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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以身故保險金,按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但最高
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
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或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除外
責任所致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二、三級殘廢
者,除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並分期給付生活補助金如下:
一、第一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一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元。
二、第二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二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三、第三級殘廢生活補助金
(一)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一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二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三)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三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四)確定致成第三級殘廢之日起算滿四年仍生存者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被保險人在訂定本契約前或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除外責任所致附表一所列之第二、三級殘廢程
度之一者,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其殘廢程度加重為附表一所列之較
嚴重殘廢程度之一者,對以前殘廢部分視同已給付之生活補助金,本公司僅就生活補助金差額部份所計
得之金額,給付本條之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以致發生重大燒燙傷者(附表二,依全民健保重大
燒燙傷定義),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而需要醫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金額給付
各項醫療保險金。已參加公、勞、農、僑保等社會保險或其眷屬保險者,於申請實支實付型醫療給付時,
其醫療給付應扣除健保已給付之部分,若不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診;或不在社會保險之指定醫院
就診,致各項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應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七十給付。
一、傷害及疾病住院治療:
(一)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
按其實際住院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伍佰元,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並經醫師
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再按其實際居住
加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三)燒燙傷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遭受附表二之燒燙傷時,本公司除一般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外,再按其實際居住燒燙傷病房日數每日給付新台幣壹仟元,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八
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