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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新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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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1-2020.04
元大人壽新傳家保變額萬能壽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及保費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商品之甲型 61 歲起當年度保險金額依第二條所載係數逐年下降,請消費者注意。
3.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
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7.傳真:02-27517016。
8.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101 02 08 日紐精算字第 101020802 號函備查
102 05 24 日紐精算字第 102052403 號函備查
102 09 18 日紐精算字第 102091801 號函備查
103 01 21 日紐精算字第 103012102 號函備查
103 03 10 日元壽字第 10300003 函備查
103 10 31 日元壽字第 10301620 號函
104 01 30 日元壽字第 10400023 號函
104 5 4 日依 103 10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85890 函修正
104 06 01 日元壽字第 10401015 號函
104 8 4 日依 104 6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4 10 30 日元壽字第 1040001317 號函備查
105 11 30 日元壽字第 1050003153 號函
106 3 1 日元壽字第 1060000366 號函
107 1 22 日元壽字第 1060003756 號函
107 9 5 日元壽字第 1070002228 號函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7 11 23 日元壽字第 1070003394 號函
108 4 30 日元壽字第 1080001028 號函
109 1 1 日元壽字第 1080004057 函備查
109 3 13 日元壽字第 1090000369 號函
109 4 15 日元壽字第 1090000822 號函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
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
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如該
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如下:
甲型:於保單週年日保險年齡未滿 60 歲為基本保額;於保單週年
日保險年齡 60 歲以上,則為基本保額乘以下表約定各保
週年日保險年齡之係數。當年度保險金額的計算以四捨五入
後至萬元。
保單週年日
保險年齡
60
61
62
63
64
係數
100%
85%
70%
55%
40%
乙型:為基本保額。
「淨危險保額係指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選擇之保險型態
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
價乘數之金額兩者之較大值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所計算之金
額,但不得為負值。
「保價乘數」係指如下:
1.被保險人之年齡在五足歲以保險齡在四十()以下者
百分之一百三十
2.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介於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
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3.年齡達七一歲)以之一零一
「保險金額」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所給付之金額
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淨危險
保額及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之
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之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
目標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保險該保險費係依據基本保
額及要保人選擇之投保金額倍數訂定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完全
失能保障及投資需求。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經本公司同意得申請變更目標保險費
如該保險費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目標保險費為準
超額保險費」係指由要保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
戶價值,於目標保險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
超額保險費得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繳要保人於各保單年度如欲繳交
超額保險費須依下列作業規定後,始得計入超額保險費:
()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須先繳足當期及累計未繳之目標保險費
()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須先繳足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累計未
繳之目標保險費以及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
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
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
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保單管理費」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
中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二
壽險費用」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完全失能保障所需的成
(標準體之費率表如附表二)。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
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所計算出
費用按月收取之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本公司依被保
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職業等級及附約保險金額或
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十一「每月扣除額係指本契約壽險費用保險成本與保單管理費之總
和,並依第十三條約定時點扣除。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二十二條約定於要保人部
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
表二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
一歲。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要保人所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要保人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再繳交之目標保險費及超
額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契約生效日當月特定行庫局第
一個營業日之活期存款利率平均值,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
次投資配置日之前ㄧ日止之利息。
十五「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
之日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依第四條契約撤銷權期滿及第一期保
險費入帳日兩者較晚者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之買入資產評價日作
為首次投資配置日。
十六「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
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十七「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
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八「投資單位」係指計算附表三中投資標的的單位數並為本契約計
算保單帳戶價值時之依據
2
十九「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附表三中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
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
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二十「貨幣帳戶」係指本契約要保人將其資金投入附表四之投資標
二十一「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
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附表三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
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以附表四項下各貨幣
戶之價值,其利息按「宣告利率」以日單利方式計算
二十二「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約
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未投入投資標的之
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四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
之金額。
二十三「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
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四「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未來若有
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之行庫局為準。
二十五、「保費緩繳期」係指要保人暫停交付目標保險費期間。
二十六「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
附表四中各投資標的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宣告利率不得為負
值,且不同幣別之貨幣帳戶會有不同之宣告利率。
二十七「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
