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保險費,本公司以下列二者較晚發生之時點為基準日,將扣除其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餘
額,就要保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配置比例,按附表五買入營業日將餘額存放在本契約項下
的保單帳戶中。
一、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二、本公司同意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日。
第十一條【保險費繳交限制】
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之比例,
應在一定數值以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
資保費金額」之值除以「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且不得為負值。
第一項所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一十五。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二項當次預定投資保費金額係指該次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之金額。
第一、二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非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第十二條【每月扣除額的扣除及順序】
要保人投保本契約時,應於要保書選擇投資標的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要保人未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時,則以保單帳戶中各投資標的淨值佔保單帳戶價值
比例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之單位數或金額。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扣除每月扣除額之順序。
本公司於取得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所配置之所有投資標的的單位淨值前一營業日及保單週
月日前一營業日為計價日計算每月扣除額,並依所約定扣除之順序計算各投資標的應減少
之單位數或金額,如有不足扣除而仍有其他未指定扣除順序之投資標的時,則再依未指定
投資標的帳戶價值比例扣除每月扣除額。但如有欠繳每月扣除額,以實際扣除日前一營業
日為計價日扣除每月扣除額。
若本公司於扣除每月扣除額時無法取得第四項部分投資標的計價日之單位淨值者,則該投
資標的以第四項計價日前一營業日的單位淨值為該投資標的的計算基準。
要保人如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之各週月日,累積繳足應繳之目標保險費,且無部分提領及保
單借款,本公司保證契約於第一保單年度內不因發生第七條之情形而停效,並將此期間累
積未扣除之每月扣除額紀錄為欠繳每月扣除額。
第十三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
日。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且清償
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
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
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
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