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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新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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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新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條款樣張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
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6.傳真:02-27517016。
7.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1 02 08 日紐精算字第 101020801 號函備查
102 05 24 日紐精算字第 102052404 號函備查
102 09 18 日紐精算字第 102091802 號函備查
103 01 21 日紐精算字第 103012101 號函備查
103 03 10 日元壽字第 10300004 號函備查
103 07 16 日元壽字第 10300921 號函備查
103 10 31 日元壽字第 10301620 號函
104 01 30 日元壽字第 10400023 號函
104年5月4日依103年10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85890 號函修正
104 06 01 日元壽字第 10401015 號函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
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
按下列方式所計算之金額:
(一)甲型:以基本保額、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之金額兩
者之較大值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二)乙型:以基本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保單帳戶
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之金額兩者之較大值扣除保單帳戶價值
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保價乘數」係指如下:
1.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保險年齡在四十歲(含)
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
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
一百零一。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
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
其中,淨危險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
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
之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
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投保年齡、性別、基本保額、附加費用率等
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保障及投資需求。
五、「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
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
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六、「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
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
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各項費用一
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七、「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
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八、「壽險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
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
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
險保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九、「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本公司
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職業等級及附
約保險金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十、「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壽險費用、保險成本與保單管理費
之總和,並依第十一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一、「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條約定於要保
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
金額按附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
年度加算一歲。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
費及超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三)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四)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
庫局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平均值,逐日以日
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
資標的之日。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依第四條契約撤銷權期
滿及第一期保險費入帳日兩者較晚者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之
買入資產評價日作為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
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
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單位」係指計算附表三中投資標的的單位數,並為本
契約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之依據。
十八、「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附表三中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
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九、「貨幣帳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將其資金投入附表四之投資
標的。
二十、「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
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附表三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
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以及附表四項
下各貨幣帳戶之價值,其利息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方式
計算。
二十一、「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
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
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
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二、「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
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三、「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
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行庫局為準。
二十四、「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
以計算附表四中各投資標的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
不得為負值,且不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會有不同之宣告利率。
二十五、「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
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
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
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
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1
2015.06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保險年
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
項保險金。。
第 六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
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壽險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
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
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
子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
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
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
用、壽險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
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或增加基本保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
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
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
齊第二十六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並送達本
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之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予要保人。
第 七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
收到前項書面通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
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
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
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自本公司收
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時,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本公司
應依第二項至第三項約定處理並給付解約金。
第 八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不得低於
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累積已繳總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
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
帳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
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
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
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
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
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
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
應按日數比例支付於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第 九 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約定申請交付之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
將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就要保人所指定
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於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
契約項下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 十 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本契約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
之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額扣除
「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除以「保單帳戶