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繳足之情形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
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詳附件)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
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
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
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
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
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壽險費用、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
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額時,對於本公司書面(或電子
申請文件)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該加保部分之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壽險費用
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二項使而
;或使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
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
則本公司以解除契約通知發出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
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倘被保險人已身故,且已收齊第二十
九條約定之申領文件,則本公司以收齊申領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
日並按附表五之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以收
到前項書面通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
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者,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
投保之意思表示,但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及要保人,自本公司收到被
保險人書面通知時,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依前項行使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本契約,且本公司應
依第二項至第三項約定處理並給付解約金。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要保人可以彈性繳納,但不得低於本
公司當時之規定,且累積已繳總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
高金額。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
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
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依第十六條之約定配置各投資
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
之餘額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
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
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
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
日數比例支付於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停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條【保費緩繳期的開始】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
款本息後之餘額大於一期每月扣除額時,要保人得申請辦理暫時停止
交付分期保險費,或要保人逾應繳日三十日仍未交付分期保險費者,
則本契約自應繳日起進入保費緩繳期
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應扣除本契約項下相當金額的保單帳戶價值交
付其應繳的每月扣除額,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每月扣除額
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書面催告
要保人交付分期保險費,且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
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要保人並應按
日數比例支付於寬限期間內每月扣除額。
條【保費緩繳期的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書面申請終止保費緩繳期並繼續交付
分期保險費,並依保險費年度所約定之保費費用率計算保費費用(詳
附件範例二)
第十一條【首次投資配置日後不定期超額保險費的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後,要保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約定申請交付之不
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該
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扣除其保費費用後之餘額,就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
標的配置比例,於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將該餘額投入在本契約項下
的投資標的中。
一、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該不定期超額保險費之日
前項要保人申請交付之不定期超額保險費,本公司如不同意收受,應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二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本契約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
比例,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
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值除以「保單
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且不得為負值。
第一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百分之
一百三十。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十歲()以下者
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被保險人之當時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二項所稱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
且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一、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
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不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第十三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及順序】
保本應於保書投資扣除之順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
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扣除每月扣除
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每保單週月日前一營業日計算每月扣除額,
並依所約定扣除之順序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如有
不足扣除而仍有其他未指定扣除順序之投資標的時,則再依未指定投
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扣除每月扣除額。但如有欠繳每月扣除額,以實
際扣除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扣除每月扣除額。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第四項部分投資標的計價日之
單位淨值者,則該投資標的以第四項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
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保人
部分情形
停效扣除額。
第十四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
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
3
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原應按期繳納至少ㄧ期之
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
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
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
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
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及繳
交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及繳交第二項所約定之各項金額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繳交之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買入資產評價日,依
第十六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七
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
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
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
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
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
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
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
單帳戶價值,而要保人未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帳戶價值。前開保單帳戶價值以屆滿兩年當時為基準日並按
