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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新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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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新聚保盆變額萬能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
其他事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傳真:02-27517016。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1 02 08 日紐精算字第 101020801 號函備查
102 05 24 日紐精算字第 102052404 號函備查
102 09 18 日紐精算字第 102091802 號函備查
103 01 21 日紐精算字第 103012101 號函備查
103 03 10 日元壽字第 10300004 號函備查
103 07 16 日元壽字第 10300921 號函備查
103 10 31 日元壽字第 10301620 號函
104 01 30 日元壽字第 10400023 號函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本公
同意得申請變更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二、「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係指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下列方法之ㄧ,而由本公
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但於被保險人年齡滿十五足歲以前身故
完全殘廢者無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
()甲型:以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之金額兩者之較大值給付,其保單
帳戶價值係指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
並按附表五之贖回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型:以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之金
兩者之較大值給付,其保單帳戶價值係指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之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之贖回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保價乘數」係指如下
1.被保險人之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
五。
3.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已達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三、「目標保險費」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費,該保險費係依據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投
年齡、性別、保險金額、附加費用率等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及投資
求。
四、「彈性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目標
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彈性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交,要保人應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
後,始得計入彈性保險費。
五、「契約附加費用」係指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包含下列兩者
()目標保險費的契約附加費用:為基於本契約運作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為「目標保
險費」乘以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中「契約附加費用率」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彈性保險費的契約附加費用:為基於本契約運作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為「彈性
險費」乘以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中「契約附加費用率」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保單行政費用」係指為維持本契約運作所產生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七、「壽險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
由本公司依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所計算
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八、「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
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職業等級及保險金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九、「每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壽險費用、保險成本與保單行政費用之總和,並依第十條
定時點扣除。
十、「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
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十一、「危險保額」係指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後,依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
價值之餘額,但不得為負值。
十二、「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彈性保險費扣除契約附
加費用後之餘額;
()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加上按前三目之每日淨額,依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局第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
款利率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之利息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日。要保人投保
本契約時,依第四條契約撤銷權期滿及第一期保險費入帳日兩者較晚者為基準日並按
附表五之買入營業日作為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四、「投資標的」係指本公司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
附表三及附表四。
十五、「營業日」係指本公司之營業日及中華民國境內銀行之共同營業日,且為提供投資標
的如國外基金經報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備之公開說明書所定義報價市場及交易
中心之營業日。
若該投資標的經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證券暨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核准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導致本公司無法取得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淨值,則以實際取得單位
淨值之日為營業日。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十六、「投資單位」係指計算附表三中投資標的的單位數,並為本契約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時
之依據。
十七 「單位淨值」指附表三中投資標的於營業日每一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
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貨幣帳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將其資金投入附表四之投資標的。
十九、「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附表三項下各該投資標
值,其利息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
二十、「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台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
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二
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一、「保單週月日」係指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
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二、「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
庫局為準。
二十三、「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附表四中各投資
的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值,且不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會有不
之宣告利率。
二十四、「保險費年度」係指目標保險費已繳交年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
情形者,應依序遞補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
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
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
保人或被保險人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而且不退還該加保部分之壽險費用、保險成
本及已扣除之契約附加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或增加保險金額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發出日
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為基準
日並按附表五贖回營業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
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自本公司收到被保險人書面通知時,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至第三項約定
處理並給付解約金。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不得低於本公司當時之規定,且
累積已繳總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
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並按附
表五買入營業日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
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
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
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
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日數比例支付於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停效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約定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而交付之不定
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扣除其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餘額,就
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按附表五買入營業日將餘額存放在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
戶中。
一、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日。
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
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
費金額」之值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且不得為負值。
第一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以上,七十歲()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二項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金額。
第一、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非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及順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
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每月扣除額扣除當時,本契約若有未投入投資標的之保險費時,則應優先自該保險費中扣除
之。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及保單週月日前一營業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並依所約定扣除之順序計算
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如有不足扣除而仍有其他未指定扣除順序之投資標的
時,則再依未指定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扣除每月扣除額。但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之每月扣除
額,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扣除。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累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費,且無部分提領及保單
借款,本公司保證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不因發生第七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累積
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紀錄為欠繳費用,自要保人下次所繳交保險費中扣除。
第十一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交付本公司約定之保險費
且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十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
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要保人
未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
兩年當時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營業日計算。