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且不得為負值。
第一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
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
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
零一。
第一二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
用,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
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及順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
順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
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
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
應優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扣除每月扣
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營業日計算每月扣除
額,並依所約定扣除之順序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
額,如有不足扣除而仍有其他未指定扣除順序之投資標的時,則再
依未指定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扣除每月扣除額但首次投資配置
日前之每月扣除額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
置金額扣除。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累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
費,且無部分提領及保單借款,本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不因發生
第八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累積未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紀錄為
欠繳費用,自要保人下次所繳交保險費中扣除。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
期之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
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
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
日,依第十四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一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
七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
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
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帳戶價值,而要保人未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
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當時為基準
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
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每月扣除額、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
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買入
資產評價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賣
出價格平均值計算。
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之次一營業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本公司根據第十一條約定之保單週月日或
實際扣除日之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
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轉出資產評價日之次一營
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將轉出
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六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附表五
轉入資產評價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
2
率賣出價格平均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
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
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特定行庫局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
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
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變更前項選擇。
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
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
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
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
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
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
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以該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基準
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並於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
給付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
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
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
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
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按附表五轉出資產
評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
後,於附表五轉入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十二次免費轉換,超過十二次的部分,
本公司將另行收取每次新臺幣伍佰元(各項費用相關規定請詳附表
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七條申請轉換者,將不計入轉換次數。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或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價值
將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
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
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
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
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
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
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
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
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
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
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
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
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
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或拒絕申
購或贖回,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
將不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
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
之金額: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
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
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
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
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
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
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
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
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
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
關或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七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
式。
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每三、六、九、十二月最後一個
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壽
險費用及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
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及提領後個別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
金額或比例。)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受理申請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
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
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投保為甲型,於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
約基本保額,其方式如下:
一、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
調整後基本保額為申請當時基本保額扣除申請減少之金額。
二、若申請當時基本保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
基本保額為下列金額之較小者:
(一)申請當時基本保額。
(二)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申請減少金額之餘額。
若要保人投保為乙型,於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
影響。
前項基本保額調整之生效日為本公司受理申請當日。
第二十一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
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
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
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
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
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
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3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二十九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
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壽險費用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
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
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且
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
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
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已超過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
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所須文件
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本契約項
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
結清。
第二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
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以前完全
殘廢者按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
