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條款樣張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殘廢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傳真:02-27517016。
5.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106 6 15 元壽字第 1060001127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
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一條
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
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
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
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
率為準)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
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
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
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2%)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
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十、「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
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
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含加班班次)及路線
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陸上機械動力車輛、水上機械動力船
舶及商用航空客機。
十三、「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票根或紀錄搭乘大眾
運輸工具,且非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
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十四、「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登上至完全離開大眾運
輸工具之期間。
十五、「地震」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之地震
消息為準;在中華民國境外悉依意外事故發生地之政府主管機
關所正式發佈之地震消息為準。
十六、「颱風」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有陸上
颱風警報者;在中華民國境外悉依意外事故發生地之政府主管
機關所正式發佈之陸上颱(颶)風消息為準。
十七、「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
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
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十八、「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十九「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下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一)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
站、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
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所,遭遇火災或爆
炸事故者;
(二)「地震」「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者;
(三)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者。
第 三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
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
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
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六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
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
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
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
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
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約
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
停止。
第 七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復效當時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ZW-上市日期:106.6.15
1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 九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 十 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
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契約約定以現金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 3,000 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 3,000 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
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
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
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
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
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
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
分享金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
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
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一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四),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
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
司按完全殘廢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二所列完
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範
例詳見附表四),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
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的三
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
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同時因第二條約定的兩項特定災害意外傷害
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
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
限制。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面積達
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符合「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ICD-9-CM」948.2
948.9 號所列之傷病)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國
際疾病分類標準 ICD-9-CM」中,940 941.5 號所列之傷病)者(詳
見附表三),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嚴重燒
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重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嚴重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
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或附表三所列嚴重燒燙傷時,本公司不
負給付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
所列嚴重燒燙傷時,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意外嚴重燒燙傷
保險金。
第十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或附表三所列嚴重燒燙傷時,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
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約定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2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
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申請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八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
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前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六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申請展期定期
