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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團體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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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團體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其他事項:
1.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2.傳真:02-27517016
3.電子信箱
E-mail
:
life@yuanta.com
條【附加條款的構成
本元人壽體特意外害保險金加條(以簡稱本附
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之團
保險契約(詳附表,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
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
約之約定。
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意外傷害事故」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
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係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乘坐於行駛在固定陸上路線之公共交通工具內為乘客時;
一般載客用升降機車廂內(礦場及任何營建工地升降機除外)
三、在起火之戲院、旅館或其他公共建築物內,且被保險人於起火當
時已在建築物內
條【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
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特定意外保險金額給付「特定意
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投保時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特定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被保險人投保時遺產及贈
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
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
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
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要保書或加保書面資料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
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
喪葬用保金額扣除保時間在之保公司理賠之金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條【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特定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一
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行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其金按保單上記載被保險人特定外保金額乘以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
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人因一意傷害故致成本約附一所二項以上
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
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特定意外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
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害失能
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
款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本契約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傷
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
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
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人於附加款有期間內因同意傷害故申領特
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單上所記載該
被保險人之特定意外保險金額為限。
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人於附加款有期間內因一意傷害故致成失
身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
依本加條約定給付總金額合最高保險上所記載
保險人之特定意外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
險單所記該被險人特定意外險金與已領金額間
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
故,並符合本附加條款第三條及第四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受益人
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
害事故證明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三、申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
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四、申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另具失能診斷書。
受益人申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
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特
意外害身保險或喪費用保險及特意外害失能保
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
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
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本附加條款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
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
該被險人本公所約身故保險或喪費用險金受益
其順位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給付。
前項所稱「與本公司所約定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即為本
附加條款之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條【未滿期保險費之返還】
被保人於契約效期內因本附第三以外原因
時,本附加條款部分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
未滿期保險費。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
元大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106 10 16 元壽字 1060002540 號函備查
107 04 12 元壽字 1070000910 號函備查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條款樣張
GPD-2018.09
元大人壽團體特定意外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GPD)
職業類別 不分類別 職業類別 不分類別 職業類別 不分類別
費率(元) 0.0464 費率(元) 0.0432 費率(元) 0.0128
(每萬元保額)
(每萬元保額)
(每萬元保額)
報部上限
報部下限
十人以下
十人以上(含)五十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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