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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新三六贏家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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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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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1090420001
備查日期:109 4 20
備查文號:全球(商研)字第 1090701014
備查日期:109 7 1
全球人壽新三六贏家變額萬能壽險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加值回饋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
02-6639-6666
電子信箱
E-mail
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
基本保額,且須符合第十條第二項約定。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且僅得於繳費年期屆滿日後提
出申請;減少後之基本保額,除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外,亦須符合附表之相關規定,且本公司將
按基本保額減少之比例減少約定保險費。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淨危險保額」係指下列三款金額取大者後,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
(一)基本保額。
(二)累計已繳付之保險費扣除累計已部分提領金額。
(三)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
三、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
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
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本契約所稱「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定期繳付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
基本保額所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本契約所稱「超額保險費」係指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依繳付方式分為定期超額保險費及不
定期超額保險費。惟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約定保險費後,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繳付不定期
超額保險費。
六、本契約所稱「約定保險費」係指依要保人於繳費年期屆滿日前每一保險費年度應繳付之保險費,其繳付之
金額為下列保險費總和:
(一)目標保險費;
(二)定期超額保險費。
七、本契約所稱「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包含核保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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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件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
費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八、本契約所稱「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十
一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件一。
九、本契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
件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計算,
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本契約所稱「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
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一、本契約所稱「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
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件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三、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新臺幣貨幣帳戶年利率,逐日以日
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本契約所稱「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要
保人選擇之任一投資標的如於前述日期有尚未經募集成立者一律改以該投資標募集成立日為各投資
標的之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五、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件三。
十六、本契約所稱「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淨資產價值或
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本契約所稱「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計算方式如
下: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各該投資標的前一日之投資標的價值,加計下列二者之每日淨額,並
以該投資標的每月宣告利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之本利和。
1.
該投資標的之投入金額;
2.
該投資標的之減少金額。
十九、本契約所稱「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
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
額。
二十、本契約所稱「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
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本契約所稱「保單週年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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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本契約所稱「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約定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約定保險費未
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約定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二十三、本契約所稱「保險金最低比率」係指下列比例:
(一)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九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五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四十。
(四)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五十一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二十。
(五)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
(六)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九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零二。
(七)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九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二十四、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時約定繳交約定保險費之年期。本契約之繳費年期計有三
年及六年。
二十五、本契約所稱「繳費年期屆滿日係指要保人繳足最後一筆約定保險費後達次一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附件五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或於保險年齡達九十六歲之保單週
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分別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符合本契約約定加值回饋金之條件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三十六條之約定給付加值回饋金。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
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確認收受保險並辦理實際入帳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險成本
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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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
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寬限期間內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於停止效出前項復償寬本及
費,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
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約
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經本公司確認收受保險費並辦理實際入帳
之日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三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
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險
成本及保單管理費。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
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
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在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
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
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
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基本保額
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到達的次一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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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七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
