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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人身傷害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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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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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人壽人身傷害保險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意外殘廢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
傳真:02-27517016。
6.
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91 12 16 日紐精算字第 9112001 號函備查
93 03 12 日紐精算字第 9303003 號函備查
93 09 24 日紐精算字第 9309002 號函備查
95 8 1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訂
96 09 15 日紐精算字第 9609001 號函備查
99 4 7 日依 99 2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9981 號令修正
99 07 29 日紐精算字第 9907013 號函備查
99 09 01 日紐精算字第 9909002 號函備查
103 3 10 日依 103 2 5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008450 號函辦理公司更名
103 05 22 日元壽字第 10300232 號函備查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
傷、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以上保險公司投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
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
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
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
廢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
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
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
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
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
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傷,亦即
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詳見附表二)本公
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終生以一次為限。
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四條
及第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
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條
及第五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
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
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
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條【契約的無效】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的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該被保險人部分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
期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且身故原因並非第二條約定者,本公司應從當期該被保
險人部分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
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
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
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
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
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
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診斷證明書 ( 應註明燒燙傷程度及面積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
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
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九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殘廢保險金及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殘廢或重大燒燙傷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依本契約第五條應給付之殘廢保險金及第六條應給付之重大燒燙傷保
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之
受益人。
廿 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廿一條【契約有效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
交付保險費,以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廿二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三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九條另有規定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
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比例
神經障害(註1)
1-1-1
1
100%
1-1-2
2
90%
1-1-3
3
80%
1-1-4
便
7
40%
視力障害(註 2
2-1-1
1
100%
2-1-2
退0.06
5
60%
2-1-3
退0.1
7
40%
2-1-4
退0.06
4
70%
2-1-5
退0.1
6
50%
2-1-6
7
40%
聽覺障害(註 3
3-1-1
90
5
60%
3-1-2
70
7
40%
缺損及機能障害
(註 4
4-1-1
9
20%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註 5
5-1-1
1
100%
5-1-2
5
60%
5-1-3
7
40%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註 6
6-1-1
1
100%
6-1-2
2
90%
6-1-3
3
80%
6-1-4
便
7
40%
臟器切除
6-2-1
9
20%
膀胱
機能障害
6-3-1
3
80%
脊柱運動障害
(註 7
7-1-1
7
40%
上肢缺損障害
8-1-1
1
100%
8-1-2
5
60%
8-1-3
6
50%
手指缺損障害
(註 8
8-2-1
3
80%
8-2-2
7
40%
8-2-3
7
40%
8-2-4
7
40%
8-2-5
8
30%
8-2-6
8
30%
8-2-7
9
20%
8-2-8
11
5%
上肢機能障害
(註 9
8-3-1
2
90%
8-3-2
3
80%
8-3-3
6
50%
8-3-4
6
50%
8-3-5
7
40%
8-3-6
8
30%
8-3-7
4
70%
8-3-8
5
60%
8-3-9
7
40%
8-3-10
7
40%
8-3-11
8
30%
8-3-12
6
50%
8-3-13
9
20%
手指機能障害
(註 10
8-4-1
5
60%
8-4-2
8
30%
8-4-3
8
30%
8-4-4
8
30%
8-4-5
11
5%
8-4-6
9
20%
8-4-7
10
10%
下肢缺損障害
9-1-1
1
100%
9-1-2
5
60%
9-1-3
6
50%
縮短障害(註
11
9-2-1
7
40%
足趾缺損障害
(註 12
9-3-1
5
60%
9-3-2
7
40%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3
9-4-1
2
90%
9-4-2
3
80%
9-4-3
6
50%
9-4-4
6
50%
9-4-5
7
40%
9-4-6
8
30%
9-4-7
4
70%
9-4-8
5
60%
9-4-9
7
40%
9-4-10
7
40%
9-4-11
8
30%
9-4-12
6
50%
9-4-13
9
20%
足趾機能障害
(註 14
9-5-1
7
40%
9-5-2
9
20%
附表二 重大燒燙傷定義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
功能障礙者。
國際疾病
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949.2
() 二度燒燙傷者應註明燒燙傷面積
948.1
948.2
948.3
948.4
948.5
948.6
948.7
948.8
948.9
()三度燒燙傷
1.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10 體表面積 10~1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2.體表面積 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20 體表面積 20~29%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3.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30 體表面積 30~3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4.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40 體表面積 40~4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5.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50 體表面積 50~5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6.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60 體表面積 60~6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7.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70 體表面積 70~7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8.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80 體表面積 80~8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9.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948.90 體表面積 90~99%之燒傷,少於 10%之三
度燒傷,或未明示者除外)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940
941.5
()顏面燒燙傷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
2.臉及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
體部位損害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NDEXA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附件:短期費率計算公式
( )
期間 ()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1
對年繳保費比(%) 100 95 90 85 80 75 65 55 45 35 25 15 5
(半年繳時)
期間 () 6 5 4 3 2 1 1
對半年繳保費比(%) 100 90 80 65 50 30 10
( )
期間 () 3 2 1 1
對季繳保費比(%) 100 85 55 20
元大人壽人身傷害保險
10,000元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新台幣元
職業類別
續保年齡
年繳保費
13.53 16.91 20.30 30.44 47.36 60.89
註: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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