保險當時依本契約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約定所計算之金額扣除保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所需的躉繳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
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殘廢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約定。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 三十 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及「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
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特
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
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
人。
第三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3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八年期
繳費期間十年期
繳費期間十二年期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1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2 1.9000 1.9000 1.9000 1.9000
3 2.8000 2.8000 2.8000 2.8000
4 3.7000 3.7000 3.7000 3.7000
5 4.6000 4.6000 4.6000 4.6000
6 5.5000 5.5000 5.5000 5.5000
7 6.4000 6.4000 6.4000 6.4000
8 7.3000 7.3000 7.3000 7.3000
9 7.4460 8.2000 8.2000 8.2000
10 7.5949 9.1000 9.1000 9.1000
11 7.7468 9.2820 10.0000 10.0000
12 7.9018 9.4676 10.9000 10.9000
13 8.0598 9.6570 11.1180 11.8000
14 8.2210 9.8501 11.3404 12.7000
15 8.3854 10.0471 11.5672 13.6000
16 8.5531 10.2481 11.7985 14.5000
17 8.7242 10.4530 12.0345 15.4000
18 8.8987 10.6621 12.2752 16.3000
19 9.0766 10.8753 12.5207 17.2000
20 9.2582 11.0928 12.7711 18.1000
21 9.4433 11.3147 13.0265 18.4620
22 9.6322 11.5410 13.2870 18.8312
23 9.8248 11.7718 13.5528 19.2079
24 10.0213 12.0073 13.8238 19.5920
25 10.2218 12.2474 14.1003 19.9839
26 10.4262 12.4923 14.3823 20.3835
27 10.6347 12.7422 14.6700 20.7912
28 10.8474 12.9970 14.9634 21.2070
29 11.0644 13.2570 15.2626 21.6312
30 11.2857 13.5221 15.5679 22.0638
31 11.5114 13.7926 15.8792 22.5051
32 11.7416 14.0684 16.1968 22.9552
33 11.9764 14.3498 16.5208 23.4143
34 12.2160 14.6368 16.8512 23.8826
35 12.4603 14.9295 17.1882 24.3602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八年期
繳費期間十年期
繳費期間十二年期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36 12.7095 15.2281 17.5320 24.8474
37 12.9637 15.5327 17.8826 25.3444
38 13.2229 15.8433 18.2403 25.8513
39 13.4874 16.1602 18.6051 26.3683
40 13.7571 16.4834 18.9772 26.8956
41 14.0323 16.8131 19.3567 27.4336
42 14.3129 17.1493 19.7438 27.9822
43 14.5992 17.4923 20.1387 28.5419
44 14.8912 17.8422 20.5415 29.1127
45 15.1890 18.1990 20.9523 29.6950
46 15.4928 18.5630 21.3714 30.2889
47 15.8026 18.9342 21.7988 30.8946
48 16.1187 19.3129 22.2348 31.5125
49 16.4411 19.6992 22.6795 32.1428
50 16.7699 20.0932 23.1331 32.7856
51 17.1053 20.4950 23.5957 33.4414
52 17.4474 20.9049 24.0676 34.1102
53 17.7963 21.3230 24.5490 34.7924
54 18.1523 21.7495 25.0400 35.4882
55 18.5153 22.1845 25.5408 36.1980
56 18.8856 22.6282 26.0516 36.9220
57 19.2633 23.0807 26.5726 37.6604
58 19.6486 23.5423 27.1041 38.4136
59 20.0416 24.0132 27.6461 39.1819
60 20.4424 24.4935 28.1991 39.9655
61 20.8512 24.9833 28.7630 40.7648
62 21.2683 25.4830 29.3383 41.5801
63 21.6936 25.9926 29.9251 42.4117
64 22.1275 26.5125 30.5236 43.2600
65 22.5701 27.0427 31.1340 44.1252
66 23.0215 27.5836 31.7567 45.0077
67 23.4819 28.1353 32.3919 45.9078
68 23.9515 28.6980 33.0397 46.8260
69 24.4306 29.2719 33.7005 47.7625
70 24.9192 29.8574 34.3745 48.7177
71 25.4175 30.4545 35.0620 49.6921
72 25.9259 31.0636 35.7632 50.6859
4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八年期
繳費期間十年期
繳費期間十二年期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73 26.4444 31.6849 36.4785 51.6997
74 26.9733 32.3186 37.2081 52.7337
75 27.5128 32.9650 37.9522 53.7883
76 28.0630 33.6243 38.7113 54.8641
77 28.6243 34.2967 39.4855 55.9614
78 29.1968 34.9827 40.2752 57.0806
79 29.7807 35.6823 41.0807 58.2222
80 30.3763 36.3960 41.9023 59.3867
81 30.9839 37.1239 42.7404 60.5744
82 31.6035 37.8664 43.5952 61.7859
83 32.2356 38.6237 44.4671 63.0216
84 32.8803 39.3962 45.3564 64.2820
85 33.5379 40.1841 46.2636 65.5677
86 34.2087 40.9878 47.1888 66.8790
87 34.8928 41.8075 48.1326 68.2166
88 35.5907 42.6437 49.0953 69.5809
89 36.3025 43.4966 50.0772 70.9726
90 37.0286 44.3665 51.0787 72.3920
91 37.7691 45.2538 52.1003 73.8398
92 38.5245 46.1589 53.1423 75.3166
93 39.2950 47.0821 54.2051 76.8230
94 40.0809 48.0237 55.2892 78.3594
95 40.8825 48.9842 56.3950 79.9266
96 41.7002 49.9639 57.5229 81.5252
97 42.5342 50.9632 58.6734 83.1557
98 43.3849 51.9824 59.8468 84.8188
99 44.2526 53.0221 61.0438 86.5151
100 45.1376 54.0825 62.2647 88.2454
101 46.0404 55.1642 63.5100 90.0104
102 46.9612 56.2674 64.7802 91.8106
103 47.9004 57.3928 66.0758 93.6468
104 48.8584 58.5406 67.3973 95.5197
105 49.8356 59.7115 68.7452 97.4301
106 50.8323 60.9057 70.1201 99.3787
107 51.8489 62.1238 71.5225 101.3663
108 52.8859 63.3663 72.9530 103.3936
109 53.9436 64.6336 74.4120 105.4615
110 55.0225 65.9263 75.9003 107.5707
111 56.1230 67.2448 77.4183 109.7221
如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含)以後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同保險年齡一百一十
歲時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本表將不適用。
範例:
王小偉(男性 40 歲)投保「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繳費年期為二十
年期當保單年度到達第71 年時保險年齡為 110 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為 49.6921
保險年齡大於111歲(含)以後每一年度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將維持49.6921 不變
附表二:完全殘廢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嚴重燒燙傷項別
國際疾病分類
臨床修訂第九
(ICD-9-CM)
分類項目
948.2
948.3
948.4
948.5
(一) 三度燒燙傷