收齊申領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不定期超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
發生之時點,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
個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保險費交付及基本保額變更的限制】
本契約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兩者之較大值者除以「
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應不低於保險金最低比率,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取大者後,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
本契約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兩者之較大值者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例,應不低於保險
金最低比率,始得變更基本保額。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基本保額與保
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取大者後,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且不得為負值。
第一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三、變更基本保額:以要保人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第十一條【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的收取方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將計算本契約之保險成本,併同保單管理費,於保單週月日由保單帳戶
價值依當時個別投資標的價值比例分攤扣除之,若保單週月日非營業日時,則為次一個營業日。但首次投資配
置日前之保險成本暨保單管理費,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約定自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第十二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加值回饋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
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與加值回饋金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實際入帳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
幣別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其匯率計算日期改以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
一個資產評價日為準。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附件四所列基準日匯率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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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三、給付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收益實際分配日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收盤
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
四、保單管理費及保險成本之扣除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收盤買入即期
匯率平均值計算
五、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附件四所列基準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的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
均值計算,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五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同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投資標的計
價幣別的收盤賣出即期匯率平均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
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其總和須為百分之百。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
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依下列兩款方式給付:
一、現金收益者(投資標的如附件三)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以現金方式匯入要保人帳戶,如各投資標的
益實際分配日為同一日時,本公司將合併計算當次收益分配金額。若要保人未提供現金給付之匯款帳戶
當次收益分配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新臺幣貨幣帳戶。
二、非現金收益者(投資標的如附件三):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
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
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五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
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轉出金額或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及其轉入金額或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四所列轉出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
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再依附件四所列轉入價格適用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前項轉換費用如附件一。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投資
標的價值餘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申請全額轉出時,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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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
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
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
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
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
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
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三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
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
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
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
更等不可,致本公之投贖回
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
式。
第十八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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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四
回價格適的保金,
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件一。
第二十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
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且提領後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不得低於新臺幣
一萬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金額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
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件一。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下:
一、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時,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申請
當時基本保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但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
二、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時,則調整後基本保額為下列金額
較小者,但不得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金額。
(一)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二)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險金最低比率後,再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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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
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二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並依第
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
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
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九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該保週年日之保單帳戶價
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該保單週年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以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
戶價值給付。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