第十二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每月扣除額、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支付
保險單借款,應以新台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買入營業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新台幣即期匯率賣出價格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及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贖回營業日之次一
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台幣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本公司根據第十條約定之保單月日或實際扣除日之匯率參考機
之新台幣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轉出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台幣
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依附表五轉入營業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
參考機構之新台幣即期匯率賣出價格平均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原幣單位之
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特定行庫局,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
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三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保險費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選擇。
第十四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
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
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
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
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因前項而改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以該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
贖回營業日計算並於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
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五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
換,並應於申請書中載明轉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
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於總公司受理申請後按附表五轉出營業日處理轉出之投資單位或金額,再依附表五轉
入營業日處理轉入之投資單位或金額。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十二次免費轉換,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另行收取每次新
台幣伍佰元(各項費用相關規定請詳附表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六條第二項申請轉換者,
將不計入轉換次數。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或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時,本
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得關閉某一投資標的,但應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要保人,並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依本款約定終止
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
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有重大影響時,本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或終止後,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
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
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若因要保人未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通知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
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需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保險費購買投資
標的之投資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僅需變更保險費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
因前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或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
及提領次數。
第十七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
價格、或拒絕申購或贖回,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
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
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價金:
一、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 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且無其他適當且安全之替代通訊方式;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贖回價金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七、其他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
款情事之一致發行或經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
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待特殊情事終止時,本公司即應重新計算保
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
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
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或經理機構通知
後七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八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三、六、九、十二月以最後一個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書
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投資組合現況。
二、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三、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四、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五、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契約附加費用保單行政費壽險費用及保險成本)
七、期末之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八、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第十九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
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金額及提領後個別投資標的之淨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總公司受理申請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營業日計算部分
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提領費用後之
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投保為甲型於申請部分提領時本公司將自動調整本契約保險金額其方式如下:
一、若申請當時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保險金額為申請當
時保險金額扣除申請減少之金額。
二、若申請當時保險金額小於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時,則調整後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
金額與申請當時保單帳戶價值扣除申請減少金額後之餘額二者較小值。
前項保險金額調整之生效日為本公司受理申請當日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六次免費提領,超過六次的部分,本公司將從每次提領金額中扣
抵新台幣伍佰元(各項費用相關規定請詳附表二)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提領,
將不計入領取次數。
第二十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
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
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
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
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
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
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
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與保單帳戶價值的返還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完全殘廢保險
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返還本契約之保單帳戶
價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三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壽險費用。其原投資部
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並依受益人檢齊申請喪葬費用
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且按附表五贖回營業日計算。
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五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五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
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
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八條所約定
之時效,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營業日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
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二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之一,並經完全殘廢診斷確定者,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年
齡滿十五足歲以前完全殘廢者按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七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本契約第三十八條所約定之時
效,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且按附
表五贖回營業日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
即為結清。
第二十三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營業日
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
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並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五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二十六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其他應得之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二十七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
第二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二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
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三十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二條約
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三十六條增加保險金額的部分,但自增加保險金額生效日起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增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未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通知文件送達本公司為基準
並按附表五贖回營業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給付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保單帳戶價
值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三十一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應給付之完全殘廢保險金及第二十三條應給付之祝
壽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收益分配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如要保
人仍有依本契約約定未償款項或保險單借款本息者,本公司得先抵償後給付。
第三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除返還當時保單帳戶價
值,並無息退還已扣繳之契約附加費用及每月扣除額予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壽險費用。如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壽險費用本公司不予退還
