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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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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及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
還所繳保險費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4.傳真:02-27517016
5.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條約定計算
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
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保險
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
第十一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
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
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
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
率為準)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
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單年
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日
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利率
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相關費
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本公司網
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
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宣告利
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十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二、「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世界各國政府所核發之有效許可行
駛證明及合法載客營業執照,在對不特定人開放而非由乘客承
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含加班班次)及路線
係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陸上機械動力車輛、水上機械動力船
舶及商用航空客機。
十三、「乘客」係指有購票行為並持有可得證明票根或紀錄搭乘大眾
運輸工具,且非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受僱服務人員或維修
員等基於工作因素搭乘之人。
十四、「搭乘」係指被保險人以前款乘客身分登上至完全離開大眾運
輸工具之期間。
十五、「地震」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之地震
消息為準;在中華民國境外悉依意外事故發生地之政府主管機
關所正式發佈之地震消息為準。
十六、「颱風」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依中央氣象局所正式發佈有陸上
颱風警報者;在中華民國境外悉依意外事故發生地之政府主管
機關所正式發佈之陸上颱(颶)風消息為準。
十七、「洪水」係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之水位突
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
水導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沒之現象。
十八、「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十九「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下列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
(一)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廳、車
站、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
眾使用之演講廳或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所,遭遇火災或爆
炸事故者;
(二)「地震」「颱風」或「洪水」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者;
(三)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者。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
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
之保險責,以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
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
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
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
公司於知未能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保人交付保險
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要保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他約定方式聲
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
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
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
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
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
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
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
憑證上載明本契約及所有附約墊繳之本息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契
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
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償保險費除停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效當時本保單
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之復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保人提供
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
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
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106
6 15 元壽字第 1060001127 號函備
107 9 14 日依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11日元壽字第1080003732號函備查
條款樣張
ZW-2020.01
2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
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
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
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
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費已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價值準備金而
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
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
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保
人所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年度
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
險費。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
依本約定以現給付該保年度之增回饋分享要保
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 3,000元時,則依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儲存生息至累積高於 3,000 元之保單年度屆滿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
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
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按前
滿
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四、抵繳保險費: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前一保單年度屆
滿時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
費期屆滿或要人辦理減繳清保險致無法抵險費
者,如要保人無主動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本公司將
以增額繳清作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增
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前者,其前一保單年度屆滿時計算
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抵繳當年度應繳保險費。但因繳費期間已
屆滿或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保險後致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其增值回饋
分享金改儲存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年齡達十六歲
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
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者,且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死亡或致成附
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
要保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
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
查詢。
第十一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
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四),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
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
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
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
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保時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二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