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
日,依附件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保單帳戶價值。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
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一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
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
準日,依附件四所列贖回價格適用日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
單帳戶即為結清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後仍依第十一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將前述金
額併入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身故保險金或返還之保單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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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件五所列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
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四十一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
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日為基準日,依附件四所列贖回價
格適用日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若因受益人延遲通知而致本公司於被保險人完全失能後仍依第十一條約定扣除每月保險成本時,本公司應將前
述金額併入保單帳戶價值重新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八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失能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失能診斷書
第二十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
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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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一個資產評價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
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
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保單管理費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
額。
第三十三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
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
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
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本公司網站查
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三十四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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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或低於本契約最低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
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的保險成本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
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
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本契
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條【加值回饋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繳付約定保險費時,本公司以該約定保險費乘上百分之一後所得之金額給付加值回
饋金
項加值回饋金將依要保人最新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但不包含已關閉、終止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申購之投
資標的)約定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投資配置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計算之加值回饋
金,其投資配置日期改以首次投資配置日為準。
本公司得報主管機關調整加值回饋金比率,並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對要保人有
利之調升,本公司得不予通知。
第三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
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
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本條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發行不成立之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且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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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第三十九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
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
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
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
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四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約定者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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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一)目標保險
無。
(二)超額保險費
無。
二、保險相關費
(一)保單管理費
每次收取之保單管理費為每月變動費用,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每月變動費用為保單帳戶價值乘以每月費用率:
每月費用率
0.15%
0%
(二)保險成本
採用自然保費,每一保單年度收取之保險成本原則上逐年增加,詳附件二。
三、投資相關費
(一)投資標的申購手續
共同基金: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二)投資標的經理費
共同基金: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三)投資標的保管費
共同基金: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四)投資標的管理費
共同基金: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五)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共同基金: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投資帳戶: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貨幣帳戶: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六)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無。
(七)其他費用
無。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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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約費用
各年度之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1. 繳費年期為三
年度
解約費用率
第一保險費年度
20%
第二保險費年度
16%
第三保險費年度
12%
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起至次一保單週年日之前一
8%
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次二
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
4%
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之次二個保單週年日起
0%
2. 繳費年期為六
年度
解約費用率
第一保險費年度
20%
第二保險費年度
16%
第三保險費年度
12%
第四保險費年度
9%
第五保險費年度
6%
第六保險費年度
3%
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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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提領費用
各年度之部分提領費用率如下表:
1. 繳費年期為三
年度
部分提領費用率
第一保險費年度
20%
第二保險費年度
16%
第三保險費年度
12%
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起至次一保單週年日之前一
8%
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次二
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
4%
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之次二個保單週年日起
0%
2. 繳費年期為六
年度
部分提領費用率
第一保險費年度
20%
第二保險費年度
16%
第三保險費年度
12%
第四保險費年度
9%
第五保險費年度
6%
第六保險費年度
3%
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起
0%
五、其他費用
短線交易費用(註 2
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收取,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1:保單帳戶價值達新臺幣300萬(含)元以上者,當月減收保單管理費,每月費用率改以0.08%計算
2有關短線交易相關規定依各基金公司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基金公司如認為任何投資者屬於基金
之短線交易人士,可保留限制或拒絕受理該等投資人所提出之基金申購或轉換申請之權利。
投資型壽險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共同基金及投資帳戶:
投資機構收之相關費用得至基金資訊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或本公