948.2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21 20-2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22 20-2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20-2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3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30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31 30-3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32 30-3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33 30-3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30-3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4 40-40%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40-40%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41 40-4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42 40-4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43 40-4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44 40-4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40-4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5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5
6
948.6
948.7
948.8
948.9
948.50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51 50-5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52 50-5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53 50-5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54 50-5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55 50-5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50-5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6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61 60-6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62 60-6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63 60-6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64 60-6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65 60-6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66 60-6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60-6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傷
948.7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71 70-7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72 70-7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73 70-7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74 70-7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75 70-7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76 70-7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傷
948.77 70-7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70-7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傷
948.8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81 80-8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82 80-8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83 80-8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84 80-8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85 80-8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86 80-8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傷
948.87 80-8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傷
948.88 80-89% OF BODY SURFACE,80-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80-89 %之燒傷,80-89 %之三度燒傷
948.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91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傷
948.92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傷
948.93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傷
948.94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傷
948.95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傷
948.96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傷
948.97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傷
948.98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80-89% THIE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80-89 %之三度燒傷
948.9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90% OR MORE BODY
SURFACE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90%或多於 90%之三
度燒傷
940
941.5
(二) 顏面燒燙傷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附表四: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全
殘,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全殘,將
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加 2 期季繳保險費共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0,000 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全殘,將退還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共
15,600 元。
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9377 9298 9065 8417
1 9377 9298 9065 8418
2 9377 9298 9065 8419
3 9377 9298 9065 8419
4 9377 9298 9065 8420
5 9378 9298 9065 8421
6 9378 9298 9065 8422
7 9378 9298 9065 8423
8 9378 9298 9065 8423
9 9378 9298 9065 8424
10 9378 9298 9065 8425
11 9379 9299 9066 8427
12 9380 9300 9067 8428
13 9380 9301 9067 8430
14 9381 9302 9068 8431
15 9382 9304 9069 8433
16 9383 9305 9070 8435
17 9384 9306 9071 8436
18 9384 9307 9071 8438
19 9385 9308 9072 8439
20 9386 9309 9073 8441
21 9386 9309 9073 8441
22 9386 9309 9073 8441
23 9386 9309 9073 8441
24 9386 9309 9073 8441
25 9386 9310 9074 8442
26 9386 9310 9074 8442
27 9386 9310 9074 8442
28 9386 9310 9074 8442
29 9386 9310 9074 8442
30 9386 9310 9074 8442
31 9386 9311 9074 8442
32 9386 9311 9074 8442
33 9386 9312 9074 8442
34 9386 9312 9074 8442
35 9387 9313 9074 8443
36 9387 9313 9074 8443
37 9387 9314 9074 8443
38 9387 9314 9074 8443
39 9387 9315 9074 8443
40 9387 9315 9074 8443
41 9387 9320 9074 8444
42 9388 9324 9074 8444
43 9388 9329 9075 8445
44 9388 9334 9075 8445
45 9389 9339 9075 8446
46 9389 9343 9075 8447
47 9389 9348 9075 8447
48 9389 9353 9076 8448
49 9390 9357 9076 8448
50 9390 9362 9076 8449
51 9402 9374 9102 8464
52 9414 9385 9129 8479
53 9426 9397 9155 8495
54 9438 9408 9182 8510
55 9450 9420 9208 8525
56 9467 9441 9225 8540
57 9484 9461 9243 8555
58 9501 9482 9260 8570
59 9518 9502 9278 8585
60 9535 9523 9295 8600
61 9558 9536 9306 8651
62 9581 9550 9317 8702
63 9604 9563 9328 8753
64 9627 9577 9339 8804
65 9650 9590 9350 8855
66 9688 9642 9364
67 9726 9694 9379
68 9764 9746 9393
69 9812 9798 9408
70 9860 9850 9422
71 9906 9880 9614
72 9953 9910 9807
73 9999 9999 9999
74 9999 9999
75 9999 9999
76 9999
77 9999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ZWAJ00(8年期)
ZWAK00(12年期)
ZWAA00(10年期)
ZWAC00(20年期)
52.0´
262.0´
088.0´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ZWAJ00(8年期)
ZWAK00(12年期)
ZWAA00(10年期)
ZWAC00(20年期)
52.0´
262.0´
088.0´

沒有「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元大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