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
第十五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每月扣除額、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
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
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買入資
產評價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賣出價格
平均值計算。
二、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
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之次一營業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之扣除:本公司根據第十三條約定之保單週月日或實
際扣除日之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附表五轉出資產評價日之次一營業
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平均值,將轉出之投
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八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附表五轉入資
產評價日之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新臺幣即期匯率賣出價格
平均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
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特定行庫局,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
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六條【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約定】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購買之投資標的及配置比例。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
更前項選擇。
第十七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該投資標的之
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佔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
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
司應先扣除之。
依前項分配予要保人之收益,本公司應將分配之收益於該收益實際分
配日投入該投資標的。但若本契約於收益實際分配日已終止、停效、
收益實際分配日已超過有效期間屆滿日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投資該標
的時,本公司將改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以該收益實際分配日為基準日
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並於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但因可
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
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八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
不同投資標的間之轉換,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載明轉
出的投資標的及其單位數(或轉出金額或轉出比例)及指定欲轉入之
投資標的。
本公司以收到前項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後按附表五轉出資產評
價日為準計算轉出之投資標的價值,並以該價值扣除轉換費用後,於
附表五轉入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本公司同一保單年度內提供十二次免費轉換,超過十二次的部分,本
公司將另行收取每次新臺幣伍佰元(各項費用相關規定請詳附表二)
作為手續費。如因第十九條申請轉換者,將不計入轉換次數。
當申請轉換的金額低於新臺幣伍仟元或轉換後個別投資標的價值將低於新臺
幣伍仟元時,本公司得拒絕該項申請,並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九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
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公司得經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動關閉該
資標,並於關閉前三十日以書面其他定方式通知要保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
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
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
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
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
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
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
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
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
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第二十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
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或拒絕申購或
贖回,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
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
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二、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
殊情事者;
七、其他本公司與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間約定之情事。
要保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
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
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
金額上限。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
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
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七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將每三、六、九、十二月最後一個
營業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壽
險費用及保險成本)
八、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第二十二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
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單帳戶價值,但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
及提領後個別投資標的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伍仟元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
金額或比例。)
二、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受理申請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
4
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
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
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二。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基本保額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
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
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
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
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
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
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
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
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
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總(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
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
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壽險費用。其原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
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
益人申請喪葬保險金所須文送達公司基準日且
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
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其喪葬費險金額與扣除時間先之險公司應
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送達
第二十五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契約期間內致成附所列完全能等級之
一,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
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
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三十條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本契約第
