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對照其適用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並乘以事故發生當時之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於繳費期滿
後,係指依照本契約前述之表訂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本契約之繳費期間所得之金額。
上述保險費總和定義所稱保險金額,係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
各自計算。
每千元美元保險金額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率表」詳如附表四。
十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之定義為:
(一) 繳費期間屆滿日前:係指保險費總和乘以一點零一後所得之金額。
(二) 繳費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年度:係指保險金額加計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
(三) 自繳費期間屆滿日之次一保單年度起:係指每年以前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加計前一保
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後所得之金額。
依本款計算每一保單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時,當年度保險金額係為分別以該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
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自第一保單年度起重新計算所得之金額。
上述所稱繳費期間屆滿日係指繳費期間屆滿後第一個保單週年日。
十四、「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用以計算與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本
公司將參考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及市場利率訂定之,且不得為負數。如當月未宣告者,
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本契約之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五、「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對應壽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六、「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健康險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十七、「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健康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八、「壽險部分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以該保單年度保險金額
對應之期初、期末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後除以二所得之金額。
十九、「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二十、「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八條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二十一、「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一日(含)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
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下列定義疾病之一:
(一)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
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二)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係指為治療主動脈血管疾病(主動脈包含升主動脈、主動脈弓、降主
動脈及腹主動脈,不含髂動脈或其他主動脈之分支血管)而經胸或腹部切開施行主動脈血管
切除併修補置換之外科手術。單純套膜支架置放術或其他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三)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係指以體外循環方式施行經胸開心之心臟瓣膜手術,以置換或矯正一個
或一個以上之心臟瓣膜。
單純介入性心導管術除外。
二十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十三、「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二十四、「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含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
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
本公司分期定額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上述約定比例如有變更時,則以最近ㄧ次申請變更比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