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於本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致附表二所列完
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範
例詳見附表四,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起,因遭受第二條約定的
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一條約定給付外,另再按保險金額與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的三倍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超
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災害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同時因第二條約
定的兩項特定災害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意
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
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
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本公司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
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
外傷害事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燒燙傷面積達
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符合「國際疾病分類標準 ICD-9-CM948.2
948.9 號所列之傷病)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合「國
際疾病分類標 ICD-9-CM」中,940 941.5 號所列之傷病)者(詳
見附表三),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本契約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
金額二者之和給付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嚴
重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嚴重燒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
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
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
時,本公司按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一條
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身故或附表三所列嚴重燒燙傷時,本公司不
負給付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
所列嚴重燒燙傷時,本公司仍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意外嚴重燒燙傷
保險金。
第十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身故或附表三所列嚴重燒燙傷時,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益人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九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
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一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
3
付身
退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特定意
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
或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申請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調
第二十三條【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師診斷書(須載明燒燙傷程度及佔體表面積之比例但必
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前項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
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
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六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應之保單值準備金除營業費後的數額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價值準備加上本公應給付的值回饋分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齡滿公司繳清
險」時之保險退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二十七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或喪用保險金完全失能險金之給金額為申期定
保險依本契約十一條及十二條約所計算之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單價值準金扣除營費用後的額超過展期保
至被人保險年達到一百十一歲之單週年日的躉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
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司應給付增值回饋享金扣除繳保險費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
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展期
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展
期定期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約定。
第二十八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三十 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投保年齡以足歲計,但未滿歲的零數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
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及「意外嚴重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
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特
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
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
益人或先於被險人本人故,除要人已另行受益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項法定繼之順承編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項情致無領保險金
險金作為險人他受
得之部分其他
第三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4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涉訟者,意以要保住所地地法院為第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八年期
繳費期間十年期
繳費期間十二年期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1
1.0000
1.0000
1.0000
2
1.9000
1.9000
1.9000
3
2.8000
2.8000
2.8000
4
3.7000
3.7000
3.7000
5
4.6000
4.6000
4.6000
6
5.5000
5.5000
5.5000
7
6.4000
6.4000
6.4000
8
7.3000
7.3000
7.3000
9
8.2000
8.2000
8.2000
10
9.1000
9.1000
9.1000
11
9.2820
10.0000
10.0000
12
9.4676
10.9000
10.9000
13
9.6570
11.1180
11.8000
14
9.8501
11.3404
12.7000
15
10.0471
11.5672
13.6000
16
10.2481
11.7985
14.5000
17
10.4530
12.0345
15.4000
18
10.6621
12.2752
16.3000
19
10.8753
12.5207
17.2000
20
11.0928
12.7711
18.1000
21
11.3147
13.0265
18.4620
22
11.5410
13.2870
18.8312
23
11.7718
13.5528
19.2079
24
12.0073
13.8238
19.5920
25
12.2474
14.1003
19.9839
26
12.4923
14.3823
20.3835
27
12.7422
14.6700
20.7912
28
12.9970
14.9634
21.2070
29
13.2570
15.2626
21.6312
30
13.5221
15.5679
22.0638
31
13.7926
15.8792
22.5051
32
14.0684
16.1968
22.9552
33
14.3498
16.5208
23.4143
34
14.6368
16.8512
23.8826
35
14.9295
17.1882
24.3602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八年期
繳費期間十年期
繳費期間十二年期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36
12.7095
15.2281
17.5320
24.8474
37
12.9637
15.5327
17.8826
25.3444
38
13.2229
15.8433
18.2403
25.8513
39
13.4874
16.1602
18.6051
26.3683
40
13.7571
16.4834
18.9772
26.8956
41
14.0323
16.8131
19.3567
27.4336
42
14.3129
17.1493
19.7438
27.9822
43
14.5992
17.4923
20.1387
28.5419
44
14.8912
17.8422
20.5415
29.1127
45
15.1890
18.1990
20.9523
29.6950
46
15.4928
18.5630
21.3714
30.2889
47
15.8026
18.9342
21.7988
30.8946
48
16.1187
19.3129
22.2348
31.5125
49
16.4411
19.6992
22.6795
32.1428
50
16.7699
20.0932
23.1331
32.7856
51
17.1053
20.4950
23.5957
33.4414
52
17.4474
20.9049
24.0676
34.1102
53
17.7963
21.3230
24.5490
34.7924
54
18.1523
21.7495
25.0400
35.4882
55
18.5153
22.1845
25.5408
36.1980
56
18.8856
22.6282
26.0516
36.9220
57
19.2633
23.0807
26.5726
37.6604
58
19.6486
23.5423
27.1041
38.4136
59
20.0416
24.0132
27.6461
39.1819
60
20.4424
24.4935
28.1991
39.9655
61
20.8512
24.9833
28.7630
40.7648
62
21.2683
25.4830
29.3383
41.5801
63
21.6936
25.9926
29.9251
42.4117
64
22.1275
26.5125
30.5236
43.2600
65
22.5701
27.0427
31.1340
44.1252
66
23.0215
27.5836
31.7567
45.0077
67
23.4819
28.1353
32.3919
45.9078
68
23.9515
28.6980
33.0397
46.8260
69
24.4306
29.2719
33.7005
47.7625
70
24.9192
29.8574
34.3745
48.7177
71
25.4175
