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人壽人身傷害保險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意外殘廢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
傳真:02-27517016。
6.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91 年 12 月 16 日紐精算字第 9112001 號函備查
93 年 03 月 12 日紐精算字第 9303003 號函備查
93 年 09 月 24 日紐精算字第 9309002 號函備查
95 年 8 月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訂
96 年 09 月 15 日紐精算字第 9609001 號函備查
99 年 4 月 7 日依 99 年 2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正
99 年 07 月 29 日紐精算字第 9907013 號函備查
99 年 09 月 01 日紐精算字第 9909002 號函備查
103 年 3 月 10 日依 103 年 2 月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3 年 05 月 22 日元壽字第 1030023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
傷、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三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 四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