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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團體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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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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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團體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乙型)
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
本商品投保時,重大疾病(重度)及重大疾病(輕度)等待期間為六十日
其他事項:
1.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2.傳真:02-27517016
3.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釋,應探約當人的,不泥於用的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成員是指要保單位所屬人員且具備本公司
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並參加本保險者。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被
保險成員及其眷屬。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被保險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父母、子女
及被保險成員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
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
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
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
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重度),是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
加保六十一日()以後發生經專醫師斷初罹患
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所約定之重大疾(重度)之一者。但續保或被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六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
死,其診斷除了發病九十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
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
少二個條件:
()典型之胸痛症狀。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
鈣蛋白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
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
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係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
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
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
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
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植物人狀態
()一下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
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踝關節。
()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
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
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
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五、癱瘓(重度):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
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
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踝關節。
六、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
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
上均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
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
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
的異體移植。
七、癌症(重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
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
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
於惡性腫瘤,且非屬下列項目之疾病
()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
統)
()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第一期前列腺癌。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邊緣性卵巢癌。
()第一期黑色素瘤。
()第一期乳癌
()第一期子宮頸癌。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十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十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十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
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輕度),是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
加保六十一日()以後發生經專醫師斷初罹患
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約定之重大疾(輕度)之一者。但續保或被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六十日期間之限制:
一、急性心肌梗塞(輕度):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
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典型之胸痛症狀。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
鈣蛋白 I>0.5ng/ml
106 10 16 元壽字第 1060002543 號函備查
107 04 12 元壽字第 1070000897 號函備查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 1 1 日依 108 4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GCI-2020.01
2
二、腦中風後障礙(輕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
血、栓塞、梗塞,於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
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或一下肢髖、膝
及踝關節,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前開「運動障害」,係指肌
3 分者(肌力 3 分是指可抗重力活動,但無法抵抗外力
三、癱瘓(輕度):係指肢體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
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之一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
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一上肢或一下肢,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
活動,或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
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
膝、踝關節。
四、癌症(輕度):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
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
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
於惡性腫瘤之下列疾病:
()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
統)
()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第一期前列腺癌。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邊緣性卵巢癌。
()第一期黑色素瘤。
()第一期乳癌
()第一期子宮頸癌。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下列項目除外:
()原位癌或零期癌。
()第一期惡性類癌。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
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
照合法執業者,且非被保險人本人。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各相關專
科醫學會初審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覆審合格,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專科醫師證書之醫師。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是指依要保人投保,經本公司同意,記
載於要保書上之投保金額,倘爾後該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
批註於本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給每位被人保證或手冊明被險人
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
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
)或重大疾(輕度)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
成員父母之個均保費率乘以險成及其
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成員配偶之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額加總
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個別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
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成員配偶之
父母之個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
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
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成員配偶之父母之個別保險費
總和分別除以被保險成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被保險成員配偶
之父母之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
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
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
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
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
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
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
消滅。
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
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
險效力終止。
依本條約定加退保致保險費總額有所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
加退保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按日數比例補繳或返還未滿期之保險
費。
條【被保險人資格之喪失】
被保險成員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不具被保險成員資格。
二、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保。
三、身故。
被保險成員之眷屬因下列情形喪失其被保險人資格:
一、該被保險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二、與該被保險成員眷屬關係消滅。
三、其他原因退保。
四、身故。
被保險人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本公司對於該被保險人之保險責任
於喪失資格原因發生翌日零時起終止
被保險成員保險效力終止時,其眷屬之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
被保險人保險效力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成員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成員人
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
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
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
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
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
