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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豐碩人生變額萬能壽險-LTP0101
金額扣除轉換費用後,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之金額。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
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評價日特定銀行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計算。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完全殘廢、死亡或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
公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七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應以書面催告要保人
交付保險費或返還保險單借款本息,並自書面催告送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停效日之後第一個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
值。
第八條 【保險費繳交之限制】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本公司以下列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應在一定數值以
上,始得繳交該次保險費:
一、投保甲型者: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
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再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餘額,且不得為負值。
二、投保乙型者: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但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
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險金額。
三、丙型: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
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則為保險金額扣除保險金扣除額後之餘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並扣除
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四、丁型:保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但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則為保
險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與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保價乘數兩者之較大者,並 扣除保單帳戶價值之值。
前 項所 稱一定數值之標準如下:
一、當時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含)以上,七十歲(含)以下者:百分之一百十五。
三、當時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含)以上者:百分之一百零一。
第一項的保單帳戶價值係加計當次預定繳交的保險費扣除契約附加費用後,但尚未實際配置於投資標的之
金額。
第一項數值之判斷時點,以下列時點最新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及匯率為準計算:
一、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本公司列印保險費繳費通知單時。
二、非定期繳交之保險費:以要保人每次繳交保險費時。
第九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及先前欠繳之每月扣除額
,並另外繳交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