30.4545
35.0620
49.6921
72
25.9259
31.0636
35.7632
50.6859
5
保單
年度
繳費期間十年期
繳費期間十二年期
繳費期間二十年期
73
31.6849
36.4785
51.6997
74
32.3186
37.2081
52.7337
75
32.9650
37.9522
53.7883
76
33.6243
38.7113
54.8641
77
34.2967
39.4855
55.9614
78
34.9827
40.2752
57.0806
79
35.6823
41.0807
58.2222
80
36.3960
41.9023
59.3867
81
37.1239
42.7404
60.5744
82
37.8664
43.5952
61.7859
83
38.6237
44.4671
63.0216
84
39.3962
45.3564
64.2820
85
40.1841
46.2636
65.5677
86
40.9878
47.1888
66.8790
87
41.8075
48.1326
68.2166
88
42.6437
49.0953
69.5809
89
43.4966
50.0772
70.9726
90
44.3665
51.0787
72.3920
91
45.2538
52.1003
73.8398
92
46.1589
53.1423
75.3166
93
47.0821
54.2051
76.8230
94
48.0237
55.2892
78.3594
95
48.9842
56.3950
79.9266
96
49.9639
57.5229
81.5252
97
50.9632
58.6734
83.1557
98
51.9824
59.8468
84.8188
99
53.0221
61.0438
86.5151
100
54.0825
62.2647
88.2454
101
55.1642
63.5100
90.0104
102
56.2674
64.7802
91.8106
103
57.3928
66.0758
93.6468
104
58.5406
67.3973
95.5197
105
59.7115
68.7452
97.4301
106
60.9057
70.1201
99.3787
107
62.1238
71.5225
101.3663
108
63.3663
72.9530
103.3936
109
64.6336
74.4120
105.4615
110
65.9263
75.9003
107.5707
111
67.2448
77.4183
109.7221
()
範例:
王小偉(男性 40 )
71 11049.6921
111()49.6921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三:嚴重燒燙傷項別
國際疾病分類
臨床修訂第九
版(ICD-9-CM
分類項目
948.2
948.3
948.4
948.5
() 三度燒燙傷
948.2 20-2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 20-2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20-2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 20-2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21 20-2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20-2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22 20-2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20-2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3 30-3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 30-3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30 30-3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 30-3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31 30-3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30-3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32 30-3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30-3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33 30-3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30-3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4 40-40%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 40-4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40-40%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 40-4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41 40-4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40-4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42 40-4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40-4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43 40-4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40-4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44 40-4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40-4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5 50-5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 50-5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50 50-5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 50-5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51 50-5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50-5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6
948.6
948.7
948.8
948.9
948.52 50-5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50-5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53 50-5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50-5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54 50-5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50-5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55 50-5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50-5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6 60-6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 60-6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60-6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 60-6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61 60-6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60-6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62 60-6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60-6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63 60-6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60-6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64 60-6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60-6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65 60-6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60-6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66 60-6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60-6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
948.7 70-7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70-7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71 70-7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72 70-7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73 70-7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74 70-7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75 70-7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76 70-7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
948.77 70-7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70-7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
948.8 80-89%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80-89%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81 80-89% OF BODY SURFACE,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82 80-89% OF BODY SURFACE,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83 80-89% OF BODY SURFACE,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84 80-89% OF BODY SURFACE,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85 80-89% OF BODY SURFACE,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86 80-89% OF BODY SURFACE,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
948.87 80-89% OF BODY SURFACE,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
948.88 80-89% OF BODY SURFACE,80-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80-89 %之燒傷,80-89 %之三度燒
948.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LESS THAN 10% OR
UNSPECIFIED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少於 10%之三度燒
傷,或未明示者
948.91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10-1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10-19 %之三度燒
948.92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20-2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20-29 %之三度燒