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八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本契約
第三十九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
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
日,且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
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四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
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
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
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
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二十七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一條約定申
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
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改為殘廢診斷書。
前項第四款若其他應得之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
權書。
第二十八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三十條約定應
給付之期限。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三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
利率一分計算。
第三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
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三條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三十七條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
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增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
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
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原因致
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應得
之人。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
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
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
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
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依本契約約
定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其餘額。
第三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
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
繳部分的壽險費用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前述溢繳壽險費用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繳壽險費用
與應扣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
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
的壽險費用或按照原扣繳的壽險費用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
減少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壽險費用,本公司改按
原扣繳壽險費用與應扣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
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4
險金扣除短繳壽險費用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六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
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
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
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
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
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
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七條【基本保額的變更】
要保人自本契約屆滿一年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
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
意日後之下一保單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
為終止契約,並自本公司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保單週月日生
效。
第三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條【批註】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而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投資配置所依據之營業
日及匯率參考日本公司得於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
保人變更。
其他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三條第三項、第
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四十二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表一:完全殘廢等級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保費費用(註)
1.目標保險費
第一保險費年度 52%
第二保險費年度 52%
第三保險費年度 16%
第四保險費年度 5%
第五保險費年度 5%
第六保險費年度 (含)以後 0%
2.超額保險費
每次所繳超額保險費之 3%。
二、保險相關費用
(每月扣除額)
1.保單管理費
(1)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
為新臺幣 100 元。
(2)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
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
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
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
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
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
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壽險費用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
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
年齡及淨危險保額所計算出之費用
按月收取之。
3.保險成本
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所需的成
本。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職業等級及附
約保險金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
費用按月收取之。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基金手續費
詳附表三。
2.基金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
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3.基金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
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
外收取。
4.基金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基金轉換費用
(1)每年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
次收取轉換費為新臺幣 500 元。
(2)若因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
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
換不扣除轉換費用,且亦不計入
前述之十二次免費轉換次數中。
(3)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
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
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
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
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
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
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2.部分提領費用
(1)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
取手續費為新臺幣 500 元,並從
提領金額中扣除。
(2)若因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
致必須做部分提領時,該次提領
不扣除手續費,且亦不計入前述
之六次免費提領次數中。
(3)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
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
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
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
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
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
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
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 無。
註:
(一)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保險費將先補
足未達先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該先前年度的目標保險費保費費
率計算。
(二)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已達先前年度及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該年度所繳
交保險費餘額始可以超額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扣除超額保險費保費費
用。
(三)要保人因本契約第三十七條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基本保額變更或因本契
約第三十五條年齡錯誤而致調整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
先補足異動前之目標保險費部份,餘額以該年度之保費費用率及新的
標保險費為標準重新依第(一)、(二)項方式開始計算保費費用。
5
壽險費用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月) 單位:新臺幣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0.40 0.22 55 6.84 3.35
15 0.56 0.26 56 7.45 3.64
16 0.76 0.29 57 8.13 4.00
17 0.95 0.32 58 8.88 4.42
18 0.97 0.36 59 9.71 4.92
19 0.98 0.38 60 10.62 5.47
20 0.98 0.40 61 11.62 6.08
21 0.99 0.40 62 12.71 6.72
22 0.98 0.40 63 13.90 7.41
23 0.98 0.39 64 15.20 8.15
24 0.98 0.39 65 16.62 8.96
25 0.97 0.38 66 18.17 9.85
26 0.97 0.38 67 19.88 10.84
27 0.98 0.38 68 21.74 11.95
28 0.99 0.40 69 23.79 13.19
29 1.01 0.42 70 26.02 14.57
30 1.04 0.44 71 28.47 16.11
31 1.09 0.48 72 31.15 17.81
32 1.15 0.52 73 34.08 19.69
33 1.22 0.56 74 37.28 21.76
34 1.31 0.60 75 40.77 24.06
35 1.41 0.65 76 44.59 26.60
36 1.53 0.70 77 48.76 29.41
37 1.65 0.75 78 53.31 32.50
38 1.78 0.81 79 58.26 35.92
39 1.92 0.86 80 63.67 39.70
40 2.07 0.93 81 69.55 43.87
41 2.24 1.00 82 75.95 48.46
42 2.42 1.08 83 82.91 53.52
43 2.61 1.18 84 90.46 59.08
44 2.83 1.28 85 98.65 65.21
45 3.06 1.40 86 107.53 71.94
46 3.32 1.54 87 117.14 79.34
47 3.59 1.69 88 127.52 87.44
48 3.88 1.87 89 138.73 96.31
49 4.20 2.06 90 150.79 106.02
50 4.54 2.26 91 163.76 116.62
51 4.92 2.47 92 177.68 128.18
52 5.33 2.68 93 192.59 140.76
53 5.78 2.89 94 208.50 154.41