按原扣繳壽險費用與應扣繳壽險費用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給付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者,免補繳差額,本公司改按原扣繳壽險費用與應扣繳壽險費用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給
付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
故、完全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壽險費用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該金額,其利
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五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
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致生損
害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生
本公司應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六條【保險金額的變更】
要保人自本契約屆滿一年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惟增加保
險金額,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保單週月日生效。
減額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契約,並自本公司
收到申請文件日後之下一保單週月日生效。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
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而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投資配置所依據
之營業日及匯率參考日,本公司得於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變更。
其他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
二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四十一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表一:完全殘廢項目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
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一、前置費用:(契約附加費用率)
目標保險費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以後
契約附加費用率
52%
52%
16%
5%
5%
0%
彈性保險費
每次所繳彈性保險費之 3%
說明:
(一)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保險費將先補足未達先
前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該先前年度的目標保險費契約附加費用率計算。
(二)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已達先前年度及該年度之目標保險費該年度所繳交保險費
餘額始可以彈性保險費之契約附加費用率扣除彈性保險費契約附加費用。
(三)要保人因本契約第三十六條第二保單年度起申請保險金額變更或因本契約第三十
四條年齡錯誤而致調整目標保險費時要保人所繳交保險費將先補足異動前之目
標保險費部份餘額以該年度之契約附加費用率及新的目標保險費為標準重新依
()()項方式開始計算契約附加費用。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壽險費用
本公司依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危險
保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保單行政費用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為新台幣 100 元。
(2)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的調
者物
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
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保險成本
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職業等級及保險金
額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三、投資標的相關費用
詳附表三。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
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由本公司支付。
(1) 每年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為新台幣 500 元。
(2) 若因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轉換
不扣除轉換費用,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十二次免費轉換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的
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
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
整時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後置費用:
解約費用
無。
部分提領
手續費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為新台幣 500 並從提領
金額中扣除。
(2) 若因條款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提領時該次提領不扣
除手續費,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六次免費提領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的調
者物
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
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無。
壽險費用
每萬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 單位:新台幣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4
0.40
0.22
55
6.84
3.35
15
0.56
0.26
56
7.45
3.64
16
0.76
0.29
57
8.13
4.00
17
0.95
0.32
58
8.88
4.42
18
0.97
0.36
59
9.71
4.92
19
0.98
0.38
60
10.62
5.47
20
0.98
0.40
61
11.62
6.08
21
0.99
0.40
62
12.71
6.72
22
0.98
0.40
63
13.90
7.41
23
0.98
0.39
64
15.20
8.15
24
0.98
0.39
65
16.62
8.96
25
0.97
0.38
66
18.17
9.85
26
0.97
0.38
67
19.88
10.84
27
0.98
0.38
68
21.74
11.95
28
0.99
0.40
69
23.79
13.19
29
1.01
0.42
70
26.02
14.57
30
1.04
0.44
71
28.47
16.11
31
1.09
0.48
72
31.15
17.81
32
1.15
0.52
73
34.08
19.69
33
1.22
0.56
74
37.28
21.76
34
1.31
0.60
75
40.77
24.06
35
1.41
0.65
76
44.59
26.60
36
1.53
0.70
77
48.76
29.41
37
1.65
0.75
78
53.31
32.50
38
1.78
0.81
79
58.26
35.92
39
1.92
0.86
80
63.67
39.70
40
2.07
0.93
81
69.55
43.87
41
2.24
1.00
82
75.95
48.46
42
2.42
1.08
83
82.91
53.52
43
2.61
1.18
84
90.46
59.08
44
2.83
1.28
85
98.65
65.21
45
3.06
1.40
86
107.53
71.94
46
3.32
1.54
87
117.14
79.34
47
3.59
1.69
88
127.52
87.44
48
3.88
1.87
89
138.73
96.31
49
4.20
2.06
90
150.79
106.02
50
4.54
2.26
91
163.76
116.62
51
4.92
2.47
92
177.68
128.18
52
5.33
2.68
93
192.59
140.76
53
5.78
2.89
94
208.50
154.41
54
6.29
3.11
95
225.44
169.20
註:如每一曆年初主管機關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率為計算基礎所得
壽險費用大於上表,則本公司保留調整之彈性。
附表三:投資連結之標的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連結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野村
託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卓越基金
新台幣
國內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全球 ETF
基金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寶來全球 ETF
基金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價指數基金
新台幣
指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指數基金
新台幣
指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西
新台幣
指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新台幣
指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證券化基金--A
新台幣
全球
不動產
證券化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合基金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合基金 A 不配息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
資等級債券基金)
新台幣
全球
組合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投資系列-中小型企業
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投資系列- 歐洲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投資系列-拉丁美洲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投資系列- 全球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投資系列- 東歐基金
--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投資系列- 科技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環球-亞太股票基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日本股票基金--A
日圓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亞太股票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東協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健康護理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印度股票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韓國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中國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黃金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能源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美國 20 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ING(L)
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是否有單
位淨值
ING(L)
資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亞太地產股票--A1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高收益基金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債券)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投資系列-全球債券基
--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新興市場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亞洲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美元債券--A1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歐元政府債券--A1
歐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券基金--A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基金--A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
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司
支付
投資系列-全球平衡基
--A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公
司支付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已由基金淨
值中扣除
由本公
司支付
備註:
1. 經理費用年率資料來源為該基金之最近期公開說明書。
2. 保管費用年率依該基金之最近期年報實際支付情形計算
附表四:投資連結之標的-貨幣帳戶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貨幣帳戶投資連結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費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用
元大人壽美元貨幣
帳戶
美元
貨幣帳戶
元大人壽歐元貨幣
帳戶
歐元
貨幣帳戶
元大人壽新台幣貨
幣帳戶
新台
貨幣帳戶
備註元大人壽美元貨幣帳戶」、「元大人壽歐元貨幣帳戶」及元大人壽新台幣貨幣帳戶」相關
管理成本,已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計收。
附表五: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附表三新台幣
投資標的計價日
附表三外幣投資標的暨
附表四貨幣帳戶計價日
買入營業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日
贖回營業日
基準日次二營業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日
轉出營業日
基準日次二營業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日
投資標的
轉入營業日
轉出幣別
新台幣
外幣
新台幣與外幣
新台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基準日次三營業日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外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基準日次三營業日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新台幣與外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基準日次三營業日
基準日次四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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