948.93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30-3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30-39 %之三度燒
948.94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40-4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40-49 %之三度燒
948.95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50-5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50-59 %之三度燒
948.96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60-6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60-69 %之三度燒
948.97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70-7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70-79 %之三度燒
948.98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80-89% THIRD
DEGREE
體表面 90-99 %之燒傷80-89 %之三度燒
948.99 90% OR MORE OF BODY SURFACE, 90% OR MORE BODY
SURFACE THIRD DEGREE
體表面積 90-99 %之燒傷,少於 90%或多於 90之三
度燒傷
940
941.5
() 顏面燒燙傷
940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941.5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附表四: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算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
全失能,將退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共 2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費
88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為 2,62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
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 7,88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 10,000 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保
險費為 5,200 元。若適用 1%保費折扣,則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148 元。
如繳交 3 期半年繳保險費後身故或完全失能,將退 3 期折扣前半年繳保險費
15,600 元。
元大人壽保險單借款利率批註條款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傳真:02-27517016
4.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6 6 15 元壽字第 1060001280 號函備查
第一條【批註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元大人壽保險單借款利率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
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契約牴觸時,應優先
適用本批註條款,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契約之相關約定。
第二條【保險單借款利率之約定】
要保人附加本批註條款,並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
險單借款利率按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附表:經本公司指定之主契約
險種名稱
元大人壽珍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元大人壽億達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
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12194 12063 11734 10800
1 12164 12034 11705 10774
2 12134 12004 11677 10749
3 12104 11975 11648 10723
4 12075 11945 11620 10698
5 12046 11916 11591 10673
6 12017 11887 11563 10648
7 11988 11858 11535 10623
8 11958 11829 11506 10597
9 11929 11800 11478 10572
10 11900 11771 11450 10548
11 11872 11744 11423 10524
12 11844 11716 11397 10500
13 11815 11689 11369 10476
14 11788 11662 11342 10452
15 11760 11636 11316 10429
16 11732 11608 11290 10406
17 11705 11581 11263 10382
18 11676 11554 11236 10359
19 11649 11527 11209 10335
20 11622 11500 11183 10312
21 11593 11472 11156 10287
22 11565 11444 11129 10261
23 11537 11416 11102 10236
24 11509 11389 11075 10211
25 11481 11362 11049 10188
26 11453 11334 11022 10163
27 11425 11307 10995 10138
28 11397 11279 10969 10113
29 11369 11252 10942 10089
30 11342 11225 10915 10064
31 11314 11199 10889 10039
32 11286 11172 10863 10015
33 11259 11146 10836 9991
34 11232 11119 10810 9966
35 11206 11093 10784 9943
36 11179 11067 10758 9919
37 11152 11041 10732 9895
38 11125 11015 10707 9871
39 11098 10989 10681 9847
40 11071 10963 10655 9823
41 11044 10943 10630 9800
42 11019 10921 10604 9776
43 10993 10901 10580 9754
44 10966 10881 10555 9730
45 10941 10861 10530 9708
46 10915 10840 10505 9686
47 10889 10821 10481 9663
48 10863 10801 10457 9641
49 10838 10781 10433 9618
50 10813 10762 10409 9597
51 10801 10751 10416 9595
52 10790 10739 10424 9594
53 10779 10729 10431 9596
54 10768 10718 10439 9598
55 10758 10709 10448 9601
56 10753 10711 10446 9605
57 10750 10713 10446 9609
58 10747 10716 10446 9615
59 10744 10719 10448 9621
60 10741 10723 10449 9629
61 10746 10719 10443 9688
62 10751 10718 10439 9758
63 10758 10717 10437 9833
64 10767 10719 10437 9924
65 10777 10721 10438 10041
66 10807 10777 10446
67 10840 10842 10458
68 10877 10912 10475
69 10942 10999 10501
70 10998 11109 10531
71 11071
72 11163
73 11281
74 11344
75 11455
76 11670
77 12532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ZWCJ00(8年期)
ZWCK00(12年期)
ZWCA00(10年期)
ZWCC00(20年期)
元大人壽鑫利多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
0 12193 12063 11734 10799
1 12164 12033 11705 10774
2 12134 12004 11676 10749
3 12104 11974 11648 10722
4 12074 11945 11619 10697
5 12046 11916 11591 10672
6 12017 11887 11562 10648
7 11987 11858 11534 10623
8 11958 11828 11506 10597
9 11928 11800 11478 10572
10 11899 11771 11449 10547
11 11871 11743 11423 10524
12 11843 11716 11396 10499
13 11814 11688 11368 10476
14 11787 11661 11342 10452
15 11759 11635 11315 10429
16 11732 11607 11289 10405
17 11704 11580 11262 10381
18 11675 11553 11235 10358
19 11648 11526 11208 10334
20 11621 11499 11182 10311
21 11592 11471 11155 10286
22 11564 11443 11127 10261
23 11536 11415 11100 10236
24 11508 11387 11073 10211
25 11479 11360 11047 10187
26 11451 11333 11020 10162
27 11423 11305 10993 10137
28 11395 11277 10966 10112
29 11368 11250 10940 10088
30 11340 11222 10913 10063
31 11312 11196 10886 10038
32 11284 11169 10860 10014
33 11257 11143 10833 9989
34 11229 11116 10807 9965
35 11203 11090 10781 9942
36 11176 11063 10754 9917
37 11149 11037 10728 9893
38 11121 11010 10702 9869
39 11094 10985 10676 9845
40 11067 10958 10650 9821
41 11040 10937 10625 9798
42 11015 10916 10599 9775
43 10988 10895 10574 9752
44 10961 10874 10549 9728
45 10936 10854 10523 9706
46 10909 10833 10498 9684
47 10883 10813 10473 9660
48 10857 10792 10449 9638
49 10832 10771 10424 9615
50 10806 10751 10399 9593
51 10794 10740 10405 9589
52 10782 10727 10411 9585
53 10770 10716 10417 9584
54 10758 10704 10424 9582
55 10747 10693 10430 9581
56 10741 10693 10427 9581
57 10736 10692 10425 9580
58 10731 10693 10422 9580
59 10726 10693 10421 9581
60 10722 10695 10419 9584
61 10724 10688 10410 9633
62 10728 10683 10403 9686
63 10731 10678 10396 9745
64 10736 10675 10391 9810
65 10743 10673 10388 9889
66 10768 10720 10390
67 10794 10772 10395
68 10823 10827 10402
69 10875 10890 10412
70 10918 10968 10429
71 10975
72 11037
73 11117
74 11139
75 11178
76 11255
77 11397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ZWCJ00(8年期)
ZWCK00(12年期)
ZWCA00(10年期)
ZWCC00(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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