四十一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
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為基準日,
且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
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第二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契約期間內且保險達九五歲保單週年
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五歲之保單週年日
為基準日,並按附表五贖回資產評價日計算保單帳戶價值給付祝壽
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保費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須繳交目標保險費至第八保險費年度時
本公司依所歸屬之保險費年度,按附表六比例返還部分先前所扣除
之保費費用。
前項返還的金額,本公司應依該次保險費之投資標的指定配置比例
同時全數購買投資單位或金額,並列入保單帳戶中。
第二十八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
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
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
發生日為準,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並依第二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三十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第四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
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三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三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若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時,需另檢具結匯授權書。
第三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受益人應悉本公司應負責任事故十日內通
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
利率一分計算。
第三十三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
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款及第三條情形致被保成附一所完全失能
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五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亦適用於依第三十九條增加基本保額的部分,但
自增加基本保額生效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增額部分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
齊所件送達本為基準日並按五贖資產價日計算
之保單帳戶價值,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人。
第三十四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
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祝壽保險金的受益人若未指定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
一、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
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
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
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
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
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收益分配、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
金、部分提領金額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依本契約約
定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
其餘額。
第三十七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5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
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壽險費用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
繳部分的壽險費用。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
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壽險費用本公司不予退還,改按原扣
壽險費用與應扣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
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壽險費用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
的壽險費用或按照原扣繳的壽險費用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
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
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壽險費用,
公司改按原扣繳壽險費用與應扣繳壽險費用的比例減少淨危
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
失能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壽險費用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
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八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保人
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
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
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
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償或給付事由發
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
益,即刻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九條【基本保額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
基本保額,應經本公司同意,並自本公司同意日後之下一保單週月
日生效。
減額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份視為
終止契約,並自本司收到申請文日後之下一保週月日生
第四十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四十一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批註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而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投資配置所依據之營業
日及匯率參考日,本公司得於十日前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
保人變更。
其他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五條第三項、第
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條約定者經要保人與本公司方書
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保人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四十四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附表一:完全失能等級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力的定,個別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
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
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命必要之常生活活動」係指物攝大小便始穿脫
起居、步行、入浴等。
附表二:各項費用一覽表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第一保險費年度
60%
第二保險費年度
60%
第三保險費年度
10%
第四保險費年度
10%
第五保險費年度
10%
保險費年度()以後
0%
2.超額保險費
每次所繳超額保險費之 3%
、保
(每月扣除額)
1.保單管理費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為新臺
100 元。
(2)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
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
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
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壽險費用
公司每月立本契約
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
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3.保險成本
提供被保險人附約保障所需的成本本公司依
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
等級險金日額所計
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三、投資相關費
1.申購基金手續費
詳附表三。
2.基金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
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基金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
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基金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基金轉換費用
(1) 每年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
換費為新臺幣 500 元。
(2) 若因條款第十九條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
標的時該次轉換不扣除轉換費用且亦
