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以及本公司核保醫生同意,該被保險人因罹患不治之症將會於
醫師診斷日起六個月內死亡者。
六、長期護理: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以及本公司核保醫生同意,該被保險人遭遇如附表三所列之保
險事故,已在「長期護理機構」連續接受六個月以上之治療,且無法痊癒出院,終身將會
在長期護理機構療養者。
七、「特定行庫」係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八、「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本契約所稱之保單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
九、「保險成本」係指本契約所稱之人壽保險費用、人壽保險費或保險成本。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本契約所稱之管理費、保單管理費、行政管理費或帳戶管理費。
十一、「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稱之保險金額或基本保險金額,惟附表二所列商品自民國
一○四年五月一日起係指本契約所稱之基本保額。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及「長期護理」情況之一者,可向本公司
申請給付生命尊嚴保險金。
【保險給付之基礎(一)-限適用批註於附表一之商品】
第四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長期護理」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
二、申請時預估將來可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
三、申請時預估將來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
四、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臺幣伍佰元為限。
前二項計算現值之死亡率,本公司依最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疾病末期患者及長期護理患者
死亡率計算,而折現利率依申請當時前一年度之十二個月「特定行庫」每月初(每月第一個營
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生命尊嚴保險金不得低於所「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在本契約之解約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費及其利息和任何欠繳保費應自生命尊嚴保險金中扣除。
【保險給付之基礎(二)-限適用批註於附表二之商品】
第五條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之條件時,其生命尊嚴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生命尊嚴保險金之金額」未來半年內之淨危險保額的現值。加上;