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重大疾(重度)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
(重度)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重
大疾病(重度)險金」:
一、已申領第十五條「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者按該被保險人
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
二、未申領第十五條「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者按該被保險人
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
「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重大疾病(重度)險金」後,該被保險人
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
滿期保險費。
3
第十五條【重大疾(輕度)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
(輕度)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
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
「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若被保險人已於續保前領取「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本公司則
不再給付「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重度)或重大疾病(輕度)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七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醫療診斷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本人出具診斷書
三、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
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
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
以該人與本公約定故保或喪用保金之
益人按其順位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給付。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十九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
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二十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
第二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
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
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
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
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照所費與人的比例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三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規定者外,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管轄法院】
因本訟者,同要保住所方法第一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R = K × (T – E - C) - C’
K:分紅率
T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應收總保費
E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
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當年度發
生之理賠金額
C’:要保單位與本公司約定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團體保險契約,上期之
累積虧損遞延餘
(每萬元保額)
0
6.67 6.15 6.21 5.72 1.84 1.70
1
6.67 6.15 6.21 5.73 1.84 1.70
2
6.67 6.15 6.21 5.73 1.84 1.70
3
6.68 6.16 6.22 5.73 1.85 1.70
4
6.74 6.16 6.28 5.73 1.86 1.70
5
4.93 4.06 4.58 3.78 1.36 1.12
6
5.26 4.30 4.89 4.00 1.45 1.19
7
5.61 4.56 5.22 4.24 1.55 1.26
8
6.00 4.84 5.58 4.50 1.66 1.34
9
6.42 5.14 5.97 4.78 1.77 1.42
10
6.88 5.46 6.40 5.09 1.90 1.51
11
7.37 5.85 6.86 5.44 2.04 1.62
12
7.90 6.26 7.35 5.83 2.18 1.73
13
8.53 6.71 7.94 6.24 2.36 1.85
14
9.24 7.19 8.60 6.69 2.55 1.99
15
10.01 7.75 9.31 7.21 2.76 2.14
16
10.84 8.37 10.08 7.79 2.99 2.31
17
11.73 9.03 10.92 8.40 3.24 2.49
18
12.65 9.74 11.77 9.06 3.49 2.69
19
13.62 10.46 12.67 9.73 3.76 2.89
20
14.68 12.35 13.66 11.49 4.06 3.41
21
15.75 13.08 14.66 12.17 4.35 3.61
22
17.01 13.92 15.83 12.95 4.70 3.85
23
18.37 14.84 17.09 13.81 5.07 4.10
24
19.93 15.92 18.54 14.81 5.51 4.40
25
21.63 16.52 20.12 15.37 5.98 4.56
26
23.44 17.85 21.81 16.61 6.48 4.93
27
25.40 19.29 23.63 17.95 7.02 5.33
28
27.73 20.80 25.80 19.36 7.66 5.75
29
30.23 22.43 28.13 20.87 8.35 6.20
30
32.91 24.36 30.62 22.67 9.09 6.73
31
35.78 26.26 33.30 24.44 9.89 7.26
32
38.88 28.31 36.18 26.34 10.74 7.82
33
42.04 30.52 39.12 28.40 11.61 8.43
34
45.46 32.90 42.30 30.62 12.56 9.09
35
49.18 35.80 45.76 33.32 13.59 9.89
36
53.20 38.58 49.51 35.90 14.70 10.66
37
57.56 41.58 53.57 38.69 15.90 11.49
38
62.39 44.82 58.06 41.70 17.24 12.38
39
67.63 48.31 62.93 44.95 18.69 13.35
40
73.31 55.60 68.22 51.74 20.25 15.36
41
79.47 56.57 73.95 52.64 21.96 15.63
42
86.15 60.88 80.17 56.65 23.80 16.82
43
93.41 65.70 86.92 61.14 25.81 18.15
44
101.28 70.91 94.24 65.99 27.98 19.59
45
109.82 76.99 102.19 71.64 30.34 21.27
46
119.05 83.06 110.78 77.29 32.89 22.95
47
129.04 89.62 120.08 83.40 35.65 24.76
48
139.80 96.66 130.09 89.95 38.62 26.71
49
151.33 104.27 140.82 97.03 41.81 28.81
50
163.81 112.63 152.43 104.81 45.26 31.12
51
177.32 121.39 165.00 112.96 48.99 33.54
52
191.93 130.85 178.60 121.76 53.03 36.15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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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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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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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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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83.59 190.27 263.90 177.06 78.35 52.57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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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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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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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460.55 278.60 428.57 259.25 127.24 76.97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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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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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591.57 339.47 550.49 315.90 163.44 93.79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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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73.71 372.80 626.92 346.91 186.14 103.00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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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769.13 410.30 715.72 381.80 212.50 113.36
71
823.79 430.60 766.58 400.70 227.60 118.97
72
882.68 452.04 821.38 420.64 243.87 124.89
73
946.30 474.58 880.59 441.63 261.45 131.12
74
1,015.24 498.30 944.74 463.70 280.50 137.68
75
1,083.12 523.38 1,007.90 487.03 299.25 144.60
76
1,154.35 548.45 1,074.18 510.36 318.93 1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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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06 573.52 1,075.78 533.69 319.41 1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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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76 598.58 1,077.36 557.01 319.88 165.38
79
1,159.44 623.65 1,078.92 580.34 320.34 172.31
80
1,161.09 648.71 1,080.46 603.66 320.80 1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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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72 673.77 1,081.98 626.98 321.25 186.16
82
1,164.34 698.83 1,083.48 650.30 321.69 193.08
83
1,165.93 723.89 1,084.96 673.62 322.13 200.00
84
1,167.50 748.95 1,086.43 696.94 322.57 206.93
85
1,169.06 774.00 1,087.87 720.25 323.00 213.85
86
1,170.60 799.05 1,089.31 743.56 323.42 220.77
87
1,172.12 824.10 1,090.72 766.87 323.84 227.69
88
1,173.62 849.15 1,092.12 790.18 324.26 234.61
89
1,175.10 874.20 1,093.50 813.49 324.67 241.53
90
1,176.57 899.25 1,094.87 836.80 325.07 248.45
91
1,178.03 924.29 1,096.22 860.11 325.48 255.37
92
1,179.46 949.34 1,097.56 883.41 325.87 262.29
93
1,180.88 974.38 1,098.88 906.72 326.26 269.21
94
1,182.29 999.42 1,100.19 930.02 326.65 276.13
95
1,183.68 1,024.46 1,101.48 953.32 327.04 283.05
96
1,185.06 1,049.50 1,102.76 976.62 327.42 289.96
97
1,186.42 1,074.54 1,104.03 999.92 327.79 296.88
98
1,187.77 1,099.57 1,105.28 1,023.21 328.17 303.80
99
1,189.10 1,124.61 1,106.53 1,046.51 328.54 310.72
元大人壽團體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乙型)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如下: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
年齡
報部上限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下
報部下限
被保險人數十人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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