54 6.29 3.11 95 225.44 169.20
註:如每一曆年初主管機關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
率為計算基礎所得之壽險費用大於上表,則本公司保留調整之彈性。
附表三:投資標的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投資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
理費
(每年)
基金保
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
是否有
單位淨
野村中小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新臺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卓越基金 新臺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全球 ETF
健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新臺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全球 ETF
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
新臺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台灣加權股
價指數基金
新臺幣 指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大中華價值
指數基金
新臺幣 指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巴西指數基
新臺幣 指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印尼指數基
新臺幣 指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全球不動產
證券化基金--A
新臺幣
全球
不動產
證券化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柏瑞旗艦全球成長組
合基金
新臺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柏瑞旗艦全球債券
組合基金 A 不配息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
之投資包含高風險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
金)
新臺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中小型企
業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歐洲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拉丁美洲
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全球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東歐基金
--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科技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
基金--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日本股票基金
--A
日圓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亞太股票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東協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6
7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
理費
(每年)
基金保
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
是否有
單位淨
附表四:投資標的-貨幣帳戶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貨幣帳戶投資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
理費
(每年)
基金保
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
費用
元大人壽美元貨幣
帳戶
美元 貨幣帳戶
元大人壽歐元貨幣
帳戶
歐元 貨幣帳戶
元大人壽新台幣貨
幣帳戶
新臺幣 貨幣帳戶
景順健康護理基金--
A股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印度股票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韓國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中國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貝萊德世界礦業基金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黃金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美國 20 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NN(L)食品飲料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NN(L)銀行及保險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亞太地產股票--A1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環球生命科技基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高收益基金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
投資系列-全球債券
基金--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新興市場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亞洲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美元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歐元政府債券--A1
歐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完全回報美元債
券基金--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環球高收益債
券基金--A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且基金之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金)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全
球投資系列-全球平
衡基金--A 股(基金
之配息來源可能為
本金)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已由基
金淨值
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備註「元大人壽美元貨幣帳戶」「元大人壽歐元貨幣帳戶」「元大人壽新台
幣貨幣帳戶」相關管理成本,已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計收。
附表五: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附表三新臺幣
投資標的計價日
附表三外幣投資標的暨
附表四貨幣帳戶計價日
買入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日
贖回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營業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日
轉出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營業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日
轉出幣別
投資標的
轉入資產評價日
新臺幣 外幣 新臺幣與外幣
新臺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基準日次三營業日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外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基準日次三營業日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新臺幣
與外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基準日次三營業日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元大人壽新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各項費用一覽表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第一保險費年度
52%
第二保險費年度
52%
第三保險費年度
16%
第四保險費年度
5%
第五保險費年度
5%
第六保險費年度()以後
0%
2.超額保險費
每次所繳超額保險費之 3%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1.保單管理費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
(2) 調司應
人。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
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壽險費用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
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3.保險成本
提供被保險人附約障所的成本。司依被保
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職業等級及附約保險金額
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基金手續費
詳附表三。
2.基金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基金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基金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基金轉換費用
(1) 每年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為新臺幣
500 元。
(2)
時,該次轉換不扣除轉換費用,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十二
次免費轉換次數中。
(3) 調
人。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
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為新臺幣 500
元,並從提領金額中扣除。
(2) 若因條款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提領時,
該次提領不扣除手續費,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六次免費提
領次數中。
(3) 調
人。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
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
無。
註:
(一)、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保險費將先補
足未達先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該先前年度的目標保險費保費費用
率計算。
(二)、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已達先前年度及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該年度所繳
交保險費餘額始可以超額保險費之保費費用率扣除超額保險費保費費
用。
(三)、要保人因本契約第三十七條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基本保額變更或因本契
約第三十五條年齡錯誤而致調整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將
先補足異動前之目標保險費部份,餘額以該年度之保費費用率及新的目
標保險費為標準重新依第()()項方式開始計算保費費用。
壽險費用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 單位新臺幣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0.40
0.22
55
6.84
3.35
15
0.56
0.26
56
7.45
3.64
16
0.76
0.29
57
8.13
4.00
17
0.95
0.32
58
8.88
4.42
18
0.97
0.36
59
9.71
4.92
19
0.98
0.38
60
10.62
5.47
20
0.98
0.40
61
11.62
6.08
21
0.99
0.40
62
12.71
6.72
22
0.98
0.40
63
13.90
7.41
23
0.98
0.39
64
15.20
8.15
24
0.98
0.39
65
16.62
8.96
25
0.97
0.38
66
18.17
9.85
26
0.97
0.38
67
19.88
10.84
27
0.98
0.38
68
21.74
11.95
28
0.99
0.40
69
23.79
13.19
29
1.01
0.42
70
26.02
14.57
30
1.04
0.44
71
28.47
16.11
31
1.09
0.48
72
31.15
17.81
32
1.15
0.52
73
34.08
19.69
33
1.22
0.56
74
37.28
21.76
34
1.31
0.60
75
40.77
24.06
35
1.41
0.65
76
44.59
26.60
36
1.53
0.70
77
48.76
29.41
37
1.65
0.75
78
53.31
32.50
38
1.78
0.81
79
58.26
35.92
39
1.92
0.86
80
63.67
39.70
40
2.07
0.93
81
69.55
43.87
41
2.24
1.00
82
75.95
48.46
42
2.42
1.08
83
82.91
53.52
43
2.61
1.18
84
90.46
59.08
44
2.83
1.28
85
98.65
65.21
45
3.06
1.40
86
107.53
71.94
46
3.32
1.54
87
117.14
79.34
47
3.59
1.69
88
127.52
87.44
48
3.88
1.87
89
138.73
96.31
49
4.20
2.06
90
150.79
106.02
50
4.54
2.26
91
163.76
116.62
51
4.92
2.47
92
177.68
128.18
52
5.33
2.68
93
192.59
140.76
53
5.78
2.89
94
208.50
154.41
54
6.29
3.11
95
225.44
169.20
註:如每一曆年初主管機關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率為計算基礎所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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