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配偶」係指與被保險員工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契約所稱「子女」係指被保險員工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
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
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經醫師確診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
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疾病者不受疾病等待期之限制。上述「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
篩檢項目」疾病之增減,若經行政院衛生署修訂公告,以本契約生效日當時行政院衛生署
最新公告為準。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手術」係指本契約附表所列由醫師執行之各項手術。
本契約所稱「同一次住院」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
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
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 三 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
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
之權利。
第 五 條【保險金給付的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
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
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依下列各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本公司按保險給付表之「住院保險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