不計入前述之十二次免費轉換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
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
物價指數
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
之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手續
為新臺幣 500 元,並從提領金額中扣除。
(2) 若因條款第十九條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
領時該次提領不扣除手續費且亦不計入
前述之六次免費提領次數中。
(3) 除調降收費之情形外,本公司應於三個
前通知要保人。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
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於
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
月份,至本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
無。
6
壽險費用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單位:新臺幣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56
0.26
16
0.76
0.29
56
7.45
3.64
17
0.95
0.32
57
8.13
4.00
18
0.97
0.36
58
8.88
4.42
19
0.98
0.38
59
9.71
4.92
20
0.98
0.40
60
10.62
5.47
21
0.99
0.40
61
11.62
6.08
22
0.98
0.40
62
12.71
6.72
23
0.98
0.39
63
13.90
7.41
24
0.98
0.39
64
15.20
8.15
25
0.97
0.38
65
16.62
8.96
26
0.97
0.38
66
18.17
9.85
27
0.98
0.38
67
19.88
10.84
28
0.99
0.40
68
21.74
11.95
29
1.01
0.42
69
23.79
13.19
30
1.04
0.44
70
26.02
14.57
31
1.09
0.48
71
28.47
16.11
32
1.15
0.52
72
31.15
17.81
33
1.22
0.56
73
34.08
19.69
34
1.31
0.60
74
37.28
21.76
35
1.41
0.65
75
40.77
24.06
36
1.53
0.70
76
44.59
26.60
37
1.65
0.75
77
48.76
29.41
38
1.78
0.81
78
53.31
32.50
39
1.92
0.86
79
58.26
35.92
40
2.07
0.93
80
63.67
39.70
41
2.24
1.00
81
69.55
43.87
42
2.42
1.08
82
75.95
48.46
43
2.61
1.18
83
82.91
53.52
44
2.83
1.28
84
90.46
59.08
45
3.06
1.40
85
98.65
65.21
46
3.32
1.54
86
107.53
71.94
47
3.59
1.69
87
117.14
79.34
48
3.88
1.87
88
127.52
87.44
49
4.20
2.06
89
138.73
96.31
50
4.54
2.26
90
150.79
106.02
51
4.92
2.47
91
163.76
116.62
52
5.33
2.68
92
177.68
128.18
53
5.78
2.89
93
192.59
140.76
54
6.29
3.11
94
208.50
154.41
55
6.84
3.35
註:如每一曆年初主管關核定前年度人壽保險單計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率
為計算基礎所得之壽險費用大於上表,則本公司保留調整之彈性。
附表三:投資標的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標的: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
基金經理
(每年)
基金保管
(每年)
基金
贖回費
是否有
單位淨
野村中小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新臺
國內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卓越基金
新臺
國內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全球 ETF
健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新臺
全球
組合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
基金經理
(每年)
基金保管
(每年)
基金
贖回費
是否有
單位淨
元大全球 ETF
長組合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
新臺
全球
組合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台灣加權股
價指數基金
新臺
指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大中華價值
指數基金
新臺
指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西
基金
新臺
指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基金
新臺
指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產證券化基金-
-A
新臺
全球
不動產
證券化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高科技基金
新臺
國內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新主流基金
新臺
國內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柏瑞旗艦全球成
長組合基金
新臺
全球
組合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柏瑞旗艦全球債
券組合基金 A
配息(本基金有
一定比例之投資
包含高風險非投
資等級債券基金
且本基金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新臺
全球
組合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中小型企業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拉丁美洲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全球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東歐基金--A
歐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科技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安本標準-亞太
股票基金--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亞太股票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印度股票基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貝萊德世界礦業
基金--A2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策略基
-
基金 C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天達環球策略基
-
基金 C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亨德森美國
40 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NN(L)
基金X股美元(
基金之配息來源
可能為本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NN(L)銀行及
險基金 X 股美元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7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
基金經理
(每年)
基金保管
(每年)
基金
贖回費
是否有
單位淨
駿利亨德森環球
生命科技基金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駿利亨德森高收
益基金(本基金
主要係投資於非
投資等級之高風
險債券。本基金
某些股份類別之
配息來源可能為
本金)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全球債券基金--
A (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
)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新興市場
債券(美元)A1-
累積(本基金有
相當比重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且基金
之配息來源可能
為本金)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亞洲債券
(美元)A1-累積
(本基金有相當
比重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且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
)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美元債券
(美元)A1-累積
(基金之配息來
源可能為本金)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歐元政府
債券(歐元)A1-
累積(基金之配
息來源可能為本
)
歐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先機完全回報美
元債券基金--A
(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
)
美元
海外
債券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富蘭克林坦伯頓
全球投資系列-
全球平衡基金--
A (基金之配息
來源可能為本
)
美元
海外
平衡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施羅德環球基金
系列- 中國優勢
(美元)A1-累積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景順大中華基金
--A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元大新中國基金
新臺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NN(L)大中華
票基金 X 股美元
美元
海外
股票型
由本
公司
支付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已由基金
淨值中扣
由本公
司支付
附表四:投資標的-貨幣帳戶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選擇以下之投資標的:
元貨人壽元貨帳戶
貨幣帳戶」相關管理成本,已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計收。
附表五: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附表三新臺幣
投資標的計價日
表三
表四
買入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一營業
基準日次一營業
贖回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營業
基準日次一營業
轉出資產評價日
基準日次二營業
基準日次一營業
投資標的
轉入資產評價日
轉出幣別
新臺幣
外幣
新臺幣與外幣
新臺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
