44 14 106 75
15 61 46 15 111 79
16 63 48 16 117 83
17 65 50 17 122 87
18 68 52 18 128 91
19 70 54 19 134 96
20 72 56 20 141 101
21 75 58 21 147 106
22 77 61 22 155 111
23 80 63 23 163 117
24 83 66 24 171 123
25 86 68 25 180 130
26 90 71 26 190 137
27 93 74 27 201 145
28 97 77 28 213 153
29 101 81 29 225 162
30 105 84 30 239 171
31 110 88 31 253 181
32 115 92 32 268 192
33 121 96 33 283 204
34 127 100 34 300 217
35 133 104 35 319 231
36 139 109 36 338 246
37 146 114 37 359 262
38
153 120 38 382 280
39 160 125 39 406 299
40 168 131 40 433 320
41 176 138 41 459 341
42 184 144 42 486 364
43 193 151 43 516 389
44 202 158 44 547 416
45 211 166 45 581 445
保險型別 A 保險型別 B型
單位:元/每萬保額 單位:元/每萬保額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男性 女性
46 221 174 46 618 477
47 232 182 47 657 511
48 242 191 48 699 548
49 254 200 49 744 588
50 266 210 50 793 633
51 280 220 51 857 681
52 293 231 52 929 734
53 308 242 53 1007 791
54 324 255 54 1095 855
55 341 267 55 1191 925
56 359 281 56 1299 1002
57 378 296 57 1419 1088
58 398 311 58 1552 1183
59 419 328 59 1702 1289
60 442 346 60 1868 1408
61 466 364 61 2055 1540
62 491 384 62 2265 1688
63 519 406 63 2501 1853
64 548 428 64 2767 2035
65 579 451 65 3067 2235
66 612 476 66 3407 2456
67 647 502 67 3792 2700
68 684 529 68 4228 2970
69 725 558 69 4723 3271
70
767 589 70 5284 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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