司網站(www.transglobe.com.tw)查,惟各投資機構保有日後變更收費標準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規定及其
收取情形應以收取時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名
計價幣別
申購手續費
經理費/管理費
保管費
贖回費用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
日圓貨幣帳戶
日圓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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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每月保險成本費率表
單位:元/每萬淨危險保額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保險年齡
男性
女性
16
0.3792
0.1717
61
9.7333
4.5675
17
0.4500
0.1933
62
10.4933
4.9858
18
0.4867
0.2025
63
11.4158
5.4642
19
0.5058
0.2075
64
12.4842
6.0158
20
0.5200
0.2108
65
13.6700
6.6608
21
0.5342
0.2158
66
14.9100
7.4133
22
0.5567
0.2275
67
16.2475
8.2900
23
0.5917
0.2458
68
17.7683
9.3017
24
0.6350
0.2692
69
19.4658
10.4500
25
0.6842
0.2967
70
21.2967
11.7342
26
0.7375
0.3058
71
23.3008
13.1417
27
0.7717
0.3108
72
25.4308
14.6142
28
0.8042
0.3167
73
27.7417
16.2733
29
0.8400
0.3250
74
30.2200
18.1275
30
0.8842
0.3342
75
32.9017
20.2208
31
0.9392
0.3458
76
35.7608
22.5742
32
1.0075
0.3667
77
38.8558
25.1683
33
1.0875
0.4008
78
42.2192
28.0583
34
1.1775
0.4358
79
45.9083
31.2250
35
1.2767
0.4658
80
49.9517
34.6900
36
1.3842
0.4950
81
54.3767
38.5083
37
1.5033
0.5292
82
59.1433
42.6950
38
1.6242
0.5767
83
64.3367
47.3308
39
1.7408
0.6300
84
69.8767
52.4183
40
1.8783
0.6850
85
75.8775
58.0150
41
2.0242
0.7400
86
82.3958
64.3375
42
2.1967
0.7925
87
89.4608
71.2225
43
2.3958
0.8550
88
97.2767
78.9833
44
2.6158
0.9317
89
105.9975
87.5192
45
2.8483
1.0258
90
116.0308
97.2775
46
3.0950
1.1308
91
127.6308
109.0117
47
3.3608
1.2417
92
139.1333
123.4608
48
3.6508
1.3633
93
151.6733
137.5425
49
3.9717
1.5033
94
165.3425
153.2292
50
4.2800
1.6600
95
180.2433
170.7058
51
4.6033
1.8392
52
4.9492
2.0125
53
5.2925
2.1833
54
5.6283
2.3442
55
5.9908
2.5183
56
6.4075
2.7292
57
6.9333
2.9992
58
7.5700
3.3350
59
8.3667
3.7242
60
9.1192
4.1533
18 ,共 22 銷售日期:109 7 1
【附件三】投資標的說明
投資標的簡介
(一)同基金之簡介
投資標的及其相關費用說明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二)投資帳戶之簡介
投資標的及其相關費用說明請詳「全球人壽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三)幣帳戶之簡介
投資標的名
投資標的簡( 2)
計價幣別
收益分配或資
產撥回( 3)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幣貨幣帳戶
新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日圓貨幣帳戶
日圓貨幣帳戶
日圓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貨幣帳戶
美元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貨幣帳戶
歐元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貨幣帳戶指本公司提供予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係以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之利
率按單利方式逐日計算,該利率適用期間為一個月,且不得低於0
2:本契約之要保書、銷售文件或其他約定書,關於投資標的名稱之使用,得以「簡稱」代之。
3:投資標的是否有收益分配或資產撥回,係以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所載為準。
19 ,共 22 銷售日期:109 7 1
【附件四】投資標的贖回及轉換價格適用日
投資標的分類
贖回/轉出價格適用日
轉入價格適用日
共同基金
T+1
T+1
投資帳戶
T+1
T+1
貨幣帳戶
T
T
註:T基準日;T+1表基準日之次一資產評價日。
20 ,共 22 銷售日期:109 7 1
【附件五】完全失能程度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21 ,共 22 銷售日期:109 7 1
【附件六】保險費年度、解約費用年度、加值回饋金之計算範例:
範例:假設要保人之繳費年期為三年,且年繳約定保險費為新臺幣200,000元,保單生效日為109/1/1
項次
A
B
C
D
E
F
G
H
I
J
繳費日期
109/1/1
109/3/1
110/1/1
111/1/1
111/6/1
112/1/1
112/8/1
113/1/1
114/1/1
115/1/1
保單年度
1
1
2
3
3
4
4
5
6
7
(X+Y)
200,000
120,000
0
100,000
120,000
0
180,000
200,000
200,000
0
約定保險費
(X)
200,000
0
0
100,000
120,000
0
180,000
0
0
0
加值回饋金
2,000
0
0
1,000
1,200
0
1,800
0
0
0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
(Y)
0
120,000
0
0
0
0
0
200,000
200,000
0
保險費年度
1
1
1
2
3
3
3
-
-
-
費用率適用年度
1
1
1
2
3
3
3
3+1
3+2
3+3
註:約定保險費與不定期超額保險費認列方式,請參照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
要保人於109/1/1繳交第一期保險費新臺幣200,000(A),則為第一保險費年度開始。解約費用率或部分提
領費用率適用年度為第一年開始。同時給付加值回饋金新臺幣2,000元。
要保人繳足一期約定保險費新臺幣200,000(A)109/3/1交新臺幣120,000(B)因時間未到次一保
單週年日(110/1/1)故此新臺幣120,000元歸類為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此時尚未繳交下一期約定保險費,
保險費年度、解約費用率或部分提領費用率適用年度不變。
要保人於110/1/1未繳交保險費(C),故保險費年度、解約費用率或部分提領費用率適用年度不變。
要保人於111/1/1繳交第二期保險費新臺幣100,000(D)則加計一保險費年度即為第二保險費年度開始
同時給付加值回饋金新臺幣1,000元。
要保人於111/6/1繳交新臺幣120,000(E),其中新臺幣100,000元補足第二期約定保險費後,同時剩餘之新
臺幣20,000元則為第三期保險費,且加計一保險費年度,即為第三保險費年度開始。同時給付加值回饋金
新臺幣1,200元。
要保人於112/1/1未繳交保險費(F),故保險費年度、解約費用率或部分提領費用率適用年度不變。
要保人於112/8/1繳交新臺幣180,000元補足第三約定保險費(G)後,達次一保單週年日之前一(112/12/31)
皆為第三保險費年度解約費用率或部分提領費用率適用年度為第三年同時給付加值回饋金新臺幣1,800
元。
要保人於113/1/1繳交新臺幣200,000(H),因繳足三期約定保險費故此新臺幣200,000元歸類為不定期
超額保險費。113/1/1~113/12/31的解約費用率或部分提領費用率,適用「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起至次一保
單週年日之前一日」。
要保人於114/1/1繳交新200,000(I),因繳足三期約定保險費,故此新臺幣200,000元歸類為不定期
超額保險費。114/1/1~114/12/31的解約費用率或部分提領費用率,適用「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之次一保單
週年日起至次二個保單週年日之前一日」。
115/1/1之後的解約費用率或部分提領費用率,適用「繳費年期屆滿日翌日之次二個保單週年日起」(J)
22 ,共 22 銷售日期:109 7 1
【附表】基本保額減少之限制
繳費年期屆滿日前
每一保險費年度內最高得申請一次基本保額減少且減少之最高額度依
請時之保險費年度規定如下:
(1)第一保險費年度為保單生效時基本保額的 10%
(2)第二保險費年度起為前一保險費年度基本保額的 10%;惟減少後之基
本保額不得低於保單生效時之基本保額的 81%
繳費年期屆滿日後
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全球人壽新三六贏家變額萬能壽險-目標保險費
位:元 / 每萬元基本保額
性別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最高目標保險費
最低目標保險費
最高目標保險費
最低目標保險費
16
271
85
233
67
17
275
87
237
69
18
280
90
243
71
19
285
92
247
73
20
291
95
252
75
21
296
98
256
77
22
301
100
261
79
23
307
103
267
81
24
312
106
272
83
25
317
109
277
86
26
324
113
283
88
27
329
116
288
91
28
336
119
293
93
29
343
123
299
96
30
349
127
305
99
31
356
131
311
102
32
363
135
317
105
33
369
139
324
108
34
377
143
329
112
35
385
148
336
115
36
392
153
343
119
37
400
158
349
123
38
409
163
357
127
39
417
169
364
131
40
425
174
372
135
41
435
180
379
140
42
444
186
387
144
43
453
193
395
149
44
463
200
403
155
45
473
207
411
160
46
483
214
420
166
47
495
222
429
172
48
505
230
439
178
49
517
238
448
184
50
529
247
457
191
性別
男性
女性
投保年齡
最高目標保險費
最低目標保險費
最高目標保險費
最低目標保險費
51
543
257
468
199
52
556
266
477
206
53
569
277
489
214
54
584
288
500
223
55
600
299
512
232
56
617
311
525
241
57
635
324
539
251
58
653
338
552
262
59
673
352
567
273
60
695
367
583
285
61
719
383
599
298
62
743
400
617
311
63
769
418
635
326
64
797
437
655
341
65
828
458
676
357
66
861
479
700
375
67
897
502
724
394
68
935
526
752
414
69
977
551
780
435
70
1,023
579
812
457
71
1,072
607
847
482
72
1,125
637
884
507
73
1,183
670
925
535
74
1,245
704
969
565
75
1,313
740
1,019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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