外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
新臺幣與
外幣
基準日次四營業
附表六:保費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例
保險費年度
保費費用的返還及再投資比例
1 至第 7
0%
8 年至
(第 37 年或 95 歲)兩者較早到達者,最
多領取 30 保險費年度。
5%
附件:保費費用的計算與返還及再投資之範例說明
假設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保費費用率如下:
保險費年度
1
2
3
4
5
6()以後
保費費
用率
目標保險費
60%
60%
10%
10%
10%
0%
超額保險費
3%
3%
3%
3%
3%
3%
基金名稱
計價
幣別
基金
種類
基金
手續費
基金經理
(每年)
基金保管費
(每年)
基金
贖回費
貨幣帳戶
美元
貨幣帳戶
貨幣帳戶
歐元
貨幣帳戶
幣貨幣帳戶
新臺幣
貨幣帳戶
8
範例一:
陳小 30 歲)「元大人新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基本額為200 萬,
投保時約定年繳且目標保險費為 3 萬(假設無超額保險費的繳交,其後年度經申
請變更繳費計劃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提高其目標保險費為 4 萬;
(2) 第六保單年度減少目標保險費為 2 萬;
(3) 第八保單年度提高目標保險費為 5 萬。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30,000
30,000
40,000
40,000
4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10,000(1)
20,000(2)
10,000(2)
20,000(3)
10,000(3)
10,000(1)
20,000(4)
10,000(4)
10,000(2)
20,000(5)
10,000(5)
10,000(3)
保費費用
18,000
=(20,000+
10,000) ×
60%
18,000
=(20,000+
10,000) ×
60%
9,000
=(20,000+
10,000) ×
10%
+10,000 ×
60%
9,000
=(20,000+
10,000) ×
10%
+10,000 ×
60%
4,000
=(20,000+
10,000) ×
10%
+10,000 ×
10%
保費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50,000
50,000
5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10,000(6)
10,000(4)
10,000(1)
20,000(9)
10,000(7)
10,000(5)
10,000(2)
20,000(10)
10,000(8)
10,000(6)
10,000(3)
保費費用
0
0
7,000
=10,000 ×
10%
+10,000 ×
60%
7,000
=10,000 ×
10%
+10,000 ×
60%
1,000
=10,000 ×
10%
保費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1,000
=20,000×5%
1,000
=20,000×5%
1,500
=(20,000+
1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範例二:
陳小 30 歲)「元大人新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基本額為200 萬,
投保時約定年繳且期繳金額包括目標保險費 2 保險 1 其後
繳費計劃情況如下:
(1) 第三保單年度進入保費緩繳期;
(2) 第四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3) 第六保單年度再次進入保費緩繳期;
(4) 第八保單年度初終止保費緩繳期。
保單年度
1
2
3
4
5
目標保險費
20,000
20,000
進入
保費緩繳期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年度目標
保險費
--
--
20,000
(詳說明)
--
超額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詳說明)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1)
20,000(2)
20,000(3)
20,000(4)
20,000(5)
保費費用
12,300
=20,000×
60%
+10,000×3%
12,300
=20,000×
60%
+10,000×3%
4,300
=20,000×
10%
+20,000×
10%
+10,000×3%
2,300
=20,000×
10%
+10,000×3%
保費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 --
保單年度 6 7 8 9 10
目標保險費
進入
保費緩繳期
保費緩繳期
20,000 20,000 20,000
補欠繳第 1~3
保單年度目標
保險費
-- -- --
超額保險費 10,000 10,000 10,000
目標保險費
(所歸屬之
保險費年度)
20,000(6) 20,000(7) 20,000(8)
保費費用
300
=10,000×3%
300
=10,000×3%
300
=10,000×3%
保費費用的返
還及再投資
-- --
1,000
=20,000×5%
註: (
i
) 代表第
i
保險費年度。
附件說明:
一、要保人如有未繳交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時,其所繳交之目標保險
費將依照保險費年度依序補足未達先前保單年度之目標保險費,並按附
表二規定載明於保險單面頁的各保險費年度保費費用率計算其保費費用
前開若較先前保單年度約定之最高的目標保險費新增之目標保險費,以
第一保險費年度起算其保費費用。
二、要保人於各保單年度如欲繳交超額保險費須依下列作業規定:
(一)、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須先繳足至當期為止先前未按約定繳交
目標保險費。
(二)第四保單年度(含)以後須先繳足第一至第三保單年度未按約定
繳交之目標保險費以及當期之目標保險費。
三、要保人因變更約定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契約第三十九條申請基本保
額變更而致(可能)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或因本契約第三十七條年齡錯
誤但要保人選擇維持當年度保險金額而致(可能)須提高目標保險費時
要保人依本公司規定及說明一辦理。
元大人壽新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
各項費用一覽表
投資型壽險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單位:新臺幣元或%)
一、保費費用
1.目標保險費
第一保險費年度
60%
第二保險費年度
60%
第三保險費年度
10%
第四保險費年度
10%
第五保險費年度
10%
第六保險費年度()以後
0%
2.超額保險費
每次所繳超額保險費之 3%
二、保險相關費用(每月扣除額)
1.保單管理費
(1) 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之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
(2) 調司應
人。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
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2.壽險費用
由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性別體況扣款
當時之保險年齡及淨危險保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3.保險成本
提供被保險人附約障所的成。本司依被保
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職業等級及附約保險金額
或住院日額所計算出之費用按月收取之。
三、投資相關費用
1.申購基金手續費
詳保單條款附表三。
2.基金經理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基金保管費
依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其他相關規定由投資標的所屬公
司於計算投資標的淨值時已先扣除,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基金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基金轉換費用
(1) 每年十二次免費,第十三次起每次收取轉換費為新臺幣
500 元。
(2) 若因條款第十九條之情事致必須轉換投資標的時,該次
轉換不扣除轉換費用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十二次免費轉
換次數中。
(3) 調
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
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解約費用
無。
2.部分提領費用
(1) 每年六次免費,第七次起每次收取手續費為新臺幣 500
元,並從提領金額中扣除。
(2) 若因條款第十九條之情事致必須做部分提領時,該次提
領不扣除手續費,且亦不計入前述之六次免費提領次數
中。
(3) 調
人。該金額的調整幅度不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消費
者物價指數於一定期間內之變動幅度,前述所謂「一定
期間」係指以本險開始販售或前次調整時之月份,至本
公司本次調整月份之期間。
五、其他費用
無。
壽險費用
每萬元淨危險保額之壽險費用() 單位新臺幣元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0.56
0.26
16
0.76
0.29
56
7.45
3.64
17
0.95
0.32
57
8.13
4.00
18
0.97
0.36
58
8.88
4.42
19
0.98
0.38
59
9.71
4.92
20
0.98
0.40
60
10.62
5.47
21
0.99
0.40
61
11.62
6.08
22
0.98
0.40
62
12.71
6.72
23
0.98
0.39
63
13.90
7.41
24
0.98
0.39
64
15.20
8.15
25
0.97
0.38
65
16.62
8.96
26
0.97
0.38
66
18.17
9.85
27
0.98
0.38
67
19.88
10.84
28
0.99
0.40
68
21.74
11.95
29
1.01
0.42
69
23.79
13.19
30
1.04
0.44
70
26.02
14.57
31
1.09
0.48
71
28.47
16.11
32
1.15
0.52
72
31.15
17.81
33
1.22
0.56
73
34.08
19.69
34
1.31
0.60
74
37.28
21.76
35
1.41
0.65
75
40.77
24.06
36
1.53
0.70
76
44.59
26.60
37
1.65
0.75
77
48.76
29.41
38
1.78
0.81
78
53.31
32.50
39
1.92
0.86
79
58.26
35.92
40
2.07
0.93
80
63.67
39.70
41
2.24
1.00
81
69.55
43.87
42
2.42
1.08
82
75.95
48.46
43
2.61
1.18
83
82.91
53.52
44
2.83
1.28
84
90.46
59.08
45
3.06
1.40
85
98.65
65.21
46
3.32
1.54
86
107.53
71.94
47
3.59
1.69
87
117.14
79.34
48
3.88
1.87
88
127.52
87.44
49
4.20
2.06
89
138.73
96.31
50
4.54
2.26
90
150.79
106.02
51
4.92
2.47
91
163.76
116.62
52
5.33
2.68
92
177.68
128.18
53
5.78
2.89
93
192.59
140.76
54
6.29
3.11
94
208.50
154.41
55
6.84
3.35
如每一曆年初主管機關核定前一年度人壽保險單計算死差紅利的經驗死亡率為計算基礎
所得之壽險費用大於上表,則本公司保留調整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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