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八、本契約所稱「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九、本契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
件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本契約所稱「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本契約所稱「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三、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新臺幣貨幣帳戶年利率,逐日以日
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要
保人選擇之任一投資標的如於前述日期有尚未經募集成立者,一律改以該投資標的募集成立日為各投資
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三。
十六、本契約所稱「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
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計算方式如
下: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加計下列二者之每日淨額,並
以該投資標的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
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2.
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
十九、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
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
額。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